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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子

来源:法否网 2025-11-01 23:56:29 24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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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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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清算程序的法律规定如何遵守相关规定?

律师解答
公司清算程序主要规定在公司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第一款、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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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二、行政法强制执行规定哪些法律规定适用于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法的强制执行规定是相关人员如果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之下,是可以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具体的行政强制执行的措施是包括有代履行、执行罚,还有直接强制。这些都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三、"公司法中关于清算的规定法律规定是什么?"

专业分析
公司只有在破产和解散的情况下需要清算,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182条

四、公司清算的法律规定

专业分析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以后,依法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的行为。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因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因陷入僵局时解散或者因违法被强制解散时,公司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
依法进行的清算程序不同,公司清算分为非破产清算与破产清算。

1、非破产清算是指在公司解散的情况下,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清算。

2、破产清算是指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照《破产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清算。

3、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的主要区别是公司依法进行的清算程序不同。公司终止时,如果财产足以偿还债务,进行的清算为非破产清算。这时对外的债务均可足额偿还,并且尚有剩余财产供股东分配。如果财产已经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的,则必须按照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按照法定程序和公平受偿原则清偿了破产企业职工工资、社保、税款、破产债权后,公司终止。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2]《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五、"非法律行政法规中的例外规定"

【法律意见】

1.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若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过错,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情形,劳动者可以书面告知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3.若用人单位不存在法定过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试用期提前3日)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到期后劳动合同即解除。但需注意保存已递交的证据,可采取邮寄的方式递交辞职通知书。【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1]《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2]《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3]《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4]《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5]《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6]《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7]《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8]《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9]《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10]《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六、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表见代理法律概念详解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可见,表见代理有如下构成要素一是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二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即有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外观。除此之外,理论上对于是否需要被代理人的过错以及相对人无过错作为构成要件存有争议。我认为,被代理人有过错,应该是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之一。理由如下第四十九条有两处值得斟酌,一是“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二是“有理由相信”。法条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三者并列起来表述,应该表示三者是有共性或处在同一层次上的。超越代理权和代理权终止都是表明以前是存在代理权的,但实质上还是没有代理权,而该条款的“没有代理权”是否为广义的没有代理权,我觉得值得商榷,我更趋向于联系后者的“有理由相信”来考虑,没有代理权是基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有着某种联系,或者被代理人有着某种行为或者外观客观上使得相对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也就是说是隐含着被代理人的过错,这也是此处没有代理权与普通无权代理中没有代理权的区别。而相对人无过错,并不是表见代理的必备要件。只要行为外观足以让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且相对人实际上并不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即善意就可以,而无需讨论相对人有无过错。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
[2]《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

八、"法律国家制定的,约束着每个人的做法"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法律最主要的特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具有强制性和普遍约束力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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