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中国股权众筹中需要注意哪些风险?
一、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1、项目信息虚假或不完善。
2、欠缺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3、欠缺对冲动决策的保护。
4、欠缺股东权利的保护。
5、投后没有信息披露和资金使用监管。
6、缺乏投后管理而导致的退出无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6条
七、股权众筹风险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一、对创业者而言股权众筹有可能涉及到的非法集资犯罪非法集资犯罪,现行法律是指未经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以货币、实物、还本付息。对于通过股权众筹模式融资的创业者,必须将其合法的众筹行为,与非法集资犯罪严格区别开来。这里首先要明确一个公开的问题,股权众筹是否属于面向社会公众。现在的互联网的宣传功能,已经完全超越传统媒体,在股权众筹平台上发布招股说明书,或者在自己平台上发布招股说明书,是否属于面向特定公众的不公开发行?对于利用新型网络平台发布招股说明书,属于面向社会公众公开,这一点没有异议。但与非法集资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非法集资行为的本质是非法集资干扰的是金融管理秩序,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用于的货币经营(如发放贷款),而股权众筹募集的资金,是投向一个实体项目或公司,不是进行资本的经营。判断属于股权众筹还是非法集资还有一个实质要件标准,是否承诺给予固定的回报。非法集资通常都以还本付息作诱饵,且承诺的利息往往高于银行的利息。而股权众筹,则是通过网络平台汇集一批共同理念的投资者,一起投资创业,它给予投资的回报,不是固定的分红,而是股东权利。投资人在股资的同时,享受股东的权利与投资人的风险。二、集资诈骗的法律风险集资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融资,扰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数额较大的行为。创业者在发布招募信息时,往往企业尚存在于初建时或项目准备期,如果创业者在资金募集时,向广泛投资者作出虚假的广告信息,以根本不存在或者明显与市场未来不符的融资项目,则有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犯罪。如果资金融资成功后,创业者未按照承诺使用资金,挪用他用。也有可能构成此类犯罪。三、经营者的法律风险对于众筹平台经营者,其法律风险有两方面。一是民事法律风险,二是刑事法律风险。1、民事法律来讲,众筹平台参与者众多,众筹平台应该从项目核准上充分审核,如果因其审核不严,导致投资者的资金被骗,或者因项目发起者违约,导致投资者资金无法保障的,则有可能导致以平台经营者为被告的大量民事诉讼。
2、刑事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犯罪。如果众筹平台在无明确投资项目的情况下,事先归集投资者资金,形成资金池,然后才进行招募项目,再对项目进行投资,则存在非法集资的嫌疑。如果众筹平台在投资人、融资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资金挪用他用,更有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犯罪。
3、另一个存在的法律风险,属于行政许可的法律风险。法律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众筹平台没有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但实际上一些平台往往充当支付者的角色。这完全有可能导致执法部门的处罚及制裁。四、对于投资人的风险股权众筹平台通过网络中介平台,进行运作。而虚拟网络的筹资企业,其创业者的信用状况,资产状况,公众投资者并不清楚。企业资金到位后,如果监管资金流向等问题,均无法予以全部规范。不排除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众筹平台实施诈骗。难免会出现一些新型的网络诈骗。届时,投资者的权益如何保障?
八、股权众筹风险如何防范风险?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众筹平台可能存在的风险1、作为投资活动的显性风险股权众筹与其他类型的众筹的一个最大不同之处就在于其属于一项投资活动,而投资往往存在一定风险。特别是由于股权众筹投资金额大、投资与回报周期长、投资成功率低,这就使得股权众筹投资往往面临着较大风险。考虑到股权众筹具有的诸多不确定性,再加上小股权益缺乏相应保障,我国股权众筹模式在当前存在明显“尴尬”。2、来自投资人的隐性风险3、市场规模尚待开发在我国,股权众筹仍处于起步阶段,但是,当下发展的火热极易使项目方、投资人对市场估值过高,从而可能导致众筹融资失败。特别是对消费类店铺股权众筹项目,必然充分考虑到当地市场环境的具体情况,并加强对市场的调研。与此同时,还要考虑到当地消费者的消费能力。
4、我国互联网金融基础仍显薄弱不得不说,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仍显薄弱,特别是股权众筹,用户规模极为有限,投资人认知与经验严重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盲目跟风、推进高风险的股权众筹,可能会造成雷声大,雨点小的局面,甚至会削弱这一模式的普惠价值。
十、股权众筹风险包括融资成本高、风险高、投资回报不稳等。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众筹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很多公司也通过这种方式获得了资金,解决了公司发展中面临的资金问题。股权众筹方式虽然是很好,但也有一定的法律风险需要人们去留意,那么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有哪些?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有哪些?1、项目信息虚假或不完善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众筹平台在信息披露方面也往往回避或缺位,以绕开法定的审查和担保义务,因此众筹平台上所披露的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是无法得到有效保证的。目前几家知名的众筹平台上所显示的项目信息通常仅对产品的用途和功能,或者商业模式做尽可能简化的描述,并附上创始人的简历,较少有对技术和市场的客观分析和评价,也少有对竞争对手的比较分析。同时,在描述中不乏采用夸大、绝对化的用词,用以挑动投资者的投资热情。
2、欠缺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股权投资所涉风险是多层次多方面的,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然而,有不少众筹平台却有意或无意地放松了审查投资者资格的环节,其后果是投资者在做出参与股权众筹之前忽略了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的有效评价。
3、欠缺对冲动决策的保护不少众筹平台要求投资者一旦决定参与股权众筹即需进行投资款的缴付,即一旦做出投资决策便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出资的行为。而另一方面,通常情况下众筹平台均只设定了单一投资者对单一项目的投资下限而未设定投资上限。两者共同作用下,极容易出现投资者因冲动而做出的非理性投资行为。同时,从募集资金完成到取得相应股权,中间还有一定的时间差,在这段时间内,资金安全性较弱。
4、欠缺股东权利的保护参与股权众筹的投资者是通过SPV公司间接持有被投资的特定项目公司股权,并不能如同上市公司的股东一般取得该项目公司的股东地位,也就不能获得相应的股东权利以及与之有关的其他保护。而通常情况下,SPV公司将管理权(包括行使在特定项目公司中的股东权利)授权予众筹平台或领投机构实施,投资者甚至并不了解其在SPV公司中的地位及权利,既不知自身有何与股东身份有关的权利,也难以采取保护该类权利。
5、投后没有信息披露和资金使用监管不少众筹平台并未制定、公布其信息披露制度,普通投资者很难了解项目公司的发展情况,包括所投资金是否正用于项目介绍中所述之用途。一旦出现项目公司滥用、挪用投资款项时,投资者不仅难以发现此类情况,更无法采取措施以减少或避免损失。
6、缺乏投后管理而导致的退出无望不少众筹平台对投后管理的方式也只字未提。投后管理的疏漏将直接导致未能在适当的时机退出项目公司,从而导致投资失败。
十二、股权众筹可能会存在的风险。
股权众筹主要是信息不对称的风险。n即投资者不能参与公司管理,不了解公司运营的情况下,迷茫投资,导致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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