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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监护关系终止的事由有哪些?

来源:法否网 2025-09-02 23:52:06 9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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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监护关系终止的事由有哪些?
法律规定监护关系终止的事由有哪些?

一、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与原因之一法律规定。

以下是法律规定的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二、法律规定的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包括一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八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八条

三、"终止监护的法定事由"

监护关系成立后,得因法定缘由而终止。民法典第三十九规定了四种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包括

1、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3、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4、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4项为兜底性条款,对于法条未能列举的情形进行兜底。赋予人民法院在实践中,实际情况综合判断,通过一定的裁量权力,确定监护关系是否终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三十九条

四、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及影响

监护的终止指的是父母在法律上可以停止对子女的抚养监护。监护终止的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形

1 、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3 、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

4 、监护人辞去监护。监护人有正当理由时,法律应允许其辞去监护,但这不适用与未成年人的父母。

5 、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是民法理论和实务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各国在理论上对监护的界定不一致,同时,各国民法典中对监护的规定也不尽相同。通常认为,监护就是指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监护从其本质上讲就是对缺乏行为能力人的监督和照顾制度。监护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有哪些这个问题的答案在上面请阅览。

五、"监护关系终止的几种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有以下这些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六、监护关系的终止法律规定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1、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3、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4、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七、民法总则中监护关系终止的法律规定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人民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一、民法总则第36条。监护关系终止后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二、民法总则3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四)人民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八、民法总则规定监护关系终止的五种情形

监护的终止指的是父母在法律上可以停止对子女的抚养监护监护终止的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形(一)被监护人方面的原因

1、被监护人已经长大成年具有完全的;

2、被监护人的精神病已经治愈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被监护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4、被监护人的父母的恢复;

5、因配偶担任监护人的,因离婚而终止由上述被监护人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监护关系的终止的,将引起监护关系的绝对终止(二)监护人方面的原因1、监护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3、监护人被法院撤销监护职务;

4、监护人因正当理由辞退监护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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