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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

来源:法否网 2025-01-25 12:16:58 8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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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分类的法律依据与原则

律师解答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分类如下

1、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2、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3、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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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二、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如何划分等级法律法规

专业分析
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规定,建筑施工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可以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事故非常及其严重,事故及其严重的情况就是已经有超过30人的死亡,或者重伤超过了100人,或者事故的损失已经达到了一亿元以上,这三种情况的其中之一都算是特大事故

2、重大事故,事故很严重,如果死亡人数在10到30人之间,或者重伤人数在50到100人之间,或者事故的算在5000万元到1亿元之间,满足这三种情况的其中之一都是很严重的事故。

四、"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方法"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工程质量事故分类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有多种,既可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又可按其产生的原因划分,也可按其造成的后果或事故责任区分。
说明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同时 经2007年9月18日第138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建设部颁布第161号部长令,决定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1989年9月30日发布);、《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1991年7月9日发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1991年12月5日发布)等7个部令;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
二、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1、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按事故责任分类
1指导责任事故
指由于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2操作责任事故
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3自然灾害事故
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

3、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1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2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
3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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