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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同时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什么区别

来源:法否网 2025-08-07 12:24:51 14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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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同时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什么区别
行政复议同时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什么区别

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行政复议和诉讼的区别"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

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

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于受理范围均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从列举事项来看,《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要广于《行政诉讼法》。此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对国务院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督,且各有所长,不能互相取代。因此,现代国家一般都同时创设这两种制度。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或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由当事人选择救济途径,或在当事人选择复议救济途径之后,仍允许其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

【法律意见】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有如下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

1.行政复议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下一级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审查,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所有过程都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

2.行政诉讼则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司法监督,是一种司法行为。
第二,受理机关不同

1.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例如,对某县烟草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可向该县烟草专卖局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即市(或者地区)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第三、受案范围不同

1.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案件;

2.复议机关所受理的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有行政不当的案件。
第四、审查的力度不同

1.受理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

2.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因此,行政复议的审查力度要大于行政诉讼。
第五、审查依据不同

1.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及民族区2.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行政和规章只作参照。
第六、审理程序不同

1.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

2.行政诉讼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的制度。相对而言,行政复议程序比较简便、灵活。
第七、审查范围不同

1.行政诉讼是“不告不理”,审查的范围限于原告请求范围;

2.行政复议则是“有错必纠”,这意味着复议的范围不局限于申请人的申请。因此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要大于行政诉讼。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和机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期限

你好,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三章第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不同的法律体系执行的司法机关不同的执行机关

当事人遭到行政侵害后,有些案件应该先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复议不服的能够进行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限定,对隶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法律、法规限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限定。第四十五条限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能够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能够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法律另有限定的除外。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2]《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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