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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竞业限制纠纷举证责任是怎样的劳动纠纷的举证职责?

来源:法否网 2025-08-26 16:22:16 6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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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竞业限制纠纷举证责任是怎样的劳动纠纷的举证职责?
主播竞业限制纠纷举证责任是怎样的劳动纠纷的举证职责?

一、主播竞业限制纠纷的举证责任是如何划分的

劳动纠纷的举证责任划分问题介绍如下
我国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的划分主要体现在下列法律法规中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九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二、竞业限制的举证责任分配

竞业限制的举证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三、竞业限制纠纷中的新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应区分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善意和知情。
具体而言,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不知情,则新用人单位无过错,不存在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但是,若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或侵犯原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实应知或明知的情形下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则新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应当与劳动者一起向劳动者原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四、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1、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被告对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卷宗主义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先取证,后裁决,奉行证据在先原则。被告怠于举证,视为没有举证,要承担不利后果。复议维持的案件中,复议机关和原机关共同承担原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2、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五、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规定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应当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的有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关于证据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中,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
[1]《关于证据的规定》 第一条

六、违法分包是否有效?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

2001〕33号)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1]《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七、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如何确定举证的责任?

所谓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因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劳动保护以及涉及职工奖励和惩处等问题所发生的纠纷。一、一般举证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乙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这是我国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是民事诉讼的最基本原则。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但是,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其权利容易受侵犯,在法律上对其利益的保护应当采取特殊方法。特别是,用人单位在处理、决定与劳动者利益密切相关的有关问题时,对其管理的合法性、妥当性就应当提出更高的要求。由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在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中,由于劳动关系既有平等性又有隶属性的特点,使得用人单位在举证方面处于天然的优势地位,所以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就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对其相关管理行为承担举证责任。我国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的划分主要体现在下列法律法规中(一)在具体诉讼中,劳动者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1、劳动者与被诉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针对其有关劳动问题作出相关的决定。这是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所应承担的基本的举证责任。(二)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一般来说,用人单位的企业内部劳动规章、考勤记录、工资表、社会保险费台帐、人事档案等证据,这些证据由用人单位单方面保管,劳动者一般没有办法自己举证证明,所以法律将举证责任倒置,由有能力举证的单位承担。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争议案件往往涉及仲裁和诉讼,在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要求也是存在区别的。劳动仲裁案件中争议双方可以随时提出证据,劳动仲裁案件没有规定逾期举证要承担的不利后果,劳动仲裁案件没有对举伪证的行为规定相应的处罚。与之相对的,劳动诉讼案件如果当事人没有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那么就要承担逾期举证的不利后果,会被视为丧失了举证的权利,而法院对伪证行为可以对其做出处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之,由于劳动仲裁、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不同于一般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这类案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即体现了这样一种精神,这充分考虑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处地位的差别,以及举证能力的强弱关系,符合诉讼公正的要求。建议用人单位在日常要做好收集、保护证据的工作,否则可能在仲裁、诉讼过程中产生不利后果。比如员工旷工被开除的,由于单位没有考勤记录,往往会被认为员工正常出勤,如单位要证明员工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就要提交其书面通知员工签约或员工拒绝签约的证据。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九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百零二条

八、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举证义务的划分与调整

(一)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

1、被告对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卷宗主义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先取证,后裁决,奉行证据在先原则。

3、被告怠于举证,视为没有举证,要承担不利后果。

4、复议维持的案件中,复议机关和原机关共同承担原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二)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规定,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九、劳动仲裁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划分

法律分析劳动者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承担的举证责任(一)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应当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二)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应就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事实举证;(三)劳动者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者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举证;(四)劳动者主张工伤赔偿的,应就存在因工伤害的事实及工伤认定、伤残等级及鉴定时间、工伤住院治疗起止时间及费用、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及所需交通费和食宿费、应安装康复器具的证明及费用等举证。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一)劳动者己举证证明在用人单位处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二)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举证;(三)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行举证;(四)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记录举证;(五)双方当事人均无法证明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就劳动者所处的工作岗位的一般加班情况举证;(六)用人单位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应就减少劳动报酬的原因及依据举证。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律师提示以上是对“关于在劳动仲裁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划分是什么”的问题解答。更多复杂的细节问题,需要专业律师1对1为您分析。欢迎点击页面咨询按钮,获取具体解决方案。相关补充1劳动调解和劳动仲裁的区别是什么?

1、申请的条件不同。调解不是劳动争议的必须程序,而仲裁是通过诉讼解决劳动争议的必须程序。如果双方发生了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也可以不经过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

2、申请时效和处理期限不同。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内,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结案;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般应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45日内作出裁决。

3、法律效力不同。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书,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只能依靠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达成的仲裁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不能重新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4、处理机构不同。企业劳动调解是由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派仲裁员并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相关补充2不服仲裁裁决怎么办,不服劳动仲裁的起诉状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均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有些劳动争议实行“一裁终局”。我国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十、竞业限制的法律适用条件和证据

以证明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的证据

1、劳动者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2、新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据;

3、新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据;

4、新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资的工资条、银行存折方面的证据。

5. 离职员工以新单位员工的名义签订的销售合同、采购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合作合同等业务方面的证据(此方面的证据有原始证据最佳,如果没有,应该通过电话公证、现场公证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6.离职员工在新单位的名片、工作证、胸牌、入职表等;

7.新单位对离职员工在新单位网站、宣传册、广告等载体上的记载;

8.离职员工自己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公司的营业执照的证据,离职员工在公司中担任股东、法定代表人等方面的证据,可以委托律师到工商局查询档案;

9.其他证人证言、录音等能佐证离职员工从事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事实的证据。

10.EMS邮寄信件给离职员工的新单位地址,离职员工亲自签收EMS可以证明离职员工在新单位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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