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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债权人的撤销权撤销

来源:法否网 2025-06-07 12:04:50 6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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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债权人的撤销权撤销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债权人的撤销权撤销

一、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要件和时效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如下

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其财产或者权利的行为。

2.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须发生于债成立之时或之后。

3.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有害债权。

5.债务人和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或过错。
撤销权的时效为一年,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一条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和法律依据

律师解答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

2、行为人行为时具有的主观恶意,即债务人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明知行为有害于债权而为之的心理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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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条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有

1、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且发生法律效力;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必须有害于债权;

4、债务人与第三人进行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时,必须有恶意。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四、撤销权债权人在执行合同时的义务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撤销权的含义如果债务人采取积极的行为逃债、赖债,比如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放弃到期债权,那么债权企业应该怎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这时,企业可行使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予以撤销以维持债务人财产的权利。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有三种

1、债务人放弃其对他人的到期债权。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的债权,且该债权在债务人实施危害行为之前成立。

2、债务人实施了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上述三种行为)。

3、在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场合,还要求取得财产的受让人具有恶意,即要求他知道债务人转让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

五、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法律分析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具体如下

1、客观要件。首先,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其次,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再次,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2、主观要件。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律师提示以上是对“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有什么?”的问题解答。在这里提醒大家网上各类案例可能并不适用于您的情况,建议寻求专业律师解答。需要律师协助的可以点击页面咨询按钮,我们会尽快给您安排律师。相关补充1债权人撤销权8种情形有什么?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被追认前;

2.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被追认前;

3.低价处分其财产债权人受损;

4.显失公合同;

5.基于胁迫的合同;

6.基于欺诈的合同;

7.基于欺诈实施行为;

8.基于重大误解的合同。相关补充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和期限?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具体是以下几点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前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对其财产或者财产权益进行了不合理的处分;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二、行使期限

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六、撤销权案件胜诉的关键正确理解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和法学理论,撤销权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客观和主观两方面的要件客观方面的要件如下

1、有债务人须有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债权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债务人上述行为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发生法律效果的非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买卖、借贷、赠与、免除等,非法律行为要求是适法行为,如催告、抵销、诉讼上的和解等,只要适合作撤销的标的,均包括在内,象以上案例一中,郑氏姐弟的房屋买卖行为就是法律行为,房款抵借款行为就是适法行为,均可作为撤销的标的。

2、债务人的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即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和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才能适用撤销权,因为,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无关。另外,撤销权的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不在于使其增加,故债务人拒绝受领利益或者拒绝对其有利的合同机会,债权人不得请求撤销。象以上案例二中,马某与李乙之间汽车抵债的行为就是以财产为标的的。

3、债务人的行为须于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即债权发生在前,债务人实施《合同法》第75条规定的行为在后,这一要件虽在法条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如不作这样的理解,则撤销权便无法行使,而且,会无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变成无限制,因为如债务人的行为在债权发生前已存在,就很难断定债务人有危害债权的意图,故不得作为撤销权的标的,债务人的行为不成立、不发生效力或者嗣后失去效力的,债权人也就无撤销的可能或必要。象以上案例一中,郑氏姐弟的“买卖”和抵偿行为均发生在1999年2月25日以后,而五原告的债权均发生在1998年底以前,且由于郑某钗在执行异议中,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已是郑某钗的名字,导致执行中止,本案也只有通过行使撤销权,才能使债务人的财产恢复到原来的状态。而郑某钗在庭审中提出一个观点她与其弟的房屋买卖行为即写卖契的时间在1999年2月25 日,而黄、姜等人的起诉和申请执行在1999年5月后,故“买卖”和抵偿行为在先,她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这一要件是指债权发生的时间而非债权人行使诉权的时间。

4、债务人的行为须害及债权,即因债务人的行为致债权不能得到满足。债务人积极减少财产(如让与所有权、在自己的财产之上设定他物权、让与债权、免除他人债务等)或消极地增加债务(如债务承担、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一个债权人增设抵押权、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等),使自己陷于资力不足,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或者发生清偿困难,且此种状态持续到撤销权行使时仍然存在的即可认定为害及债权。象以上案例一中,如郑氏姐弟之间不存在55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买卖”就是无偿的,抵偿就是虚假的,其行为当然害及其他人的债权,如郑氏姐弟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其抵偿也是害及其他人的债权的。象以上案例二中,马某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银行和将汽车抵偿给李乙的行为,必然会导致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不能清偿,既害及债权。由此我们可以确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合同法》相关规定,如果涉及第三人且第三人有过错的,则第三人也要适当分担费用。而这里提及的费用除了诉讼费用外,还包括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如果大家还有关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相关法律问题需要了解,欢迎咨询我们听律网的在线律师。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合同法》 第74条
[1]《合同法》 第7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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