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役权纠纷与相邻权纠纷的界定"
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关系都是不动产关系,都是对不动产物权的一种限制,都是使用他人的不动产,二者的表面相似,但实质有很大的差异。在审判实践中,区分把握相邻权与地役权,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从权利类型予以区别。相邻权基于相邻关系产生的权利,是指相邻各方对各自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基于法律规定而派生地享有在他人不动产上的权利。如享有在他人不动产上的通行权,用水排水权、采光权等。而地役权是指土地的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利用他人不动产,通过约定而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种定限物权。二、从主客体来区分。相邻关系的主体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这种法律关系既可以发生在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公民与法人之间。彼此均为“不动产权利人”。而地役权的权利主体是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为国家和集体,而使用人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等。地役权的客体通常是土地,不包括建筑物。而相邻关系的客体不是不动产本身。虽然相邻关系以不动产毗邻为条件,但它所指的却是毗邻各方在各自行使财产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地役权的客体通常是土地,不包括建筑物。三、从产生原因方面加以界定。这也是两者之间最本质的方法,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定,是法定权利,直接对抗第三人,无须登记即可发生法律效力;而地役权是依据法律行为而取得,一般属于约定权利,必须经过登记机关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同时,地役权也可以因遗嘱、继承或时效等原因而取得。四、从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来区分。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不能直接以相邻关系为基础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应该提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地役权受到损害之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损害的请求之诉。五、从提供便利的来区分。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是所有权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行使,是一个比较高的标准。而相邻关系的规定是为了调和不同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对他们的各自权利给与一定的限制,使得大家共同方便使用,这是为了达到使用的最低标准。六、从是否相互毗邻来区分。相邻关系通常都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之上,既适用于土地的相邻,也适用于房屋的相邻;而地役权只适用于土地的相邻关系,并不受土地是否毗邻的限制,甚至相隔很远的土地之间都可以通过协议来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和经营。七、从权利存续期间及是否有偿予以区别。原则上讲,地役权的期限既可以约定为有期,也可以约定为无期,还可以在订立地役权合同时尚不确定地役权期限,只约定适当的期限确定方法而待以后再行确定,但不可约定为永久期限。至于是否为有偿,则取决于地役权的设定方式和当事人的约定;而相邻权的存续期间是法定的,一般为无偿的。八、从是否需要登记予以区别。由于有法律的直接规定,相邻权成立及对抗第三人,均无需单独登记即可发生;而地役权是由其用益物权的性质所决定,其成立及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必须以登记为要件。《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五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五条
二、地役权纠纷与相邻权纠纷的区分与界定。
【问题解析】
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关系都是不动产关系,都是对不动产物权的一种限制,都是使用他人的不动产,二者的表面相似,但实质有很大的差异。在审判实践中,区分把握相邻权与地役权,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从权利类型予以区别。相邻权基于相邻关系产生的权利,是指相邻各方对各自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基于法律规定而派生地享有在他人不动产上的权利。如享有在他人不动产上的通行权,用水排水权、采光权等。而地役权是指土地的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利用他人不动产,通过约定而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种定限物权。
二、从主客体来区分。相邻关系的主体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这种法律关系既可以发生在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公民与法人之间。彼此均为“不动产权利人”。而地役权的权利主体是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为国家和集体,而使用人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等。地役权的客体通常是土地,不包括建筑物。而相邻关系的客体不是不动产本身。虽然相邻关系以不动产毗邻为条件,但它所指的却是毗邻各方在各自行使财产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地役权的客体通常是土地,不包括建筑物。
三、从产生原因方面加以界定。这也是两者之间最本质的方法,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定,是法定权利,直接对抗第三人,无须登记即可发生法律效力;而地役权是依据法律行为而取得,一般属于约定权利,必须经过登记机关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同时,地役权也可以因遗嘱、继承或时效等原因而取得。
四、从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来区分。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不能直接以相邻关系为基础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应该提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地役权受到损害之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损害的请求之诉。
五、从提供便利的来区分。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是所有权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行使,是一个比较高的标准。而相邻关系的规定是为了调和不同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对他们的各自权利给与一定的限制,使得大家共同方便使用,这是为了达到使用的最低标准。
