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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的机构有哪些?

来源:法否网 2025-10-19 21:19:56 10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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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的机构有哪些?
医疗事故鉴定的机构有哪些?

一、"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常见机构介绍"

1、医疗事故的鉴定部门是医学会。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3、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4、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的常见机构"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以上就是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的规定,望采纳。如您情况比较复杂,听律网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询听律网网专业律师。

三、"新技术鉴定机构医疗事故调查中的技术保障"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机构是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四、"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机构有哪些?"

1、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机构主要为医学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2、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五、在医院看病时,发生医疗事故应如何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哪些情况下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时间要求"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也就是说如果是现在申请鉴定,医学会正式受理后60日内应该拿到鉴定书。

七、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种类及其确定方法

医疗技术鉴定机构也分为民间鉴定机构、行政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民间鉴定机构主要由医学、法律院校设立,也有一些独立的社会鉴定机构。行政鉴定机构主要是指医学会,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指定的行政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是法院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这种划分是以目前从事何种鉴定为主业为标准,民间检定机构及行政鉴定机构也可受法院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也有些司法鉴定机构办理非诉讼鉴定案件。各种鉴定机构各有利弊。民间鉴定机构作为纯市场主体,其优点是服务意识较强,委托人或许能有一点“上帝”感,其缺点在于片面性,结论不易被采信。医学会的优势在于医疗技术力量雄厚,其劣势在于同行情结与法律欠缺,其缺点在行政处理时还能被掩盖,但受法院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时总难免暴露出来。医学会鉴定多数时候显得同行相护,个别情况同行相侵;鉴定人不署名、不出庭使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具有致命的程序缺陷;鉴定结论总是注重是否医疗事故,对案件来说往往答非所问。司法鉴定的优势在于中立性强,与案件处理的协调性强,缺点在于医疗技术力量不充分,常常需要聘请专家,费用较大,否则可能因技术不全面而影响鉴定的科学性。

八、"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如何选择"

1、目前大部分鉴定机构经费不足,有的只能靠外借人员开展工作,这必将会对带来影响。

2、鉴定人员基本上由当地医疗机构专家担任,不可避免地导致了被鉴定者之间会出现同事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

3、有些鉴定的实际支出已经超过收取的鉴定费,可是还要按鉴定费10%~

20%比例上缴财政,这对鉴定质量有不利影响。

4、按规定有的鉴定应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但实际难以执行。

5、在实际操作中鉴定会往往不能如期举行和作出鉴定结论。

6、《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要求对有关的医疗物品进行封存及送检,但没有明确如何查封。

7、《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了受理鉴定后的工作时限,但却没有规定应在什么时限内受理。

8、司法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它减轻了患者的举证责任,加大了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也可能遇到举证难的问题。

9、《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均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对经医患双方协商解决,而又未经医学会鉴定的医案应如何认定其责任和处理没有作指引。

10、司法实践中在特定情况下实行无过错赔偿,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有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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