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一方在公司股份如何处理的规定
离婚时一方在公司的股份的处理双方可以就公司的股份进行协议,如果就股权的数额、价格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具体情况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十三条
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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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 第七十三条
二、老公开公司离婚股份可以分吗?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
夫妻关系中,男方成立公司,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股份可以分。以转让方式分割财产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 第七十三条
三、离婚时一方在公司股份如何处理?
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份。夫妻双方可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其他股东同意情况下成为公司股东;或者由公司其他股东出资购买,夫妻分配转让金额。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二条
四、"离婚时如何分割一方持有的公司出资额或股权"
一方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只要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虽然只以其一方的名义持有,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五、夫妻离婚,有权分割对方的股权吗?
夫妻离婚,对于属于共同财产的股权能分割。公司的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键要看公司股权的取得时间、方式以及有无婚内财产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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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三条
六、公司股东离婚后如何分配股份?法律依据是什么?
专业分析
离婚后夫妻股份的分配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是直接转让。如果离婚时获得该股份的夫妻一方不是本公司的股东,可以参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方法。第二,作价补偿。也就是说,持将持股夫妻一方分割给另一方的股份折价后,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另一方,所有股份仍归原持股人一方所有。如果持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体现了分割的公平公正原则,只有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公司的债权、债务和净资产,并对持有夫妻一方持有的股份进行评估后才能进行。第三,拍卖分割。如果你持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夫妻双方都不愿意继续持有份,可以拍卖分割。此类拍卖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通知原股东作为投标人参加拍卖。如果没有股东参与,或者参与的股东无法买入,各股东对拍卖或成交价格不享有优先权。夫妻双方平均分割拍卖价格。《公司法》第35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出资,不购买转让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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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
[1]《公司法》 第35条
七、婚前入股是否可以在夫妻一方单位破产时进行分割?
你好,夫妻两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包括1、一方或两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两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两方由知识产权获到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两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两方获到的债权;
6、一方或两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八、离婚时公司股权如何处理?
1、将公司股份分割给实际掌管公司经营的一方,在其它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时给另一方相当于应得公司股份对价的补偿。
2、夫妻离婚后各自作为公司股东,各自持有公司股份。
3、如夫妻一方原来不属于公司股东,在对夫妻共有股份分割前可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也可以不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对夫妻共有股份先行分割。
4、对公司进行清算或将公司拍卖,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或拍卖所得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九、法人持有一个人的股份,离婚后财产如何处理?
企业产权分割问题 夫妻共同拥有企业产权,离婚财产分割时可以结合《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不同情况分别作以下处理 一、对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如果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和他人经营合伙企业,夫妻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离婚时可对合伙财产进行评估,确定合伙财产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对该共同财产份额,可以归夫妻一方所有,由另一方给予补偿;也可以分割为两份,双方以各自的份额入伙。《婚姻法解释(二)》第17条的规定,人民审理离婚案件涉及这样的情况时,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如果夫妻双方共同投资成立合伙企业,而由一方经营管理,离婚时对企业财产的分割,可以采用转让份额的方式,即经双方协商同意由一方继续经营企业,企业财产评估后夫妻一方将应得的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给另一方所有,另一方给予补偿;如果夫妻双方决定不再经营合伙企业,也可以解散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投资,与他人合伙经营,在夫妻离婚时,夫妻一方可以退伙,另一方给予补偿,或者由其他合伙人购买份额,退伙财产归夫妻一方。如果双方均不愿退伙,双方可以继续经营,但各自在合伙企业中股份比例应当重新确认。 二、对独资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如果夫妻用共有财产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婚姻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人民在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有限责任公司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如果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人民审理离婚案件,涉及该有限责任公司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的规定,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如果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在离婚时,不愿意再参与公司经营的夫妻一方可以转让其股份以获取转让对价。当然,一方转让股份给股东以外的人必须过半数股东同意。夫妻双方也可以就股权重新确认,在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把变更后的股权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如果夫妻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夫妻两人,这样的公司就是通常所说的“夫妻公司”。在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公司”如何处理,审判实践中存在三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否定“夫妻公司”的法人人格,并向工商登记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恢复其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性质,然后再将其资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可以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双方在公司中的投资比例,可视为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离婚案件中不应将其笼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按照工商登记中确定的比例进行分割。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法》对股东并无身份上的限制,夫妻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否定“夫妻公司”法人人格没有法律依据。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民一庭编的审判指导性著述中同意前述第三种观点,并认为,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并不能绝对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工商登记所载明的事项只是设立公司时形式上的需要,则应按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去处理。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夫妻公司”问题时,既要以《婚姻法》为依据,又要兼顾《公司法》中的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们同意此观点。对“夫妻公司”由一方经营管理的,离婚时对企业财产的分割有以下几种方式转让股权。夫妻协商同意,可以把有限公司财产进行评估,夫妻一方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取得相应的财产价值,这样就由第三人和夫妻另一方共同经营。股权转让后,经工商部门审核后将受让人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上。折价补偿。夫妻一方退回股权给另一方,另一方按公司评估财产的一半补偿给一方。由于此时实际股东仅为一人,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实物分割。夫妻双方均同意解散公司,对公司进行清算,有盈余财产对半分割。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婚姻法解释(二)》 第17条
[1]《婚姻法解释(二)》 第18条
[1]《婚姻法解释(二)》 第16条
十、婚前平房四间,复婚时有财产公证书,再次离婚能否分到另一方?
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的有关限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隶属应当归共有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获到的收益;(二)男女两方事实上获到或者应当获到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两方事实上获到或者应当获到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赔偿费。通常情况下这一部分财产归夫妻两方共有所有,除两方商量后一方自愿放弃外,应该由两方按照平等原则,依据法律限定进行分配。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婚姻法》 第十一条
十一、夫妻离婚后,女方能否监控公司对公账户密码?
你好,按照离婚协议商定处置
十二、离婚时有限责任企业股份分配的规定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怎样分割一、夫妻二人持股的有限公司1、持股比例不能认为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分割时应为均分股份。2、夫妻二人愿意继续持有股份的,均分股份。
3、夫妻一人不愿意持股,将股份作价一半补偿给不愿持股方,将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找到股东加入。
4、夫妻都不愿意继续经营的,可以对公司资产进行拍卖或清算,夫妻分割清算后的资产,并注销公司。二、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共同持股的有限公司(一)夫妻间直接转让股权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协商一致的,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夫妻对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作价补偿,股权在夫妻间不发生转移1、持股配偶一方将本属于另一方的股份折价后,以货币的形式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分割夫妻在公司内的共同财产,需要公司的全部净资产及债权、债务的清算,评估公司的净资产。
3、如果夫妻不能协商一致,由夫妻一方预付评估费用,或双方各付一半评估费用。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都不愿意出评估费的,对这部分共同财产不予分割。(三)夫妻一方或双方以共同财产入股时,作为隐名股东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将共同财产以第三人的名义出资,夫妻双方是隐名的实际股东的,并和第三人签订隐名出资协议的,该部分资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三、出资比例不能视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以夫妻共有财产投资和他人成立的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可能登记为夫妻中的一人,也可能为夫妻二人,夫妻间的股权比例设置往往带有随意性,只是从形式上的约定,并不反映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实际分配。除非夫妻另有书面明确约定该注册股份归谁所有,否则只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推定为夫妻各一半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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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时一方在公司的股份如何处理,规定是什么 离婚时一方在公司的股份的处理双方可以就公司的股份进行协议,如果就股权的数额、价格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具体情况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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