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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的种类

来源:法否网 2025-03-31 21:34:21 9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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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的种类
裁定的种类

一、行政诉讼裁定的种类

1、裁定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起诉,对不符合提起诉讼条件的起诉,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2、裁定驳回起诉。
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对于已立案受理但确属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应作出裁定驳回起诉。

3、裁定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诉讼期间,人民法院对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应当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应作出裁定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原告申请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不属于不应当停止执行的,应作出裁定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4、裁定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对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经诉讼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采取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裁定财产保全。
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经原告申请,人民法院应作出裁定先予执行。

5、裁定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对符合撤销条件的,应作出裁定准许撤诉;
对不符合撤诉条件的,应作出裁定不准许撤诉。

6、裁定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就诉讼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符合诉讼中止或诉讼终结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作出裁定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裁定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人民法院制作判决过程中有笔误,即有错写、误算,或者正本与原本个别地方不符等情况,人民法院决定补正失误的,应作出裁定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8、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就执行中出现的特别情况,符合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作出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9、裁定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除以上所列各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人民法院也可以作出裁定。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想撤销裁定的,可以提起上诉,符合起诉的条件,人民法院就会立案。

二、"裁定的类型"

在行政诉讼中裁定可以适用以下情况
一、裁定不予受理;
二、裁定驳回起诉;
三、裁定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四、裁定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裁定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裁定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裁定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的;
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三、刑事案件裁定种类

刑事案件裁定种类裁定的种类很多按案件性质分,有刑事裁定、民事裁定和行政裁定;
按裁定的作用分,有程序问题的裁定和实现问题的裁定;按诉讼程序分,有一审裁定和二审裁定,也是应用写作研究的重要文体之一。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七十二条

四、抢夺罪的类型和分类。

关于抢夺罪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盗窃罪,把未使用暴力,胁迫的公然抢夺行为,列入盗窃罪范畴。

2、强盗罪,把盗窃罪手段明文限于秘密窃取,而把公然夺取的行为也视为暴力,以强盗罪(即抢劫罪,下同)定胜。

3、抢夺罪,对公然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列为独立之罪。

五、行政裁决的种类

我国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裁决的种类有以下八种

1、侵权纠纷。侵权纠纷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他方侵犯而产生的纠纷。平等主体一方当事人涉及行政管理的合法权益受到他方侵害时,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机关进行制止和决定赔偿,行政机关就此争议作出裁决。法律明文规定行政主体在对违法行为做出处理的同时,对违法行为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可依法做出强制性赔偿裁决。如《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规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补偿纠纷补偿。在现代汉语中的解释是“抵消损失、消耗,补足缺失、差额”,在法学词语中,是指对财产侵害行为造成损失的补偿,着眼于被剥夺的财物,予以公平弥补。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涉及到补偿的还有草原、水面、滩涂、土地征用的补偿等。

3、损害赔偿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是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后,要求侵害者给予损害赔偿所引起的纠纷。这种纠纷通常存在于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环境保护、医疗卫生、产品质量、社会福利等方面。产生损害纠纷时,权益受到损害者可以依法要求有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决,确认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使其受到侵害的权益得到恢复或赔偿。

4、权属纠纷。权属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因某一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产生争议,包括土地、草原、水流、滩涂、矿产等自然资源的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依法向行政机关请求确认,并作出裁决。

5、国有资产产权。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29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因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使用权等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应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前提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国务院拥有最终裁定权。

6、专利强制许可。如《专利法》第54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7、经济补偿。所谓劳动工资、经济补偿纠纷,是指因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而发生的纠纷。

8、民间纠纷。如国务院颁布的《民间纠纷处理办法》规定,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裁决民间纠纷。基层人民政府对民间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并经基层人民政府负责人审定、司法助理员署名后加盖基层人民政府印章。基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十五天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基层人民政府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执行。

引用法规
[1]《水污染防治法》 第55条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14条
[1]《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 第29条
[1]《专利法》 第54条

六、行政制裁的种类

监护关系成立后,得因法定缘由而终止。民法典第三十九规定了四种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包括

