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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医疗事故鉴定哪些事项需要特别注意

来源:法否网 2025-06-02 19:30:57 3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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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医疗事故鉴定哪些事项需要特别注意
注意医疗事故鉴定哪些事项需要特别注意

一、医疗事故鉴定注意事项如何确保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一、注意提起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性。《条例》规定,患者应自知道和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否则,将丧失权利。第二、及时提交有关鉴定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材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患方应在收到医学会通知之日起10内提交有关鉴定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材料。否则,专家鉴定时可能会因缺少重要资料或无法全面了解医疗全过程而直接影响鉴定,甚至出现对患方不利的鉴定结论。第三、行使鉴定专家抽取权和申请回避权。《条例》的规定,患方应在该阶段充分行使鉴定专家抽取权和申请回避权,尽可能主动排除可能鉴定结论的人为因素。第四、积极参与鉴定。患者应充分准备陈述意见和理由,对专家的提问尽可能客观准确、全面表述。第五、事先了解鉴定书的主要项目有助于患方的事先准备。鉴定书共有8个项目,其中特别重要的是第四项医疗行为有否违法违规;第五项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第六项医方的责任程度;第七项医疗事故等级。第六、再次鉴定申请权和时间规定。患方对首次鉴定的程序有异议或对鉴定、结论不服,有权提请再次鉴定,但值得注意的是时效性,自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否则丧失权利。

二、"医疗事故鉴定注意事项如何进行医疗事故处理?"

第一、注意提起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性《条例》规定,患方应自知道和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否则,将丧失权利。第二、及时提交有关鉴定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材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患方应在收到医学会通知之日起10内提交有关鉴定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材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第十二条)。否则,专家鉴定时可能会因缺少重要资料或无法全面了解医疗全过程而直接影响鉴定,甚至出现对患方不利的鉴定结论。第三、行使鉴定专家抽取权和申请回避权《条例》的规定,患方应在该阶段充分行使鉴定专家抽取权和申请回避权,尽可能主动排除可能鉴定鉴定结论的人为因素。第四、积极参与鉴定。患方应充分准备陈述意见和理由,对专家的提问尽可能客观准确、全面表述。第五、事先了解鉴定书的主要项目有助于患方的事先准备第六、再次鉴定申请权和时间规定患方对首次鉴定的程序有疑议或对鉴定、结论不服,有权提请再次鉴定,但值得注意的是时效性,即自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否则尚失权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第四十条)。第七、处理医疗纠纷或医疗行为致人身损害类案件的方法或途径不止一种。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 第十二条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 第四十条

三、医疗事故的认定一般有哪些?

医疗事故的认定条件有哪些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因诊疗护理工作乃是群体性的活动,有时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也可以是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人员。

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3、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4、给病员造成危害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5、危害行为和危害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

四、"医疗事故鉴定的部门规定常见的不予受理情况"

医疗事故鉴定部门

1、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2、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扩展资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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