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总则》,哪些组织属于特别法人?
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具体解释如下《民法总则》第九十七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条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零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总则》 第九十七条
[2]《民法总则》 第九十八条
[3]《民法总则》 第九十九条
[4]《民法总则》 第一百条
[5]《民法总则》 第一百零一条
二、民法总则营利法人特别法人营利与特别,法律依据不同
《民法总则》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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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则》 第九十六条
三、民法通则中的特别法人
《民法总则》第四节特别法人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是特别法人。纳入特别法人的这四类组织在不同意义和不同程度上都具有公益性或者公共性。赋予它们以特别法人资格,体现了我国民法在处理民法与公法、政府与市场关系上的新考虑。特别法人中的机关法人及其机关法人的民事行为和民事责任,对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中政府一方的民事主体资格、合同属性、争端解决渠道及其社会投资者的信心,都会产生影响。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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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则》 第四节特别法人第九十六条
五、"民法典规定特别法人是非营利法人吗?"
不是,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这两种是有很大的区别的1、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2、特别法人
《民法典》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七、民法总则特别法人
《民法总则》第四节特别法人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是特别法人。1、什么是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2、特别法人可以从事民事活动吗?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3、怎么撤销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取得法人资格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具备法人资格吗?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法人资格吗?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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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则》 第四节特别法人第九十六条
八、民法通则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它是指一个由公民组成的社会组织。
《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在我国,成立法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法律法规或行批而成立。如机关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规或行批而成立的。二是经过核准登记而成立。如工商企业、公司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成为企业法人。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必须拥有的财产,作为其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的财产,是指法人对特定范围内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同时排斥外界对法人财产的行政干预。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符号。名称应当能够表现出法人活动的对象及隶属关系。经过登记的 名称,法人享有专用权。法人的组织机构即办理法人一切事务的组织,被称作法人的机关,由自然人组成。法人的场所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社会活动的固定地点。法 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 (四)能够承担民事责任。指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人的组成人员及其他组织不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样,法人也不对除自身债务外的其他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通则》 第37条
九、民法规定,特别法人是什么?
民法规定特别法人是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具体解释如下《民法总则》第九十七条有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条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零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总则》 第九十七条
[2]《民法总则》 第九十八条
[3]《民法总则》 第九十九条
[4]《民法总则》 第一百条
[5]《民法总则》 第一百零一条
十、"民法总则特别法人"
民法总则里面是有具体介绍关于法人的问题的,也就是关于公司法人的问题,但是公司的法人还分为一般法人以及特殊法人之分,近年来民法总则又增加了一些关于特殊法人的规定,所以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关于在我国的法律也就是民法总则特别法人的有哪些? 一、民法总则特别法人的有哪些?《民法总则》第四节特别法人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是特别法人。拓展1、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类。
2、《民法总则》法人主要分为三种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以及特别法人。 二、什么是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三、特别法人可以从事民事活动吗?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四、怎么撤销特别法人?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取得法人资格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六、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具备法人资格吗?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法人资格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民法总则特别法人的有哪些?上面是一些关于这项问题的解释,以及扩展补充,在民法总则中法人包括有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等基本的我们所熟知的额法人规定,当然还包括有像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的法人代表、还有机关法人等的特殊法人的规定的。希望上面的能够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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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则》 第四节特别法人第九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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