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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主体及其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

来源:法否网 2025-11-04 03:05:59 14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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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主体及其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
不当得利的主体及其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

一、不当得利的主体及其法律依据的分析

专业分析
主体在不当得利之债中,不当得利人为债务人,负与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遭受损失的人为债权人,他享有不当得利返还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客体不当得利之债的客体是返还所受利益的给付,在给付方式上,因利益形态的不同。
不当得利的,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和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债权人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债权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当利益不存在时,有权要求返还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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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法律依据

专业分析

1、一方获得利益获得利益指因为一定事实使财产总额增加,包括积极的增加和消极的增加两类。获得利益的方法,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2、他方受到损失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即积极损失,财产利益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即消极损失。

3、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他方的损失是一方获得利益造成的。

4、没有合法造成他方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之所以构成不当得利,是因为该项利益的取得没有合法。如果一方获得利益和他方受到损失有法律上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就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不构成不当得利。【温馨提示】若您有相似法律问题,细节、证据不同,答案也会不同,建议咨询律师,获得专业解答!

三、"不当得利后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有哪些?"

专业分析

1、不当得利之后应当返还基于不当得利获取的利益,债权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对所得的不当利益进行返还。

2、当利益不存在时,债权人有权要求返还价金,但是需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心态。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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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七条
[2]《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八条

四、法定不当得利哪些行为可被视为不当得利于法律?

律师解答
不当得利的特点有双方必须一方为受益人,另一方为受害人;受益人的利益必须与受害人的损害有因果关系;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即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2]《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六条

五、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

专业分析
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后果

1、在不当得利之债中,不当得利人为债务人,负与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遭受损失的人为债权人,他享有不当得利返还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2、不当得利之债的客体是返还所受利益的给付,在给付方式上,因利益形态的不同;

3、不当得利的,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和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4、债权人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债权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当利益不存在时,有权要求返还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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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当得利罪的构成要件及其是否有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

1、一方受利益;

2、他方受损失;

3、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受益方取得利益没有合法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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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2]《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六条
[1]《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1]《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六条

七、不当得利的法律条件有哪些?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司法实务可供司法判案的依据,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也是不当得利制度走向完善的标志。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四点

1、一方受有利益致他方受到损失受有利益与受损害之间须有因果联系无法律上的原因。一方获得利益是指因为产生一定的法律事实,使得当事人财产的增加或利益上的积累财产、权利都属于利益的范围,但精神利益除外。他方利益受到损失是指因有一定事实而使得财产总额减少。如果仅仅一方获得利益,而未造成他人的损失,不构成不当得利。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利益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指受到损失是由获得利益的人造成的后果。受损失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不必相同,它只影响义务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其形态不必相同。(四)获得利益及利益受损均无法律

八、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知识产权、财产权、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当得利的管辖有什么规定不当得利管辖地不当得利案件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的管辖,只有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管辖。它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管辖地的确定是相同的。其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基层人民管辖。不当得利举证责任1、民事诉讼法上通常采用的举证是权利主张者举证,也就是通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

2、在特殊情况下却采用由否认主张者举证,其理由主要在于在部分案件中只有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才能更好实现实体真实,体现公平原则的要求。

3、基于不当得利的4个构成要件,在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权利主张一方应当对前3个构成要件予以证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一方获得利益2、他人利益受到损失3、一方获得利益与他人利益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一方获得利益及他人利益受到损失无法律上的原因

九、不当得利成立的条件应以合法方式取得的财产和权利。

  

1、一方取得利益。所谓取得利益是指一方在事实上得到财产利益,包括积极取得与消极取得。  

2、他人受有损失。

3、取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无合法,指一方取得利益没有合法的原因,这是构成不当得利的实质要件。

十、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民法典对于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分有两种方式: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而大部分情况,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有三年,若是法律另外有规定,就按照其规定实施。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2]《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十一、民法典中的不当得利法律

1、 《总则》部分《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2、 《合同编》部分《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在总则部分规定的基础上,第985条正文确定的是不当得利的基本构成,为个案认定指示方向。但书部分明确了三种给付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排除情形,是本次《民法典》编纂的新增部分。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第986条规定善意受领人,即不当得利关系中的受益人在利益不存在时不负返还义务,有学者称之为利益不存在。确立该的原因在于受领人和给付人,即不当得利关系中的受损人都相信取得的利益具有法律,受领人对其可以保留取得利益的信赖应受法律保护。出于保护善意方的立场,法律亦应使此类受领人的财产状态不致因发生不当得利而受不利影响。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相对于第986条,第988条意在将利益不存在的善意受领人和无偿受让利益的第三人区分开来,前者无返还义务,但后者和受损失人之间成立不当得利关系,受损失人有权向其请求返还。结合法理,该条之适用应以得利人正当转让得利为前提;否则,得利人取得的利益应视为仍然存在,不得拒绝承担返还义务。在此情形下,如果受损失人径直请求第三人返还不当得利,则该第三人有权拒绝。此外,当“利益”表现为有体物、股权、知识产权,它们作为交易的标的物已被受让人善意取得时,受损失之人也无权请求该受让人返还。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
[2]《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1]《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2]《民法典》 第985条
[1]《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六条
[2]《民法典》 第986条
[3]《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七条
[4]《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八条
[5]《民法典》 第986条
[6]《民法典》 第988条

十二、公司需要ICP备案,将身份证借给他人是否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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