六、从是否相互毗邻来区分。相邻关系通常都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之上,既适用于土地的相邻,也适用于房屋的相邻;而地役权只适用于土地的相邻关系,并不受土地是否毗邻的限制,甚至相隔很远的土地之间都可以通过协议来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和经营。
七、从权利存续期间及是否有偿予以区别。原则上讲,地役权的期限既可以约定为有期,也可以约定为无期,还可以在订立地役权合同时尚不确定地役权期限,只约定适当的期限确定方法而待以后再行确定,但不可约定为永久期限。至于是否为有偿,则取决于地役权的设定方式和当事人的约定;而相邻权的存续期间是法定的,一般为无偿的。
八、从是否需要登记予以区别。由于有法律的直接规定,相邻权成立及对抗第三人,均无需单独登记即可发生;而地役权是由其用益物权的性质所决定,其成立及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必须以登记为要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五条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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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五条
三、地役权与相邻权的纠纷界定
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关系都是不动产关系,都是对不动产物权的一种限制,都是使用他人的不动产,二者的表面相似,但实质有很大的差异。在审判实践中,区分把握相邻权与地役权,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从权利类型予以区别。相邻权基于相邻关系产生的权利,是指相邻各方对各自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基于法律规定而派生地享有在他人不动产上的权利。如享有在他人不动产上的通行权,用水排水权、采光权等。而地役权是指土地的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利用他人不动产,通过约定而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种定限物权。
二、从主客体来区分。相邻关系的主体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这种法律关系既可以发生在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公民与法人之间。彼此均为“不动产权利人”。而地役权的权利主体是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为国家和集体,而使用人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等。地役权的客体通常是土地,不包括建筑物。而相邻关系的客体不是不动产本身。虽然相邻关系以不动产毗邻为条件,但它所指的却是毗邻各方在各自行使财产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地役权的客体通常是土地,不包括建筑物。
三、从产生原因方面加以界定。这也是两者之间最本质的方法,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定,是法定权利,直接对抗第三人,无须登记即可发生法律效力;而地役权是依据法律行为而取得,一般属于约定权利,必须经过登记机关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同时,地役权也可以因遗嘱、继承或时效等原因而取得。
四、从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来区分。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不能直接以相邻关系为基础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应该提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地役权受到损害之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损害的请求之诉。
五、从提供便利的来区分。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是所有权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行使,是一个比较高的标准。而相邻关系的规定是为了调和不同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对他们的各自权利给与一定的限制,使得大家共同方便使用,这是为了达到使用的最低标准。
六、从是否相互毗邻来区分。相邻关系通常都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之上,既适用于土地的相邻,也适用于房屋的相邻;而地役权只适用于土地的相邻关系,并不受土地是否毗邻的限制,甚至相隔很远的土地之间都可以通过协议来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和经营。
七、从权利存续期间及是否有偿予以区别。原则上讲,地役权的期限既可以约定为有期,也可以约定为无期,还可以在订立地役权合同时尚不确定地役权期限,只约定适当的期限确定方法而待以后再行确定,但不可约定为永久期限。至于是否为有偿,则取决于地役权的设定方式和当事人的约定;而相邻权的存续期间是法定的,一般为无偿的。
八、从是否需要登记予以区别。由于有法律的直接规定,相邻权成立及对抗第三人,均无需单独登记即可发生;而地役权是由其用益物权的性质所决定,其成立及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必须以登记为要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五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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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五条
四、地役权纠纷与相邻权纠纷如何界定
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关系都是不动产关系,都是对不动产物权的一种限制,都是使用他人的不动产,二者的表面相似,但实质有很大的差异。在审判实践中,区分把握相邻权与地役权,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从权利类型予以区别。相邻权基于相邻关系产生的权利,是指相邻各方对各自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基于法律规定而派生地享有在他人不动产上的权利。如享有在他人不动产上的通行权,用水排水权、采光权等。而地役权是指土地的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利用他人不动产,通过约定而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种定限物权。
二、从主客体来区分。相邻关系的主体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这种法律关系既可以发生在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公民与法人之间。彼此均为“不动产权利人”。而地役权的权利主体是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为国家和集体,而使用人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等。地役权的客体通常是土地,不包括建筑物。而相邻关系的客体不是不动产本身。虽然相邻关系以不动产毗邻为条件,但它所指的却是毗邻各方在各自行使财产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地役权的客体通常是土地,不包括建筑物。
