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拍卖中的房产原始取得方式"
原始取得也称最初取得,依这种方式取得的所有权是独立的,或者是原来无所有权,或者与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无关。
二、法院拍卖房产如何过户?
1、首先确认法院是否解除了对该房产的查封
2、材料准备好,用书面方式寄给有关部门
3、当事人自愿履行判决或裁定的,由当事人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过户登记当事人一方不愿履行判决、裁定义务的,由银行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登记机关法院的强制过户的判决或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过户
4、可让法院出面协调建设局和国体资源局的关系,依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三、"司法拍卖是否属于原始取得?"
经由拍卖、变卖方式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对抗在抵押权登记后成立的房屋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应当适用于拍卖财产。但这一原则也存在例外。如“先抵押,后租赁”,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基于物权优先原则,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先于租赁权设立,不论租赁权的性质是属于债权或是物权,都应当先保证抵押权人权利的优先实现。由于物权法规定的实行抵押权的常见方式就是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那么,上述“不得对抗已经登记的抵押权”的含义就应当包括抵押权的存在以及抵押权的实行,相应地,经由拍卖、变卖方式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的受让人当然也应在租赁关系不得约束的范围之内,否则,其合法权利无从保护。此外,实践案例分析,除非受让人对拍卖房屋附带租约明知,房屋评估价格也充分考虑了附带租约,并且受让人同意继承原租赁合同,在此基础上,受让人应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履行,否则该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受让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返还该房屋。
四、法院拍卖安置房是否需要遵守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以上是对安置房法院可以拍卖吗的回答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七条
五、司法拍卖中的房产过户时需要哪些手续?
【问题解析】
法院对房屋进行司法拍卖的,竞拍人自法院交付房屋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房屋管理部门要协助竞拍人办理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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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六、法院拍卖房屋能否进行现状拍卖?
您已经获到房屋证和土地使用证,依法已经获到房屋的所有权,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罚的权利,另一方应该及时搬出。另一方不搬出做法侵犯您的合法权益。
七、"司法拍卖房产,法院拍卖后余款是否剩余?"
【法律意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一般来说,执行期限内是否发生执行中止或延长期限的事由,应当告知执行申请人。如果没有采取任何执行措施,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上一级执行。这个做法在实践中比较少见,但是可以给一定的压力,督促其尽快开展执行工作。实践中,执行案件非常之多,法官压力很大,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工作来不及完成很常见,至于超过了期限还没执行怎么办,那就是内部的机制问题了。但作为当事人不能只是被动等待,建议积极主动向提供书面的财产线索、并申请先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果被执行人有明确的财产,但是超过期限一直未与执行,并且也没有给出合理解释,那么不要犹豫,将材料整理好,直接邮寄给上级。如果目前还没有查到财产,那当然无法执行,但到了执行期限,应当出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同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待发现财产线索,再予恢复执行程序。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八、房产拍卖中,房产证不是原件是否能够购买?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拍卖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可以申请办理你的房产证《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五条因人民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或者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因人民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民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基于人民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的事实。一、对涉案财产的拍卖是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率的裁判文书,在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时对当事人财产的强制处置手段。二、最高查封规定和拍卖规定,拍卖房子的流程如下1、发出查封裁定到房管局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产权。
2、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3、评估出来后,评估价值,确定拍卖保留价。
4、委托拍卖公司或网络拍卖对房屋进行拍卖。拍卖活动由拍卖公司或经网络管理实施,全程监管。
5、拍卖成交的,依据成交确认书作出裁定,确定拍卖成交的法律效力和产权转移事项6、无人竞拍或者拍卖失败的,可以在第一次拍卖保留价的基础上降价10-
20,再次委托拍卖。
7、二次拍卖仍失败的,可以在此基础上再降价拍卖。对房屋的拍卖,最多可以进行三次拍卖。
8、经拍卖不能成交的,可以再次变卖,变卖再不能成交,依情况抵偿债务或解除查封。三、过户房屋登记法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二)因人民、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拍卖成交的,人民依据确认成交裁定向产权登记机关发出协助产权登记变更通知书,协助通知发出后30日内买受人可以持成交书、成交确认裁定以及必要的身份证明材料(个别地方可能有限购的规定资料以及的解除查封裁定书等)自行申请过户手续。应当注意的是拍卖过户的税费一般由买受人承担。参加竞拍前要咨询清楚。
引用法规
[1]《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五条
[2]《房屋登记办法》 第十二条
九、"司法拍卖房产过户费用计算方法"
1、拍卖房产流程中客户委托,拍卖行接受房产的人作为委托人与拍卖行签署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的代理人就是拍卖行,拍卖行以自己的名义主持拍卖在接受委托后。
2、鉴定与估价拍卖拍卖房产拍卖前的准备工作是对拍卖房产进行鉴定和估价,必须由房地产评估师进行核定房产评估,并评估产生的相应责任承担。
3、拍卖房产底价的确定指拍卖成交应达到的低价格基数,导致拍卖失败往往是由于底价过高,过低又会使委托人受经济损失。底价确定后,当事各方应保守秘密。
4、确定拍卖日期拍卖房产日期拟订和拍卖房产的产别、用途、数量都有关。从刊登广告到公开拍卖,间隔可在一周左右,展样时间不得少于2天。
5、发布拍卖公告拍卖是一种公开竞买活动,必然发拍卖公告,主要反映拍卖房产的、拍卖时期、拍卖地点及其它必要事项。
6、审查竞买人资格拍卖房产过程中参加房产拍卖的竞买人应是具有民事权利与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拍卖主持单位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7、竞买人缴付保证金在拍卖程序中,缴付保证金是成为竞买人的必要条件之一。竞买人竞价成功,其保证金可转为价金,竞买未成功,保证金如数退还。
8、组织拍卖会实施。
9、拍卖品的权属移交。
十、"司法拍卖得到的房屋不过户可能存在的隐患和归属问题"
无房屋证的房要慎买。首先,从国家法律政策来讲,无产权证的房屋是不应予交易的。因为我国限定,房屋买卖以解决权属转移登记(也就是所谓的“过户”)为准,无产权证的房屋是不能够解决过户的,国家不保护不过户的房屋交易。其次,我俩也建议大家不要买下这类房,因为无产权证将不能借贷、不能过户、也不能解决公证,所签订的协议也是无效的。无产权证不能解决过户的话,那么其中隐藏的风险将会很大,不过户的话房屋的所有权还是原业主的。通常公证书的方式主要是以委托公证出现的。其实,这样的公证书,业主(委托方)是能够一方面撤销的!所以存在风险。但是做什么事都不能太绝对,无房屋证对你有无影响,有什么影响,要看房的具体情况而定,房是城市的还是乡村的,是还是农民自有的房,这些都会影响到你买房的效力,如果是城市商品房,无房屋证当然是个很严重的问题,但乡村的房,无证是很正常的。当然,无论是哪儿的房,另一方既然无房屋证,买给你房,另一方肯定是要付出代价的,所以你在权衡利害后,作出可否要买这个房时,肯定要想清楚,以后会出什么样的问题,发生这样的问题,怎样去解决,你应当把你所想到的,都在合同上明确商定。以后即使买卖合同无效,那争议的解决方式的商定还是有效的。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拍卖取得房产是原始取得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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