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价格欺诈由哪个部门管,法律有哪些规定?
存在价格欺诈的行为,可以归工商管理部门处理,也可以归物价管理部门处理,需要由这两个部门对商家进行处罚,还要给到消费者的损失,可以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若实际损失不足五百元的,支付五百元的赔偿款。
二、最高检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犯罪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6.19法释[
2000]14号)
第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三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
(二)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第七条实施第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六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的;
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八条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1999.
9.9高检发释字[
1999]2号)二、渎职犯罪案件(二十)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第410条)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违反士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公顷(30亩)以依上,并且价格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的60%的;
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值20万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士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2]《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百一十条
[3]《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实施第六条
[4]《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5]《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6]《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7]《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8]《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七、举报价格欺诈属于哪个部门管辖?
一、《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二、国家计委出台《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认定以下13种价格行为为价格欺诈行为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10、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12、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13、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价格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价格法》 第十四条
[1]《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七条
八、如何认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件的公安追诉标准?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违反士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公顷(30亩)以依上,并且价格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的60%的;
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值20万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士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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