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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是谁?

来源:法否网 2025-04-29 00:25:36 6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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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是谁?
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是谁?

一、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是谁?

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

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二、"高楼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特点"

1.因高楼中抛掷和坠落的物致人损害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2.物品是从高楼中抛掷或坠落而导致他人损害。

3.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

4.归责原则上的特殊性
主要采取公平责任原则,例外情况下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从10楼扔东西本身就已经属于高空抛物,更不用说真的是菜到这类非常危险的物品,这样的情况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如果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的建及时联系律师,听律网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三、"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特点"

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特点

1.因高楼中抛掷和坠落的物致人损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2.物品是从高楼中抛掷或坠落而导致他人损害。

3.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

4.归责原则上的特殊性主要采取公平责任原则,例外情况下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四、高楼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1.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责;

2.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其他人免责。
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中,有可能成为加害人的当事人需要证明以下事项就可以免责
①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
②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之物;
③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五、高空抛物导致他人受损的责任主体是哪些?

1、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2、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

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3、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六、"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主体"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

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对于高空抛物的行为,显然是造成了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相关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当事人的侵权事实后果来进行判决处理的,特别是对于造成了他人严重的人身伤害后果的,还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七、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特点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高楼坠物伤害案件应适用该条规定,属于特殊侵权的民事纠纷案件,其责任人是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因此应将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列为被告。司法实践中,在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明确的情形下是好解决的,也不会发生争议;但如果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无法确定,本条适用上就遇到了困难。前述几起案件,将二楼以上的全部住户列为被告,无论是原告起诉还是法院判决,都是不得已之举。

引用法规
[1]《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八、"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分类"

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特点

1.因高楼中抛掷和坠落的物致人损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2.物品是从高楼中抛掷或坠落而导致他人损害。

3.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

4.归责原则上的特殊性主要采取公平责任原则,例外情况下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九、高楼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补偿责任(一般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十、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1.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责;

2.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其他人免责。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中,有可能成为加害人的当事人需要证明以下事项就可以免责①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②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之物;③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另外,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伤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可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给予补偿。此外,共同侵权情况下,即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加害人除应承担一般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责任。对于高空抛物的行为,是需要实际造成的后果来认定其判决标准的,特别是其犯罪的动机是关系到不同的犯罪罪名的,如果是存在故意侵害的行为,那么高空抛物就是实施故意伤害的一种方式,是需要实际来追究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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