三、从产生原因方面加以界定。这也是两者之间最本质的方法,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定,是法定权利,直接对抗第三人,无须登记即可发生法律效力;而地役权是依据法律行为而取得,一般属于约定权利,必须经过登记机关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同时,地役权也可以因遗嘱、继承或时效等原因而取得。
四、从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来区分。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不能直接以相邻关系为基础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应该提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地役权受到损害之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损害的请求之诉。
五、从提供便利的来区分。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是所有权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行使,是一个比较高的标准。而相邻关系的规定是为了调和不同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对他们的各自权利给与一定的限制,使得大家共同方便使用,这是为了达到使用的最低标准。
六、从是否相互毗邻来区分。相邻关系通常都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之上,既适用于土地的相邻,也适用于房屋的相邻;而地役权只适用于土地的相邻关系,并不受土地是否毗邻的限制,甚至相隔很远的土地之间都可以通过协议来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和经营。
七、从权利存续期间及是否有偿予以区别。原则上讲,地役权的期限既可以约定为有期,也可以约定为无期,还可以在订立地役权合同时尚不确定地役权期限,只约定适当的期限确定方法而待以后再行确定,但不可约定为永久期限。至于是否为有偿,则取决于地役权的设定方式和当事人的约定;而相邻权的存续期间是法定的,一般为无偿的。
八、从是否需要登记予以区别。由于有法律的直接规定,相邻权成立及对抗第三人,均无需单独登记即可发生;而地役权是由其用益物权的性质所决定,其成立及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必须以登记为要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五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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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五条
五、确权纠纷的处理方法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广东土地确权纠纷怎么样这一问题,我在听律网的解答如下发生纠纷后,建议双方先协商处理;实在协商不了的,可以去维权。《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有书面和口头两种。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六、合同纠纷的纠纷,仲裁委员会有权仲裁吗
应该向合同中所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提交仲裁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必须要有仲裁协议,并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经有了有效的仲裁协议的,发生纠纷后,就应该向所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所约定的仲裁协议无效(包括所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或不存在等),则只以向而不可以申请仲裁。《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法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的,人民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听律网引用法规
[1]《仲裁法》 第四条
[2]《仲裁法》 第五条
[3]《仲裁法》 第六条
七、地役权纠纷与相邻权纠纷的界定
法律分析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关系都是不动产关系,都是对不动产物权的一种限制,都是使用他人的不动产,二者的表面相似,但实质有很大的差异。在审判实践中,区分把握相邻权与地役权,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从权利类型予以区别。相邻权基于相邻关系产生的权利,是指相邻各方对各自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基于法律规定而派生地享有在他人不动产上的权利。如享有在他人不动产上的通行权,用水排水权、采光权等。而地役权是指土地的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利用他人不动产,通过约定而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种定限物权。二、从主客体来区分。相邻关系的主体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这种法律关系既可以发生在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公民与法人之间。彼此均为“不动产权利人”。而地役权的权利主体是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为国家和集体,而使用人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等。地役权的客体通常是土地,不包括建筑物。而相邻关系的客体不是不动产本身。虽然相邻关系以不动产毗邻为条件,但它所指的却是毗邻各方在各自行使财产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地役权的客体通常是土地,不包括建筑物。三、从产生原因方面加以界定。这也是两者之间最本质的方法,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定,是法定权利,直接对抗第三人,无须登记即可发生法律效力;而地役权是依据法律行为而取得,一般属于约定权利,必须经过登记机关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同时,地役权也可以因遗嘱、继承或时效等原因而取得。四、从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来区分。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不能直接以相邻关系为基础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应该提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地役权受到损害之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损害的请求之诉。五、从提供便利的来区分。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是所有权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行使,是一个比较高的标准。而相邻关系的规定是为了调和不同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对他们的各自权利给与一定的限制,使得大家共同方便使用,这是为了达到使用的最低标准。