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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误诊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来源:法否网 2025-05-05 08:55:05 17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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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误诊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医生误诊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一、医生误诊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医疗事故、医疗过失、法律诉讼等。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活动中存在过失,即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损害程度必须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件》规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要求,且过失行为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即构成医疗事故,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人民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对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误诊行为,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确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对技术性误诊,无论给患者造成何种程序的损害,都要由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误诊给病人带来的损害,医院应赔偿患者因误诊误治增加的不必要医疗费、交通费,不同情况赔偿病人因营养支持从而支出的营养费,因误诊误治产生的误工费,如侵权后果严重,还要承担适当的精神抚慰金等。
我国刑法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客观上讲,基于病理的高度复杂性,医院的误诊是正常现象,如果凡是误诊造成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就让医院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即医疗风险完全让医院承担,显然是不合理的。误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不能简单作出是或否的回答,应当按照是否具备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判定。
该种情形使患者精神上倍受疾病恐惧煎熬,物质上为治疗所谓 “疾病”支出不必要的费用。这种情形下,虽然最终无病的给患者带来了一丝庆幸,但由于医院误诊致使其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及精神上的折磨,尤其是精神上的折磨使得患者更加愤怒,若不对此种损害加以补偿,势必导致医患关系更加紧张,缺乏应有的信任,医院也疏于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及应有的注意义务。
由于医院的这种致命错误,使得患者耽误了最佳的治疗时机,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害,不仅损害了患者的身体权、健康权,而且在一定情形下还会剥夺其生命权,基于这种损害的不可弥补性,必须加以救济。
主要表现为将此病症误诊为他病症、将重症状误诊为轻症状、将轻症状误诊为重症状、忽略并发症状中的一部分等。这种情形下不仅耽误了病人的治疗时机,而且导致其负担完全不必要的医疗费用,如延误诊断、患者重复就诊或病情发展严重而额外支付大额医疗费用遭受的财产损失。

二、医生误诊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1、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活动中存在过失,即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损害程度必须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件》规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要求,且过失行为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即构成医疗事故,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2、人民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对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误诊行为,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3、对技术性误诊,无论给患者造成何种程序的损害,都要由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误诊给病人带来的损害,医院应赔偿患者因误诊误治增加的不必要医疗费、交通费,不同情况赔偿病人因营养支持从而支出的营养费,因误诊误治产生的误工费,如侵权后果严重,还要承担适当的精神抚慰金等。
我国刑法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4、客观上讲,基于病理的高度复杂性,医院的误诊是正常现象,如果凡是误诊造成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就让医院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即医疗风险完全让医院承担,显然是不合理的。误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不能简单作出是或否的回答,应当按照是否具备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判定。

5、该种情形使患者精神上倍受疾病恐惧煎熬,物质上为治疗所谓 “疾病”支出不必要的费用。这种情形下,虽然最终无病的给患者带来了一丝庆幸,但由于医院误诊致使其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及精神上的折磨,尤其是精神上的折磨使得患者更加愤怒,若不对此种损害加以补偿,势必导致医患关系更加紧张,缺乏应有的信任,医院也疏于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及应有的注意义务。

6、由于医院的这种致命错误,使得患者耽误了最佳的治疗时机,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害,不仅损害了患者的身体权、健康权,而且在一定情形下还会剥夺其生命权,基于这种损害的不可弥补性,必须加以救济。

7、主要表现为将此病症误诊为他病症、将重症状误诊为轻症状、将轻症状误诊为重症状、忽略并发症状中的一部分等。这种情形下不仅耽误了病人的治疗时机,而且导致其负担完全不必要的医疗费用,如延误诊断、患者重复就诊或病情发展严重而额外支付大额医疗费用遭受的财产损失。

三、医疗过错需要承担责任吗?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医疗过错医生一般不承担责任。医疗过错的民事赔偿由医疗机构承担,医务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医生误诊的法律责任

(一)医疗事故责任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损害程度必须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件》规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要求,且过失行为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即构成医疗事故,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二)民事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对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误诊行为,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应当依照法律确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对技术性误诊,无论给患者造成何种程序的损害,都要由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刑法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条

五、"医疗事故责任界定研究医生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您好,关于“医疗事故,医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3~

25条规定,属于以下三种情况,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2、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  

3、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寻衅滋事,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以上是发生医疗事故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的回答如果以上没有解决您的问题,欢迎到听律网网咨询,为您提供专业的律师服务。

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条

六、民法典医疗事故医生承担责任的相关问题

【问题解析】
当出现医疗事故,医生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赔偿患者或者患者家属一定的经济损失。
具体范围和金额需要结合法律规定,进行具体分析;还需要承担行政处罚,一般是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涉嫌刑事犯罪的,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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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条

七、"医院客观病历被家属抢走,家属需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医院方面需要承担何种责任?"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可以诉讼维权。

八、医生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等甲级医疗事故是否构成犯罪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由于无明文规定,因而医疗责任事故致残、死亡的应当如何处理,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以下观点第一种观点诊断,对构成犯罪的医疗事故,不应当另罪名,而应当适用刑法中现成的比较合适的罪名,理由是刑法中含了对严重医疗事故的规定,这种犯罪行为符合刑法哪一条的规定就应按哪一条确定罪名和量刑幅度。持这种观点的人,对于应适用哪个条文确定医疗事故的罪名,又有不同的意见有的主张按刑法第397条定玩忽职守罪,有的主张刑法第233条定过失人罪,还有的主张按刑法第134条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对构成犯罪的医疗事故,应当比照现有的刑法条文确定一个量刑幅度,至于罪外,则不能适用现有的刑法条文,而应确立一个罪名。在刑法修订中,我国学者一致认为应在刑法中增设医疗责任事故罪,认为该罪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责任事故中,严重不负责或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伤病患者组织器官严重损伤、丧失劳动力、残废、死亡等严重后果的行为。现在,修订后的刑法采纳了这一建议,设立了医疗责任事故罪,有利于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伤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引用法规
[1]《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第397条
[2]《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第233条
[3]《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第134条

九、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否属于司法鉴定的证据?

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与其他司法鉴定一样,均属“鉴定结论”这种证据。这种证据经过庭审的质证、认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的先决条件。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因其行为确有过错,且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仍应承担相应的。

1、医疗侵权行为主体是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

2、医疗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考虑到举证的难易,同时也考虑因过错的医疗行为而遭受侵害的患者能获得更多的赔偿机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行为是否存在过失、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常规、是否符合专业的标准,应由医疗机构负举证责任。

3、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过错的医疗行为已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如致死、致残或给患者造成不必要机体组织损伤等。

4、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所受的损伤后果有因果关系。

十、"已经确诊或疑似病例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十一、医生在病历上不签名不盖章是否违反医生职责?

由于医学专业性较强,建议复印并封存病历,复印客观病历,封存主观病历,找专业律师分析犯错,若找不出犯错,判定专家不会给你指出问题的,本人医学硕士,副主任医师,相信不会让你失望。

十二、"医疗纠纷处理医疗机构的责任与处罚"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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