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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是指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是

来源:法否网 2025-09-08 20:23:57 6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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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是指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是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是指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是

一、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定义、性质、适用条件、程序和适用程序。

1、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

2、行政补偿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合法行为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采取的补救措施。

3、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都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采取补救措施,

二、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相互关系

1.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行政补偿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合法行为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采取的补救措施。

2.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都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采取补救措施,而且在危险责任领域,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但是,两者仍然存在许多区别,表现在

1.原因不同。两者都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但是,行政赔偿所针对的损害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而行政补偿针对的是合法行为。

2.范围不同。行政赔偿的范围小于行政补偿的范围。行政赔偿受国家赔偿法的限制,国家并非对所有的行政侵权行为都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一般认为实行国家豁免,国家对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行政补偿的原因行为除了合法性这一限制之外,没有其他的限制。

3.程度不同。行政赔偿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补救程度不如行政补偿充分。国家赔偿法针对的损害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而行政补偿没有这种限制。而且,对国家赔偿法规定范围之内的行政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国家也并非全部赔偿,而是限于最低限度的直接损失。国家赔偿法规定“计算标准”的作用之一为了限制赔偿的数额。行政补偿采取补偿实际损失的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多大的损害,国家就补偿多少。当然,行政补偿所针对的损害必须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遭受特别的损害,而不是普遍的损害。从损害这一点来看,行政赔偿着眼于赔偿的最高数额,而行政补偿着眼于损害的特定性,没有数额的限制。

4.程序不同。行政补偿可能是在损害发生之前由行政机关与公民协商解决,也可能是在损害发生之后由行政机关与协商解决。行政赔偿只能发生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由行政机关与公民协商解决。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都可以适用调解,但是,公民因与行政机关对行政补偿不能达成协议而起诉的,适用一般的行政诉讼程序;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对行政赔偿不能达成协议而起诉的,适用行政侵权赔偿诉讼程序。

5.性质不同。行政赔偿性质上属于行政法律责任,而行政补偿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赔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而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具有否定和谴责的含义;而行政补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而采取的补救措施,行政机关达成作出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6.依据不同。行政补偿的法律依据是有关的单行的部门法律法规,而行政赔偿的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

三、行政不作为的损害赔偿标准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因果关系要件在行政赔偿责任诸要件中,最容易产生分歧,因此,明确行政与受害人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确定标准,在司法审查实践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1、条件关系标准的运用条件关系指的是行政行为与原告合法权益损害之间的最基本的关联性,即行政是导致原告损害的实质性因素。条件关系的功能在于排除与造成损害无关的事项。那么,如何判断条件关系是否存在呢第一,如果履行法定职责,损害事件就不会发生,则条件关系成立。损害事件“不会发生”并不意味着“必然不会发生”,而是说损害事件“可能避免”。比如,消防队采取救火行动并不意味着受害人的房屋肯定不会被烧毁,只是有这种可能性而已;第二,如果履行法定职责肯定不能阻挡损害的发生,则条件关系不成立。比如,精神病人追杀甲某,他人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未采取行动,如果在报案时,甲某已经遇害身亡,则行政与损害后果之间即不存在条件关系。

2、可预见性标准的运用可预见性指的是行政与损害后果之间的条件关系能够为一般人或工作人员经验推断出来。可预见性的判断分为以下两个步骤第一,一般人能否预见到行政可能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如果能够预见,则可预见性成立;第二,如果一般人不能预见,而工作人员能够预见或应当能够预见,则可预见性亦成立。

四、"农村户口安置补偿费农村户口如何享有补偿待遇?"

网友你好!土地征收补偿费有四个方面一是土地补偿费;二是安置补助费;三是青苗补偿费;四是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安置费其实是多余劳动力安置补助费,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安家费。是因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该农村集的土地必然减少,不幸中就造成了该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产生了多余的劳动力(即土地减少后,人口不幸中相对增加),因而给予这些多余劳动力生活上安置的经济补偿。多余劳动力安置补助费,是用于安置多余劳动力个人的生活补偿的,若该多余劳动力需要安置,其安置费则发给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发给负责安置该多余劳动力的有关单位。若该多余劳动力不需要安置,其安置补偿费则直接发给该多余劳动力个人。多余劳动力安置补偿费,是依照需安置人口,按照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

6倍补偿,最高每公顷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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