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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

来源:法否网 2025-11-22 09:03:02 10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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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分类法律依据

律师解答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分类如下

1、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2、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3、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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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二、施工事故等级划分及法律规定

专业分析
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规定,建筑施工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可以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事故非常及其严重,事故及其严重的情况就是已经有超过30人的死亡,或者重伤超过了100人,或者事故的损失已经达到了一亿元以上,这三种情况的其中之一都算是特大事故

2、重大事故,事故很严重,如果死亡人数在10到30人之间,或者重伤人数在50到100人之间,或者事故的算在5000万元到1亿元之间,满足这三种情况的其中之一都是很严重的事故。

四、"工程质量事故分级标准"

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等级是现在对工程质量事故的划分标准,每个事故都有相应的损失标准,按照造成的损失来确定工程质量事故等级是比较科学的,对于索要赔偿也有一定的基础依据。发生质量事故之后相关单位要及时进行处理,以减少损失。

五、最高法明确指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件的重要性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

2008]36号)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5〕22号
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七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二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
(三)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四)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六)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
(七)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实施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一百三十七条
[1]《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2]《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二条
[3]《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四条
[4]《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五条
[5]《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五条
[6]《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六条
[7]《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九条
[8]《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七条
[9]《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10]《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二条
[11]《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四条
[12]《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五条
[13]《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五条
[14]《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六条
[15]《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九条
[16]《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七条
[17]《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18]《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二条
[19]《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
[20]《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九条
[21]《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22]《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二条
[23]《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

六、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包含哪些方法?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工程质量事故分类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有多种,既可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又可按其产生的原因划分,也可按其造成的后果或事故责任区分。说明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同时 经2007年9月18日第138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建设部颁布第161号部长令,决定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1989年9月30日发布);、《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1991年7月9日发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1991年12月5日发布)等7个部令;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二、工程质量事故分类1、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按事故责任分类1指导责任事故指由于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2操作责任事故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3自然灾害事故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

3、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1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2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3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七、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一般程序

①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暂停有关部分的工程施工。耍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防止扩大,保护现场,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并于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②监理工程师应积极协助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的事故调查组工作,提供有关的证据.若监理方有责任.则应回避;③总监理工程师接到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技术处理意见后,可征求建设单位意见,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并委托原设计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予以审核签认;④处理方案核签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施工方案,报监理审批后监督其实施处理;⑤施工单位处理完工自检后报验,组织各方检查验收,必要时进行处理鉴定。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应第一时间寻找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对出现问题的地方作出补救,如果该工程已经投入使用,则应由施工单位对质量问题进行保修。但如果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并引起工程质量事故的,相关部门应第一时间报告给上一级主管部门,寻找解决方法。

八、"按损失严重程度分类的工程质量事故"

在如今的社会中,工程质量事故按损失严重程度分类的标准是什么吗?可能很多人还不知道,工程质量事故按损失严重程度分类是怎么分类的呢?下面就为大家整理了一下。看看工程质量事故分类。其中种类有很多各不相同。我们来看看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有多种,既可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又可按其产生的原因划分,也可按其造成的后果或事故责任区分。各部门、各专业工程,甚至各地区在不同时期界定和划分质量事故的标准尺度也不一样。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l0万元以上。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l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 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复、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1)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2)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l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3)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l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l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大家看到了,工程质量事故按损失严重程度分类有很多种。不同的性质又不同的分类。我们在工作中为了自己还有家人也要注意安全。特别严重的可能还会受到刑法拘留,各部门地区不同时期界定和划分质量事故的标准尺度也不一样。具体就是以上几条,大家可以参考。

九、工程质量事故最新规定事故等级的划分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较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较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4)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1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2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3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5、特别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十、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标准

目前,国家通常工程质量损失的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不足5万元的;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的安全,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

2、严重质量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严重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不足10万元的;严重影响工程安全或工程使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属于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的范围。

4、项目崩溃或者放弃的;3人以上因质量事故受伤或者重伤的;直接经济损失10多万元。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很多,目前的状态通常是损失的严重程度将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三类:一般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一级重大事故、二级重大事故以及三级重大事故。具体情况如下:

1、质量问题:质量差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含维修费用)不足20万元。

2、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质量不合格,需要加强和修理,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理费用)在2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为三级: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5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2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 - 150万;三级一般质量事故,也就是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至50万之间。

3、重大质量事故:工程倒塌、报废、人员伤亡或因疏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级:一级重大事故就是造成了30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特大桥梁主体结构倒塌;重大事故:

10—29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00 - 1000万元(不含);大型桥梁结构倒塌;iii级重大事故:

1-9人死亡;

300-500万;中小桥梁垮塌。住宅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分类《关于报告、调查和处理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的通知》,工程质量事故可分为四个等级:

1、“特别严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那些导致的死亡不少于10但不超过30人,还是重伤不少于50但不超过10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不少于5000万元,不超过1亿元;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三人以上不满十人死亡,十人以上不满五十人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以上不满五千万元的;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死亡不超过3人、重伤不超过10人、直接经济损失不少于1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不超过1000万元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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