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护人确定争议中如何指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是指人民法院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的指定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有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的组织和机关有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以及人民法院。有资格作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指定监护人的,只限于未成年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三十一条
二、监护人争议如何解决?
指定监护人,是指人民法院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的指定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有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的组织和机关有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以及人民法院。有资格作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指定监护人的,只限于未成年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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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 第三十一条
三、法院单方确定监护人,监护人是否可以自行确定?
你好,目前法院走单方确定监护人的程序有首先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员协商确定监护人→如不能协商确定从而对于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然后由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如对上述组织或者单位指定的监护人不服,当事人应当在3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对指定是否恰当进行审查(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起诉;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如对指定不服,在指定30日之后才起诉的,法院也可以受理,法院按照变更监护关系处理,即由法院审查被指定的监护人是否履行其法定的职责,然后决定是否予以变更其他监护人。四、监护人争议处理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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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 第三十一条
[1]《民法典》 第三十一条
五、监护人确定争议如何解决
法律分析指定监护人,是指人民法院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的指定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有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的组织和机关有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以及人民法院。有资格作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指定监护人的,只限于未成年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律师提示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怎么指定监护人”相关。如果还有其他问题,点击咨询按钮就可以咨询本地专业律师,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诉求。相关补充1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的规定是什么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相关补充2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是如何确定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按下列顺序确定一、首先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担任。二、父母死亡的由下列人员担任(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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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 第三十一条
六、"监护人是否有权决定监护人的权益"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因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然要做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这种决定权实质上是监护权的具体体现,归纳起来有两个方面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从事民事活动、诉讼时要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全部或部分代理;二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监督、教育和保护时要尽职尽责,选取妥善方案。履行监护职责以尊重未成年人权利为基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行使监护权时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主体地位,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知情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做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通过让未成年人享有知情权,塑造他们的人格并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监护人忽视未成年人的知情权,包办一切,会产生许多负面影响,子女容易产生依赖心理。这种教育方式剥夺了子女思考、行动、增长能力、增长经验的机会,妨碍了子女性的发展。
七、法院如何撤销监护人的监护人?
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7.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八、监护人的定义和标准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裁判监护权归属的标准(一)子女的年龄、性别、人数及健康情形。(二)子女意愿及人格发展之需要。(三)父母的年龄、职业、品行、健康情形、经济能力及生活状况。(四)父母保护教养子女的意愿和态度。(五)父母子女间或未成年子女与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间的感情状况。经济能力不是绝对的考量因素,谁可以把孩子照顾好才是最重要的,法官也会尊重孩子本身的意愿,尽量将监护权判给孩子塬本的主要照顾者,以减少孩子生活上的变动;假如是由经济能力较差的一方取得监护权,法官也可能会要求另一方多负担一些扶养费用,藉由双亲的分工,使孩子能继续在有爸爸、有妈妈关爱的环境下成长。若父母一方曾有家庭暴力之记录,会推定家庭暴力的加害人不适宜照顾孩子,除特别情况外,会将监护权判给没有暴力的一方(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5条)。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应该如何指定监护人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传统家事纠纷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案件。随着社会转型的凸显和深化,家事纠纷衍生的新类型案件呈现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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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什么 该法规已被修订,现行的是《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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