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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并一起行政赔偿再审条件是什么

来源:法否网 2025-07-31 05:45:47 12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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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并一起行政赔偿再审条件是什么
一并一起行政赔偿再审条件是什么

一、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主体条件

主体条件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权提出申请再审的,只能是原审中的当事人,即原审中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判决其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四、行政诉讼中行政赔偿请求需要交纳诉讼费吗?

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的驳回裁定不服的,能够进行上诉。《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限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判的,有权在裁判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裁判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无提议事实、证据或者借口,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能够不开庭审理。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2]《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

五、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能否并审?

通常不能够,但我国行政诉讼限定也有例外。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做法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做法的执行会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做法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导致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限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能够申请复议一次。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六、"取保候审的条件"

取保候审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担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其办理对象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从正面来看,必须针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需要逮捕但是证据不足的被拘留人;不能再法定期限内处理完毕,担忧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持有有效处境证件。不需要逮捕但又有可能逃避侦查的。而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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