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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保护的公益诉讼规定是什么法律规定是什么

来源:法否网 2025-07-27 14:25:21 34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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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保护的公益诉讼规定是什么法律规定是什么
名誉权保护的公益诉讼规定是什么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名誉权的公益诉讼规定

名誉权保护的公益诉讼规定是关于存在对于英雄烈士损害名誉侵权行为时,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在这种情况之下,已经明确的规定了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明确保护英雄烈士的合法名誉权利,必须要采取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等相关的情况。

二、名誉权制度的法律规定具体规定是什么?

名誉权制度的规定是《民法典》第1024条当中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够通过侮辱诽谤等相关的行为侵犯他人所享有的名誉权。否则将会导致面临着名誉权侵权诉讼。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1024条

三、名誉权如何提起诉讼?

专业分析
具体按照起诉金额确定。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纳。请参考以下法律条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其中第二条规定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纳。
扩展资料
同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也指出: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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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条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

四、名誉权管辖法律法规法律上的具体规定

名誉权管辖的法律法规是适用侵权地或者是被告的住所地的复原管辖,侵权行为地点包括侵权行为的发生地还有侵权的发生地,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包括捏造歪曲事实影响他人的名誉等。

五、名誉权的法律依据和规定

专业分析

1、《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2、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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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2]《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六、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包括哪些?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要严格履行诉前程序。发现可能属于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案件线索,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要求检察院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应当依法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建议辖区内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关组织提出需要检察院支持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支持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应当在收到督促意见书或者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检察院。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院应当先行向相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检察院。

八、新民事诉讼法对行为保全的规定。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的损害,得依他们的申请对相关当事人的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对行为保全的裁定,不可以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本条是关于保全适用条件、具体程序的规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九、公益诉讼一种保护公众利益的诉讼模式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认为,公益诉讼是指为维护公共利益提起的民事诉讼。对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组织提起的保护公共利益的诉讼,一般认为属于公益诉讼,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提起的保护公共利益的诉讼是否应属于公益诉讼目前尚有争议。民事诉讼法从我国的现行管理体制和减少滥诉风险的角度出发,将公益诉讼的提出主体限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排除了自然人或者法人作为公益诉讼主体的可能。这是考虑到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主要维护者和公共事务的管理者,作为诉讼主体较为合适,但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原则上应当与案件涉及的公共利益相关联,须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如环境保护机关就不适合对消费者群体权益受损事件提起公益诉讼。提起公益诉讼的组织原则上也应当与所的事项有一定关联,如对污染环境的公益诉讼,原则上应当由环保组织提起;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利益的公益诉讼,原则上应当由消费者协会提起。哪些组织适宜提起公益诉讼,尚需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至于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可以普通民事诉讼达到直接保护个人利益,间接保护公共利益的效果,故不必成为公益诉讼的主体。鉴于公益诉讼尚处于初步建立阶段,其明确适用的范围不宜过宽。而目前环境保护、损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多发,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较为严重,对公益诉讼的要求较为迫切,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认识也较为一致,故民事诉讼法将其作为建立公益诉讼的突破口。同时用一个“等”字应对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为将来的扩大适用留下了空间。故此,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提讼。

十、诉讼时效的请求权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特殊情况也有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虎唬港舅蕃矫歌蝎攻莽为二十年。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不予保护”。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通则》 第135条
[1]《民法通则》 第136条
[1]《民法通则》 第1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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