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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在先著作权在后冲突吗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法否网 2025-09-06 16:12:52 3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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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在先著作权在后冲突吗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商标权在先著作权在后冲突吗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一、商标权在先著作权在后冲突吗?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商标权在先,而著作权在后是存在冲突的,对著作权来说,不能对抗商标的在先权利,著作权和商标权都属于知识产权,但是这两种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保护的对象不同,保护的期限不同。

二、"商标与软件著作权冲突如何处理?"

后取得软件著作权的,不得影响商标的使用;先取得软件著作权的,可以阻止商标的使用,商标的图像、文字和外观设计不受著作权的保护。商标注册需要申请商标权再申请软件著作权。

三、商标与著作权冲突处理的具体规定。

商标权和著作权发生冲突的时候,那么著作权人可以要求商标权人停止该商标,因为相关的规定,著作权是具有在先性,具有优先的权利,著作权一般是在作品产生的时候就自动产生著作权。

四、商标权在先著作权在后冲突吗?

1、是有冲突的,因为著作权不可以对抗商标的在先权利,《商标法》所保护的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即已存在并合法有效的权利。同时,当出现不同主体在相同类似商品上同日申请相同近似商标,以及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他人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情形时,《商标法》亦对在先使用商标提供保护,所以著作权是不可以对抗商标权的在先权利的。

2、著作权自愿登记证书仅仅是著作权成立的一种证据,不能作为当然的权利证书使用。知道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成立,因此著作权成立的依据应该是作品的创作思路、原创手稿等一些列能够表达创作过程的原始资料。

六、商标和著作权冲突的解决方案

可以起诉解决的。如果生活或者工作中商标和著作权之间出现了冲突的,需要双方权利所有人进行充分的协商处理,协商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需要签署一份协议书,协商无效的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解决。

七、商标权与在先著作权的权利冲突有哪些?

要了解详情能够到八戒知识产权,八戒知识产权,商标注册,版权登记。

八、商标优先权在哪些情形下享有?何时提出优先权申请?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上述规定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九、商标权是否可以在先使用?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商标权在先使用权如何构成1、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有使用的事实这是对使用人的使用时间的要求,如果不具备这一条件,就没有“在先使用”,也无法产生在先使用权,并以此作为侵害商标权的抗辩事由。需要注意的是,使用不仅限于现有使用人的使用,如果曾经发生过业务承继关系的,现有使用人作为承继人的使用当然可以作为本条件中的使用。被承继人先前的使用应当视为现有使用人的使用。换言之,在先使用商标的使用时间以该商标首次商业使用的时间为准。

2、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在通常情形下,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在商标图样上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使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则使用人当然有权继续使用甚至申请注册该商标。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照我国《商标法》有关申请在先和注册原则的一般规定,则未注册商标不得继续使用,否则会构成对注册商标权的侵害。但法律应当维护诚信,而不应当禁止或者制裁正当使用行为,因此有必要在上述原则下创设例外之规定即商标在先使用权。

3、在先使用人必须在其商品上连续使用该商标所谓连续使用,就是指在先使用人在其商品上连续不中断地使用该商标。如果在先使用人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曾有使用事实,但无正当理由而中断使用的,不得继续使用该商标。理由在于第一,商标在先使用权作为注册原则的例外,是为了保护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如果在先使用人的使用已经中断,其就该商标不再享有任何利益,自无保护的必要。第二,如果只是曾有使用事实,在先使用人在他人商标注册后仍可以重新使用,将会从根本上动摇商标注册制度,不利于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利益。第三,在使用中断后允许重新使用,不利于维护正常的公平竞争关系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所谓正当理由,是指非因使用人主观上的原因中断使用。若有正当理由中断使用的,不视为缺乏连续使用这一条件。如在先使用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为季节性造成商标中止使用。

4、在先使用必须出于善意民法上的善意,通常是指非因自己的过失而不知情。日本旧《商标法》也规定在先使用人必须为善意,判例和一般观点将此理解为“无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恶意”,日本现行《商标法》采纳了这一观点,在立法用语的选择上以“非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取代了“善意”。英国有判例认为,善意是指被告的行为没有任何欺骗的意图,也没有任何借用他人已取得的良好信誉的意图。由于商标注册实行自愿原则,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他人就可能已经实际使用商标。因此,在先使用人的善意,首先是指该使用人将某标记作为商标使用时非因自己的过失而不知道他人已经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实际使用与该标记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其次,由于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为限,当该注册商标构成驰名商标时,在先使用人将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并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则该在先使用人的使用难谓“出于善意”。当注册商标的图样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时,在先使用人将该图样作为商标使用于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除非在先使用人能够证明其对所使用的图样享有正当权利,否则也不能证明其使用出于善意。

十二、"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

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原则是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具体是凡在一个缔约国申请注册的商标,可以享受自初次申请之日起为期6个月的优先权,即在这6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如申请人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其后来申请的日期可视同首次申请的日期。优先权的作用在于保护首次申请人,使他在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注册申请时,不致由于两次申请日期的差异而被第三者钻空子抢先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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