六、从是否相互毗邻来区分。相邻关系通常都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之上,既适用于土地的相邻,也适用于房屋的相邻;而地役权只适用于土地的相邻关系,并不受土地是否毗邻的限制,甚至相隔很远的土地之间都可以通过协议来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和经营。七、从权利存续期间及是否有偿予以区别。原则上讲,地役权的期限既可以约定为有期,也可以约定为无期,还可以在订立地役权合同时尚不确定地役权期限,只约定适当的期限确定方法而待以后再行确定,但不可约定为永久期限。至于是否为有偿,则取决于地役权的设定方式和当事人的约定;而相邻权的存续期间是法定的,一般为无偿的。八、从是否需要登记予以区别。由于有法律的直接规定,相邻权成立及对抗第三人,均无需单独登记即可发生;而地役权是由其用益物权的性质所决定,其成立及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必须以登记为要件。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五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律师提示以上是“地役权纠纷与相邻权纠纷要怎么界定?”问题的详细解答。还有疑惑未能得到解答,点击页面咨询按钮,与您的专属律师取得联系吧。相关补充1相邻关系与地役权有什么区别是什么?(一)两者权利性质不同。相邻权是法律直接规定而确定,是所有权的延伸。地役权则是依当事人之间的设立地役权合同而发生,属他物权范畴。(二)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相邻权适用的范围既包括土地毗邻关系,又包括建筑物毗邻,及建筑物内部区域的毗邻关系。地役权只适用于土地之间的利用关系。(三)两者的权利要求程度不同。相邻权作为法定权利,所反映的是不动产毗邻关系中最基本的生活、生产、安全要求。地役权作为约定权利,反映对自己土地提供约定的便利要求,自然在对他人土地利用权能上比相邻权有较大扩展。(四)权利义务的主体范围不同。相邻权的权利、义务主体的都是特定的,只能在相邻不动产主体之间产生,地役权是一个独产的用益物权,具有物权对世性的特征,故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五)两者权利发生的前提条件不同。相邻权必须以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为前提,地役权并不一定以需役地与供役地相互毗邻为限度,有时即使两地并不相连,但只要有事实上的利用需要也可以设定地役权。相关补充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该怎么处理1、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2、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3、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先行支付土地转让款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4、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让方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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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五条
八、合同纠纷管辖地的规定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从便利审判与诉讼以及存在实际联系的角度出发,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是适宜的。目的地是指客、货运输的最终到达地。运输合同可能是单一的运输工具来完成,比如由路上运输或者水上运输或者空中运输单独完成,也有可能采取的是多种运输工具联合运输,路上运输还存在公路运输和铁路运输之分。采用不同的运输工具,就可能形成是由普通管辖还是由专门管辖的问题。实践中处理这一问题的基本原则是1如果是采用单一运输工具,则按运输工具不同来确定管辖,比如采用水运,则由海事管辖,采用铁路运输,则由铁路运输管辖;2如果是采取联合运输,具体情况,凡是与海事有关的,由海事管辖,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由铁路运输管辖;3在联合运输中,如果同时存在水运和铁路运输的,如何确定管辖,法律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当事人选择管辖。货运合同为运输合同的一种,除具有运输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如下重要特征货运合同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双方订立,托运人与承运人为合同的当事人,但托运人既可以为自己的利益托运货物,也可以为第三人的利益托运货物。托运人既可自己为收货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为收货人。在第三人为收货人的情况下,收货人虽不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但却是合同的利害关系人。在此情况下的货运合同即属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货运合同与客运合同一样,均是以承运人的运输行为为标的。但是,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将旅客运输到目的地义务即履行完毕;而货运合同中,承运人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其义务并不能完结,只有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后,其义务才告履行完毕。货运合同一般以托运人提出运输货物的请求为要约,承运人同意运输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因此,货运合同为诺成性合同。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时的注意事项有(一)审查承运人主体的运输资格和合同履行能力包括运输资质、运输工具的安全、紧急突发处理方案、信誉等,了解这些有利于实现货运合同的目的,同时保障托运人的货物财产安全。(二)合同订立的形式和规范
1、货物运输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国家有统一的货物运输合同的,应使用统一的合同签订,避免出现被欺诈。
2、双方当事人商定合同的条款须具体、全面。才能避免因约定不明或无约定而出现不必要的麻烦。(三)货物包装要求托运人对托运的货物,应当按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当保证运输安全的原则,按货物的性质和承载交通工具等条件包装。凡不符合上述包装要求的,承运人有权拒绝承运。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地役权纠纷与相邻权纠纷要如何界定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侵权的对象是有很多的,因为具体情况行为的情况不同,当事人采取措施的时候就要有针对性,千万不可一概论之,这样可能无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侵权的对象是有很多的,因为具体情况行为的情况不同,当事人采取措施的时候就要有针对性,千万不可一概论之,这样可能无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侵权的对象是有很多的,因为具体情况行为的情况不同,当事人采取措施的时候就要有针对性,千万不可一概论之,这样可能无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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