1、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3、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4、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第4项为兜底性条款,对于法条未能列举的情形进行兜底。赋予人民法院在实践中,实际情况综合判断,通过一定的裁量权力,确定监护关系是否终止。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三十九条

七、裁定管辖范围和种类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管辖的种类一、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移送管辖需要注意两点(一)移送管辖的条件移送管辖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移送已经受理案件;

2、移送对案件无管辖权;

3、受移送对案件有管辖权。(二)移送管辖的程序问题由于移送管辖是受理案件的自我判断问题,即只要受理案件认为自己无管辖权,就可以将该案件以无管辖权为由移送给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因此,移送管辖需要注意两点

1、移送的次数只能是一次。即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即使认为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也不得自行将案件再移送到其他或者将案件退回移送,只能报请上级指定管辖。这里的上级是指自己的上级。也就是说,在判断人民的移送管辖做法是否正确时,就第一次移送而言,只要移送以认为自己对已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为由进行移送,其做法是正确的;但是,第二次以后的移送管辖做法均是错误的。

2、管辖恒定问题。人民的管辖权以受理案件时有无管辖权为标准,即受理案件时有管辖权的受案后,管辖恒定原则,其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以及行政区划变更的影响。可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理案件后,不管发生了怎样的情况变化,都可以继续审理案件,直到作出法律文书。二、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以裁定的形式指定下级人民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关于指定管辖,应当重点掌握指定管辖所发生的情况以及应由哪个行使指定管辖权。具体包括

1、受移送人民认为自己对移送的案件无管辖权时,可以报请自己的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自己的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3、人民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三、管辖权转移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决定或者同意,将某起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转交给下级人民,或者由下级人民转交给上级人民。与移送管辖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上、下级人民之间进行的一种管辖权的转移。包括两种情况(一)自下而上的转移自下而上的转移有两种一是报请上级人民管辖,即下级人民认为某案件不适合由自己管辖时,可以经上级人民同意而报请上级人民管辖;二是上级人民提审案件,即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上级人民认为自己审理更合适时,上级人民可以直接决定提审。(二)自上而下的转移自上而下的转移,即上级人民将自己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虽然都属于裁定管辖,但是,管辖权转移主要是在具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之间进行管辖权的协调,以补充级别管辖;而移送管辖则是为了保证管辖权行使的正确性,以补充地域管辖。

九、裁定书的种类

按照法律不同的规定可以分为准予上诉的民事裁定书、不准上诉的民事裁定书和准许复议的民事裁定书等。按程序的不同可以分为第一审民事裁定书、第二审民事裁定书、再审民事裁定书、督促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公示催告程序的民事裁定书、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和执行程序的民事裁定书。由此可见,国家赔偿裁定书分别是什么东西了,而且我们了解了国家赔偿的作用、裁定书的种类和裁定书和判决书的区别,区别就在于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国家赔偿保障了人民的安全,限制了国家的权利运用,防止了国家不滥用职权,这将保障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

十、行政诉讼裁定的种类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rn  (一)书证;rn  (二)物证;rn  (三)视听资料;rn  (四)电子;rn  (五)证人证言;rn  (六)当事人的陈述;rn  (七)判定意见;rn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rn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引用法规
[1]《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十一、形式自诉案件的种类有哪些?

法律分析我国的相关的规定,形式自诉案件的种类一般包括三种,有案件的被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的案件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律师提示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形式自诉案件的种类有什么?”相关。不同律师有不同的看法,如果您不太确定,请继续咨询听律网专业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情况,我们会安排专人与您联系。相关补充1刑事律师收费标准刑事律师收费标准是按照相关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情况确定。一般来说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4000—30000元。

4.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相关补充2刑事案件请律师的流程1、向律师事务所委托,并交纳辩护费用;

2、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或者按委托人的指名为当事人指派律师;

3、被指派的律师要填写刑事收案表,并由律师事务所开具《辩护委托书》;

4、律师应将委托书一份交给委托人,一份交给人民法院,另一份应妥善保留,待结案后收入辩护案卷存档。

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2]《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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