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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抢夺罪抢劫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来源:法否网 2025-11-26 20:44:01 15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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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抢夺罪抢劫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云南抢夺罪抢劫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云南抢夺罪抢劫罪的认定标准"

抢夺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重要条件。此外抢夺的情节对认定抢夺罪也具有影响。因此,抢夺公私财物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二)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抢夺罪与抢劫罪都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月的,主体要件也基本相同,并且都带一个“抢”字。但两者也有较大的区别

1、客体要件不完全相同。抢夺罪为单一客体只侵犯公私财产。抢夺罪为复杂客体,侵犯的不仅是公私财产,而且是人身权利。

2、客观要件表现不同,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并且法律上没有数额的限制;而抢夺罪则是乘人不备,公然从财物所有人手中抢走财物,并且法律要求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

3、抢夺罪同抢劫罪,都是公然夺取财物,但它们之间有着原则区别,主要区别在于实施犯罪过程中,抢劫罪对被害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抢劫财物同时危害人身安全,而抢夺罪却始终不使用这些方法,不危害人身安全。

4、预谋犯罪时,作了抢夺与抢劫两手准备,而临场只实施了抢夺行为,或者作案时临时改变了行为方法的,以实际实施的方法属于何种方法而确定罪名。另外,当众抢夺巨款的,仍属抢夺罪,不能因抢夺财物数额巨大就改定抢劫罪。

5、抢夺财物时,用力过猛,无意中造成被害人受伤害的,不属于故意使用暴力,仍应定为抢夺罪。如只造成轻伤,可以作为抢夺罪的情节,从重处罚。

6、携带凶器抢夺的,新《刑法》规定以抢劫论处,而不管其是否已实际使用或显示。但在量刑时应作为情节考虑。为窝赃、拒捕、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的,也以抢劫论。

二、云南抢劫罪的认定

几种特殊的抢劫罪认定如下

1、入户抢劫。对于入户诈骗、抢夺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行为人以入户抢劫为目的,入户后迫使被害人离开其居住地点,从而强取财物的,认定入户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不论是抢劫本身的手段行为造成,还是转化型抢劫中的行为造成,都认定为这里的加重犯。

2、携带凶器抢夺的,只要行为人对凶器有实际的控制和支配即可。如甲使乙携带凶器与自己同行,具有紧急时候使用的意图,即使甲亲手抢夺被害人财物,也认定携带凶器抢夺,即抢劫。

3、使用暴力手段当场非法占有、控制他人房屋的,使用暴力迫使他人当场写出免除债务的承诺书的,宜认定为抢劫罪。

4、行为人绑架他人之后,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不成立绑架罪,而应该成立抢劫罪;行为人在以实力支配、控制他人之后,才产生勒索财物的意图而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才按照绑架罪来予以认定。同样,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之后,对其以暴力、胁迫手段予以控制,然后向其家人或者有关人员勒索财物或提出其它不法要求的,也认定为绑架罪。

三、云南抢劫罪的定罪标准

刑法规定,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以上就是我为您提供的抢劫罪定罪标准。

四、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及其认定

一般地说,抢劫罪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是使被害人受到强烈的袭击,使之失去反抗能力,以任其抢走公私财物或被迫交出公私财物,犯罪嫌疑人具有危害被害人人身安全的故意。而抢夺罪的强力行为则没有这种故意,而仅以夺取具公私财物为已而满足。因而其行为的强力程度低于抢劫所使用的暴力。即使抢夺时,由于用力过猛,致使被害人受伤,因为没有伤害的故意,也不能视为暴力而定抢劫罪。有的犯罪嫌疑人在预谋时,作了抢夺与抢劫两手准备,应以其采取的实际犯罪行为方式确定罪名。具体而言,两者的区别与联系主要有以下几点

1、抢夺罪与抢劫罪都是公然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这两罪有显著区别。

2、抢劫罪侵犯的复杂客体,抢夺罪仅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3、抢劫罪的构成没有数额限制,抢夺罪则只有达到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抢劫罪的犯罪行为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即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被害人不能,不敢或不知抗拒而公然劫取财物。抢夺罪的客观行为不具有强制胜,只有公然夺取财物。

五、犯罪行为如何定罪,抢劫罪的认定标准。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法律规定一切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秩序的行为在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下都会构成犯罪。刑事犯罪不同于民事纠纷一旦确认为刑事犯罪相关行为人是要依法接受刑事处罚的。我国刑法,抢劫罪最低刑为3年有期(另,最高为死刑),并且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再加之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未成年人抢劫未遂(未伤人),一般情况下不会超过3年,并且很可能非常低,比如拘役(最长6个月)等。二、相关案例三名未成年人盯上一所中学,多次用语言威胁手段劫取中学生钱财,虽然最多也只有1000余元,但因为抢劫多次,仍被判重刑。小学生嬉闹中被踢伤,因为学校是全封闭式管理,学校被判负有赔偿责任。

2016年5月9日,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各地中小学校针对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进行专项治理。“六一”儿童节前夕,沈阳市中级人民少年及家事案件审判庭选取五起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提高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例1未成年人校园周边抢劫初中生获刑2011年9月-2012年6月间,被告人赵某某、赵某、马某某先后在沈阳某中学校园内及附近,采取语言威胁的手段,劫取被害人钱财。每次劫取钱财数额均不大,但次数较多,抢劫对象主要系该中学在校学生。其中,赵某某涉案6起,涉案金额为1005元,赵某涉案3起,涉案金额900元,马某某涉案2起,涉案金额600元。获得赃款后,三人将赃款用于吃喝、上网等,挥霍殆尽。法官说法抢劫罪既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权益,又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益,所以,即使抢劫的数额不高,但若抢劫次数较多,仍可能被判处较重的刑罚。三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语言威胁的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虽然三被告系未成年人,但对于抢劫等重大暴力性犯罪仍然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三被告人均系已满十四周岁但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一审依法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赵某有期徒刑三年、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宣判后,赵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抢夺罪的认定标准及其数额认定标准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抢夺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7日公布司法解释,将抢夺罪的入罪门槛提高至1000元。《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

