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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不服起诉管辖法院是哪个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来源:法否网 2025-04-30 04:33:42 8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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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不服起诉管辖法院是哪个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仲裁裁决不服起诉管辖法院是哪个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一、仲裁裁决不服起诉管辖法院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对于仲裁裁决不服从是不能向法院起诉的。因为仲裁和法院的起诉是两个平行的程序,也就是互相排斥的,如果仲裁机构对一个案件下达了最终的仲裁,而当事人不服从的,那么是可以向法院发起撤销仲裁的申请,但是不能向法院发起起诉。

二、仲裁裁决生效后,法院起诉的规定是什么,有哪些法律规定?

劳动仲裁案件生效之后,可以去法院起诉的,经济仲裁案件生效之后,不能去法院起诉,仲裁裁决实行的是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书下达之后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需要按照裁决书中的规定执行。

四、"仲裁裁决申请执行管辖法院的规定"

由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也或者是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一般是由中级法院管辖。日常生活中发生纠纷的时候,可以选择申请仲裁处理,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如果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五、仲裁的相关规定和仲裁机构和法院的区别

1、仲裁一般是当事人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2、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3、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向法院起诉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审判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经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

4、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六、约定诉讼仲裁法院管辖法院管辖

法律允许约定管辖法院。约定管辖法院时应当注意,管辖的法院必须与合同或者合同的当事人有关联,而且不能违反级别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七、劳动合同纠纷劳动仲裁委员会是管辖法院

劳动仲裁 一、案件受理  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辖属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和被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被诉人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劳动者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  如双方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还需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二、调查取证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证,或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中存在的疑点,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可向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三、仲裁调解  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委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四、仲裁裁决  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辨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期满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日。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延长15日。

九、法院不予执行的法院裁决有哪些?法院仲裁裁决包括哪些?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有哪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二百七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

7、涉外仲裁中,被申请执行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8、涉外仲裁中,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不符的。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人民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该仲裁裁决即告无效,当事人可以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和二百七十四条

十、"法院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包括哪些情形?"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二百六十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

7、涉外仲裁中,被申请执行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8、涉外仲裁中,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不符的。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人民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该仲裁裁决即告无效,当事人可以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和二百六十条

十一、仲裁裁决后起诉是否需要法院管辖?

我国《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依据规定,对于有仲裁协议的案件,一般的原则是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除外。仲裁具有严格的契约性质,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来源于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正是基于对当事人的意愿的尊重,才产生排除法院诉讼管辖的效力。但仲裁协议的效力也不是绝对的,它既然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明示协议或者某种行为来放弃或解除,例如双方签订书面解除仲裁协议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应诉作出答辩,都能解除原仲裁协议。仲裁与诉讼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受理案件的机构性质不同。仲裁是由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委员会是独立于行政机关的专门仲裁机构;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负责。人民法院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机关。

2、管辖的依据不同。仲裁实行的是协议管辖。仲裁机构是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受理案件,其管辖权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授权。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案件,仲裁机构无权受理。诉讼实行的是强制管辖。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授权独立地行使审判权。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可以依法受理案件。

3、审理组织的组成原则不同。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是由当事人各方选定或共同选定或委托仲裁机构指定,其组成是基于当事人的选择;审判庭的组成是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无权过问,只能依法定程序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人民法院决定。

4、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案情不公开,裁决不公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公开审理原则,但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除外。

5、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针对于仲裁裁决,首先是仲裁是终局制度,不能够进行相关的重新审理,或者是交由法院进行诉讼取消。所以如果对仲裁有异议的话,首先在仲裁裁决之前就应该向仲裁庭进行提出,仲裁庭会实际情况再重新修改仲裁决议。

引用法规
[1]《仲裁法》 第5条

十二、人事仲裁一种解决教育纠纷的程序。

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与机构适用于本市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人事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等发生的争议,以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具体包括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对公开招聘、聘用程序、定期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人员安置等问题发生的人事争议;国家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发生的人事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发生的争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人事仲裁目前国家还没有统一的规定,目前有部分个省市还没有人事争议仲裁办法。各地的办法也不尽一致,理不是行政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如果你所在地人事局没有这个机构,那就属于行政诉讼的则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人事制度问题由人事部门行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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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一种仲裁机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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