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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来源:法否网 2025-06-17 01:15:17 3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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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能否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一、一个常见的问题在不知情情况下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我国《商标法》第60条第2款明确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由此可见,即使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也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律同时规定了,如果侵权人不知情,并且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不知情的侵权人也需要承担停止销售该产品,提供购买渠道以协助查办伪劣产品来源等侵权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商标法》 第60条

二、用知名人物注册为商标是否侵权?法律上的具体规定

用著名的人物注册为商标肯定是侵权的,他人是不能将其注册为商标,只要造成严重的影响,不仅要承担起相应的损失,而且也会承担起法律的责任,商标的注册一定要合理、合法才可以。

三、商标专用权的质押有哪些限制?

1.既然商标权包含使用权和禁止权两方面,使用权又可细分为转让权和许可使用权,许可使用权又可授予被许可人分许可使用权(是指经许可人同意或明确授权,被许可人可以许可第三方使用该注册商标),则究竟哪项一容能够成为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的客体当我们笼统地讲“商标权质押”时,是不是指商标权的各项必须一并出质呢禁止权和分许可使用权是否可以单独出质我们认为,对禁止权而言,因为其仅是一项隐含的、消极的和保护性的权利,其本身并无财产性价值,因此,以商标权的禁止权单独出质实无意义,禁止权只能与使用权一起共同出质。

2.而对于分许可使用权,情形则大不相同。尽管商标权人授予被许可人以分许可使用权这一方式可能蕴涵很大的商业风险,但被许可人在这种情况下不仅获得了商标的使用权,而且还获得了商标再许可使用权,使得被许可人可以通过流动商标使用权的方式(当然是在一定的时期内)来获得收益。

3.如果我们承认可以用通过许可商标使用权来获得的收益作为实现债权的方式之一的话,则至少在理论上,被许可人获得的这种独立于许可人本身的特殊的分许可使用权,是可以作为质权的标的而单独设定质权的。

四、商标专用权是否可以用作质押?

律师解答
商标专用权可以用于质押。质押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按照质押物的不同种类,可将质押分为动产质押、不动产质押及权利质押。商标专用权的质押属于权利质押。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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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四条
[1]《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四条

五、『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商品,证明合法获到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要区分可否明知是假冒产品;一、如果知道是侵权产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置时,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能够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金,无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够五万元的,能够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金。二、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获到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受赔偿职责。

六、商标侵权行为的后果及其解决方式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七、商标普通许可中发生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被许可人可否自行诉讼?

您好,注册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与商标注册人能够提起共有诉讼,在商标注册人不诉讼的情况下,能够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商标注册人不诉讼包括商标注册人明示放弃诉讼的情形,也包括注册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有证据证明其已告知商标注册人或者商标注册人已知道有侵犯商标专用权做法发生而仍不诉讼的情形。贵公司在A公司不诉讼的情况下,能够单独对C公司提诉讼讼。

八、调查小型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例

1、从人自己进行商标管理的角度来说,“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个人认为,由此可得出,如果只是在一类上注册了商标,却在多类上使用,那么停止了注册的一类的使用,没有注册的类别上继续使用的,虽然也是一种实际的对注册,但却不属于商标局认定商标权人连续使用注册商标的依据(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商标局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2、从维权的角度来说,其他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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