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的债务
【问题解析】
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律规定,因发生无因管理事实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其中管理人负有将管理事实和情况告知本人,并将管理事务所得利益交付本人的债务,而本人则负有偿付管理人支出的必要管理费用,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债务。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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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条
二、无因管理之债一种债务类型,是指由不法分子或公司为逃避债务而采取的行为。
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律规定,因发生无因管理事实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其中管理人负有将管理事实和情况告知本人,并将管理事务所得利益交付本人的债务,而本人则负有偿付管理人支出的必要管理费用,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条
三、无因管理之债有哪些特征?
【问题解析】
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律规定,因发生无因管理事实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其中管理人负有将管理事实和情况告知本人,并将管理事务所得利益交付本人的债务,而本人则负有偿付管理人支出的必要管理费用,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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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条
四、债务人的权利包括哪些?
【问题解析】
合同债务人的具体权利是
同时履行抗辩权、或者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当事人互负债务,且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时行使的;而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在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时行使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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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
五、无因管理是否要求被管理人获利?
无因管理,并不要求被管理人必须获利,只要管理人有无因管理的行为,就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六、无因管理的权利
在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报酬,但有权要求本人承担下列费用1、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现为直接的支出费用。
2、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
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如在灭火过程中导致管理人的西服烧毁。
七、索要无因管理的债务如何维权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怎么要求返还无因管理债务1、明确请求范围。即哪些费用可以请求对方支付,哪些费用不可以请求对方支付。一般说,管理人若妥善为他人管理事务,并且其管理在客观上又有利于被管理人,管理人可就下列费用提出请求1、请求偿还管理人为被管理人支出的必要或有益的费用。必要或有益,应按照管理人支出费用时社会上的客观标准和观念来决定,而不是取决于某个人的意志。
2、请求清偿必要或有益的债务。
3、请求赔偿因管理而造成的损失。
2、在进行管理活动时应尽心尽责妥善管理。所谓妥善管理,从客观上来看,管理要有利于被管理人,使被管理人的财产少受、免受损失,或增加其利益,否则,尽管进行了管理活动。也不能向被管理人请求补偿,如造成被管理人的损失还应当负责赔偿。妥善管理还包括管理活动不得违背被管理人曾明示过的意思或可推知的意思,但此意思不得违背法律或社会道德。
九、债务人无效财产的认定和债务人的行为有哪些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接管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将尚未发生的债务进行申报的行为。虚构债务的行为是指为了弥补转移或侵吞债务人财产的亏空,债务人申报债务时。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行为是指债务人为实现使个别债权人获得更多清偿利益或者掩盖其真实财务状况的目的,对债权人虚构申报的债务予以承认的行为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效行为是指债务人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整体利益的不符合法定有效条件并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法律后果的行为。企业破产法第33条规定,管理人可以通过人民行使撤销权、转移财产的行为是指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实施的隐瞒债务人财产信息,当人民撤销债务人行为后、转移财产的行为,从而使管理人不能有效控制。无效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欺诈行为,该行为自始无效。为逃避债务而隐匿。如果管理人未对可撤销行为行使撤销权的、将财产置于隐蔽场所或者改变财产的物理位置方式,该行为为有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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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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