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据过错推定原则
证据是指确认证据的范围、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证据法的集中表现。相关性又称为关联性证据,是指只有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美国联邦证据法第403条规定,“证据虽然具有关联性,但可能导致不公证据正的偏见、混淆争议或误导陪审团的危险大于该证据可能具有的价值时,或者考虑到过分拖延、浪费时间或无需出示重复证据时,也可以不采纳”;英美证据法还专门对一些证据的关联性作了限定。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依据和规定
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在我国的刑事案件的处理中,证据是十分的重要的,因为只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才能够作为对犯罪行为人定罪量刑的,没有充分的证据是不能定罪量刑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三、非法证据排除的适用范围及其法律规定
专业分析
非法证据排除适用规定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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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四、修建性详细规划颁发许可证程序中没有利害关系人的听证会,是否认为程序不合法。
1、目前如果规划许可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话,一般提出条件即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同样不是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要求。《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应载明的事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等,只要求材料齐全、表述清楚,不要求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
2、受理条件是复议机关初步审查和决定是否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时考查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
(二)项的规定,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受理条件之一。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2]《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1]《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五、滥用诉讼程序的调解书能否作为证据?
滥用诉讼程序的调解书不能作为证据的。相关法律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若该证据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零六条
六、"非法证据排除法律和程序设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七、网上能查到正规的评定准则文件吗?如果没有正规的文件,诉讼时能否算证据?
诉讼后能够申请法院委托判定伤残。
八、再审证据新规定的提出原因与提出方式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新发现的证据 ”又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举证时限届满后才出现的证据,另一种是举证时限届满前就已经存在,但当时未能发现,等到举证时限届满后才发现。将后来才出现的证据界定为新发现的证据并不存在任何问题,因为法律不可能苛求当事人去发现当时还未出现的证据,但在识别和界定当时已经存在的证据是否为新证据这一问题上情况就会复杂得多,这类证据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未能发现并非是由于逾期举证的当事人本人的过错,未能及时提交不能归咎于当事人本人;另一种则是由于当事人的故意或者过失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对于后一种情况,从贯彻举证时限制度的要求看,显然不能作为新发现的证据,否则规定证据失权就毫无意义。按照《证据规定》,后一种证据就不属于新发现证据的范畴,当事人逾期提交这样的证据,将面临着证据失权的制裁。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也不能把这样的证据作为申请再审的依据。以证据失权为核心的举证时限制度虽然有助于提高诉讼的效率,但该制度却与发现真实和实体公正之间存在着无法调和的矛盾。也正是因为如此,举证时限制度的实行困难重重,不仅因证据失权而败诉的当事人不断地申请再审或者到处申诉,生效判决无法实现案结事了的目的,社会对那些的确存在着本该胜诉的证据,仅仅因为未能够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就败诉的当事人也充满了同情,质疑通过司法解释而设立的举证时限制度。
九、"证据不足不起诉条件"证据不足如何进行不起诉
一、《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二、证据不足不的条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决定。作出不决定前应当案件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补充侦查的次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一)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二)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四)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2]《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 第二百八十六条
十、"用人单位是否拥有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
不需要证据。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一些是其法定义务,如合同、薪水台账等,一些是常理,如考勤记录;这些均由由仲裁人自行判断,无需提供证据。当然,如果能提供,则是最好。
十一、非法证据排除细则
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第二条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第四条起诉书副本送达后开庭审判前,被告人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被告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其辩护人作出笔录,并由被告人签名或者捺指印。人民法院应当将被告人的书面意见或者告诉笔录复印件在开庭前交人民检察院。第五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第六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第七条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理。经依法通知,讯问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作证。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质证、辩论。第八条法庭对于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第九条庭审中,公诉人为提供证据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法庭应当同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通知讯问人员、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到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宣布延期审理。第十条经法庭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可以当庭宣读、质证(一)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证据的;(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已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证据,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三)公诉人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对于当庭宣读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应当结合被告人当庭供述以及其他证据确定能否作为定案的。第十一条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第十二条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审查,并以被告人审判前供述作为定案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检察人员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被告人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第十三条庭审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未到庭证人的书面证言、未到庭被害人的书面陈述是非法取得的,举证方应当对其取证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对前款所述证据,法庭应当参照本规定有关规定进行调查。第十四条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出,非法证据排除细则的出现的确在一定的程度上有效的杜绝了刑讯逼供的问题。并且随着我国法律的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细则也在不断完善着自己的条例。所以建议遇到一些特殊的情况的时候先了解一些这方面的知识。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十二、在刑事诉讼中如何确定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非法证据排除,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非法证据包括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 非法言词证据,就是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该类证据大致可分为两类1、采用“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等非法方法”。
2、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供述。 非法实物证据,就是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对于该类证据,如果存在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可能,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 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主要包括以下
1、人民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
2、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排除非法证据的,人民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或者申请笔录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
3、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4、人民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
5、人民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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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的对象是有很多的,因为具体情况行为的情况不同,当事人采取措施的时候就要有针对性,千万不可一概论之,这样可能无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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