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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承担责任的情况是什么?股东是否承担责任?

来源:法否网 2025-08-06 21:35:52 8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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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承担责任的情况是什么?股东是否承担责任?
股东承担责任的情况是什么?股东是否承担责任?

一、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情况是什么?

公司是人类现代史上最伟大的发明,公司的出现极大地提高了人类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有效的促进了人类财富的增加。公司在创造巨大财富的同时,设立、经营、清算公司的股东也面临着巨大的经营风险,那么股东承担责任的情况是哪些,什么情况下股东承担责任?

二、"公司股东承担法律责任吗?"

公司股东承担什么责任
股东仅是公司的投资者,以股东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不承担公司经营方面的连带责任。即使公司将来出现债务问题,也不需要股东负什么责任。股东变更手续很简单,到工商局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备案即可。如果说现在怕麻烦不办理也无所谓,你当没有这回事就可以了,毕竟你也没有实际出资,公司经营好坏和你都没有关系。 如果有着一日他找你办理股东变更,你配合一下就是了,只需要签个字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1]《公司法》 第三条

三、股东承担合伙企业责任的法律规定及其含义

1、在有限公司中,股东一旦完成了出资义务,公司的债务则由公司独立承担,但在特殊情况下,股东除了对自己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外,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3、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配偶是否需要承担股东为公司债务提供的连带保证责任?"

一,股东为公司债务提供连带担保,配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要具体的情形来判断。
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三种形态

1、担保股东及其配偶共同签署连带担保或配偶未签署但事后追认;

2、虽未经另一方签名或事后追认,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虽不属于以上两种形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五、公司作为股东承担什么责任?

《民法典》第69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生效时间是2021年1月1日)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69条

六、合伙创业需要参与股东义务股东对公司负有何种责任?

您好,在公司法里,是指股东仅以其投入到公司中的财产为限对责任的一种制度。投资人只需要用其投资到公司的财产承担风险,而不会涉及到其他的财产。所以,公司宣告破产,只能以公司的资产承担债务,不会要求用股东的其余资产来承担。 《公司法》第三条【法人财产权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三条

七、承包人卷款跑路,员工工资被拖欠,股东被追究责任

你好,你可以起诉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没有资质,你可以向有资质的承包人要求支付报酬。

八、"有限责任股东承担责任的能力"

我国《公司法》把“公司”分为两种,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意味着,我们在分析公司具体行为和责任前,必须先明确它属于哪一种类型,对应的法律规定是什么。那这两种公司主要有哪些区别呢? 第一,两种公司股东人数限制不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1至50人,而股份有限公司,则是2至200人,其中还得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这是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过程比有限责任公司复杂,只有当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才更利于国家对发起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二,法律允许的出资物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因为人合性更强,所以允许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进行出资;但是股份有限公司则是资合性为主,只允许以货币出资。第三,就股东权力而言,有限责任公司自主性更强,可以按出资比例行使权利,也可以按人头数计算,只要在章程中明确约定即可。但是后者不同,法律明确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一股一票”,股东拥有多少股,则代表他拥有多少票表决权。

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何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即 当公司发生债务责任时,股东并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而是由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所承担的责任,体现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股东须以其全部投资,也仅以该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股东在依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对公司行为将不再承担责任。

十、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很多投资人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认缴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且公司系的法人,公司的债务与股东没有任何关系,但是这还是存在例外情况的。股东在哪些情况下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下文为大家详细解答。股东在哪些情况下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公司依法经营,依法办理清算手续,一人公司能够证明不存在与投资人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下,没有问题,但是一旦出现以下情况,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虚假出资《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出资不到位《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3.抽逃出资《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法》第115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违反《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5、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7、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8、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借款而不索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9、脱壳经营,即股东利用公司外壳进行脱壳经营(当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后,股东将原公司的主要人、物、财从公司脱离出来另外组成一个新公司,并将原公司的主要业务转入新公司,原公司完全成为一个“空壳”,新公司完全不承担原公司行为产生的责任,却实际上利用原公司的资产在运作),从事违法行为损害合法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公司法解释二》第11条

1、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2、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5.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公司法解释二》第15条

1、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2、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6.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公司法》第180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法》第183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7.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8.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9.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10.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公司法解释二》第20条

2、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11.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公司法解释二》第23条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这里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主要有

1、清算组不依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

2、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

3、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

4、清算方案未经股东会或人民确认即予执行给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等等。

12.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13.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特殊说明夫妻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形式上属于两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宜直接认定为一人有限公司,从而适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债权人能够提出足以证明夫妻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初步证据的,夫妻股东应当就公司财产性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应承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4.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公司法》第20条

1、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2、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4、“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

5、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人组成多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但实际上财务不分、人员不分、资产不分。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28条
[1]《公司法》 第30条
[1]《公司法解释二》 第22条
[1]《公司法》 第35条
[1]《公司法》 第115条
[1]《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80条
[1]《公司法》 第166条
[1]《公司法》 第185条
[1]《公司法解释二》 第11条
[2]《公司法解释二》 第一百八十六条
[1]《公司法解释二》 第15条
[1]《公司法》 第180条
[2]《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1]《公司法》 第183条
[2]《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1]《公司法解释二》 第18条
[1]《公司法解释二》 第18条
[1]《公司法解释二》 第19条
[1]《公司法解释二》 第19条
[1]《公司法解释二》 第20条
[1]《公司法解释二》 第23条
[1]《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81条
[1]《公司法》 第63条
[1]《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
[1]《公司法》 第二十条
[1]《公司法》 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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