3万元至8万元以上、20万元至4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7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旧的数额认定标准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必要要件。最高人民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解释第1条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据了解,抢夺罪是侵财性犯罪,其定罪量刑标准的设定不仅要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还要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鉴于“两抢一盗”犯罪历来是我国执法司法部门打击的重点,《解释》对抢夺“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只作了微幅调整,而对抢夺“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作了较大幅度的提高。这样,既能更好地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同时也与今年4月“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定罪量刑标准相适应。《解释》对抢夺“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作出特别规定,规定具有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等十种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按照《解释》,抢夺致人重伤、自杀的,应认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抢夺致人死亡的,应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解释》进一步明确了驾驶车辆夺取财物定性的法律适用问题,规定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等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解释》还对抢夺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进行了具体规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67条
[1]《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
[2]《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
[1]《解释》 第一条
[1]《解释》 第二百六十七条

八、抢劫罪的认定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标准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犯罪,但抢劫罪往往伴随暴力和威胁,所以在日本刑法中被称之为强盗罪。我国《刑法》将抢劫罪归入侵犯财产犯罪中。因此,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上均认为,构成抢劫罪要求被告人有非法占有财物之目的,如果不具备非法占有之目的,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可以说,抢劫罪也属于目的犯之一。刑法上的目的犯,是指以特定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其中的特定目的,不是指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而是指存在于故意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之外的,对某种、利益、行为等等内在意向;它是比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更为复杂、深远的心理态度;其也不一定是观念上的危害。何谓非法占有目的,有人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排除意思),并遵从财物的(经济)用途,对之进行利用或者处分的目的(利用意思);也有人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指将自己作为财物的所有人进行支配的目的(仅有排除意思即可);还有人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指遵从财物的(经济)用途进行利用的意图(仅有利用意思即可)。刑法学上的通说认为,非法占有的目的必须同时具备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否则难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成立。但司法实践中,认定抢劫罪非法占有目的,仍是比较复杂的事情。二、相关案例及认定理由案例一被告人甲为了获取银行贷款,但因资料及手续不全,便找到银行行长并对行长进行威胁,迫使行长签字同意被告人甲从银行进行贷款,被告人甲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获得贷款后进行挥霍。被告人甲在实施上述行为时,虽然有利用财物之意思,但要认定其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就要看其是否具有排除权利人之排除意思。排除权利人之排除意思,理论上有争议的是排除的是权利人之所有还是占有。就抢劫罪而言,一般要求抢劫的财物为非不动产(财物或者财产性权益),不动产一般认为不属于抢劫罪的对象。而动产属性就在于占有与所有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从犯罪侵犯的角度看,对占有之破坏就是对所有之否定。从银行取得贷款的行为,显然是对银行财物的占有行为,但该占有是通过合法即签订贷款合同的形式实现的,银行得依此行使财产追及权。因此,被告人甲虽然有占有的行为和利用的意思,但并不具有排除权利人对财物之所有或者占有的意思,也不具备排除权利人对财物之所有或者占有的能力,故不能认定其具有《刑法》上非法占有之目的。案例二被告人乙系“富二代”,经济条件优越,但精神空虚。为了寻求,被告人乙通过对驾车女性使用暴力威胁的方式实施“抢劫”挎包的行为,得手后又获得的信息,将被害人的财物予以全部返还。这个案件中,被告人乙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方式,当场劫取他人财物,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看,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但关键的是被告人乙在主观方面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以现在的通说和司法实践主流观点,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被告人乙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的表现;二是行为后的态度。就本案而言,被告人乙事后获得的被害人的信息,将取得的财物全部返还给被害人,似乎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主要是从被告人事后行为来推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以此纪要规定来作为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标准,同样也难以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如前所述,非法占有目的主要是看行为人行为当时对财物是否具有排除意思和利用的意思,如果同时具备这两方面的,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被告人乙实施行为并当场劫取了他人的财物,从客观上看,被告人乙不仅有对财物之排除意思,而且客观上已经实现排除之意思,但被告人乙是否有利用之意思呢?关键是对利用意思如何理解。理论上对利用意思认定要求遵从财物的用途对财物进行利用或者处分。利用和处分有很多种形式,如用之进行交换,用之进行赠予等等,但利用和处分不包括对财物的毁坏,否则不成立占有型的侵犯财产犯罪,而成立毁坏型的毁损财物犯罪。关键的是什么是遵从财物的用途?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如金钱,其用途是什么就不好确定,有人可以用之进行物质交易,有人可以用于精神满足(看到即可),主要是因为对财物用途确定中具有价值评判的成分在里面。但从一般类型的大众观点看,财物主要是用于满足人的某种需要,如果行为人用劫取的财物满足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就可以认定主观上具有利用的意思。本案中,被告人乙用劫取的财物满足了自己的某种精神需要,可以认定为具有利用财物之意思,至于将财物寄回给被害人,那只是对赃物的一种处分形式,属于事后的不可罚行为,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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