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探望权离婚案件中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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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二、探望权在离婚后如何行使?
【问题解析】
所谓探视权,又称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使探视的权利。探视权案件的执行,是未与子女生活的一方对子女的亲权得以实现的法律保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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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三、法院是否有权解决探视权问题?
针对您的案件,从法律的角度作如下分析可以在庭审过程中一并解决。因为探望权也是孩子抚养权具体履行过程中会涉及到的一部分。
四、探望权在离婚案件中需要在起诉状中提出吗?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离婚诉讼中的探望权问题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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