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部股权转让,公司股东是否能撤销股权?
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与工商变更登记是两个问题。内部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不用召开股东会、作出股东会决议,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即生效。但是,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要求要办理变更登记。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仅有法定代表人的签署的章程修正案与股权转让协议外,还需要股东会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适用于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以上是公司股东内部转让股权的相关规定
二、股份公司股权转让是否会有限制?
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是否真的自由?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股份公司作为资合性比较强的公司,股权转让相较于有限公司是比较自由的,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是否予以限制,可以让公司自己决定,也就是由公司章程加以规定。那么,法律是否有规定呢?请看下文
三、"股权内部转让能否被限制?"
可以可以对股权内部转让进行限制,但是由于股权的内部转让不会改变公司的信用基础,且股权在股东间转让不会对公司产生实质性影响,因而大多数国家公司法对此都没作出很严格的限制。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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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四、"限制股权内部转让的法律问题及建议"
【问题解析】
可以在公司章程中限制股权内部转让。内部转让即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与公司的其他股东。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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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五、公司股东股权转让能否撤销?
律师解答
公司股东股权转让可以撤销,但是需要符合法定条件。
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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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2]《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3]《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条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1]《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条
六、"有限职责公司股东内部转让股份如何获得其他股东认可?"
1、公司股东股份转让分为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份转让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2、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份转让分为对内部股东的股权转让和对外股权转让股东内部转让只需要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依法到工商登记部门解决工商登记变换即可;股东股份对外转让的,需要经过原股东认可,原股东享有优先买下权。
3、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分为记名股票转让和不记名股票的转让。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规限定的方式进行转让,然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七、"股份制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可否有限制?"
股份制公司的股东能够将其拥有的股份转让给非股东人员。如果是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转让时间和份额上有所限制。
八、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转让股权吗?·回答可以,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
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股东无论是向其他股东还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都是不需要股东会作出决议的。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采用“书面通知,征求意见”的方式,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即可,不需要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
九、股权转让股东有权利代替非股东转让权利吗?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保护不能背离维护股东利益的宗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即该项转让必须经过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经过同意的转让,其他股东还可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对于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加以限制,其在于,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不同,其不仅具备公司制企业的资合性,而且具有很强的类似于合伙性质企业的人合性。西方一位公司法学者曾经说过,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上是具备公司形式的合伙。和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之间的关系一样,股东之间基于相互信任和一致追求的宗旨共同出资建立公司,若股东向他人转让股份,则可能造成对有限责任公司这种人合性的损害。质言之,《公司法》规定对非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目的在于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然而,当我们进一步探寻对公司人合性保护的宗旨时,不难发现保护公司的人合性是为了促进公司业务的发展,以增进股东的利益。问题在于,过分强调对公司人合性的保护,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妨害股东利益。在我国的公司实务中,这样的情况并不鲜见一些大股东,或公司的控制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和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策机制,任意侵害小股东利益。例如,其利用控制公司的便利,人为地扩大公司经营成本,做薄、甚至做亏公司盈利,进而减少乃至取消公司的利润分配;更有甚者,控制股东以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名义做出决议连续多年不分配公司利润,自己则通过其他途径,如关联交易、占据公司的高薪职位等获取利益。小股东们徒有股东之名,而无股东之利,一笔资产投在一个经营不错的公司里而长期得不到收益,此时,若其能够在公司成员之外找到他人愿意受让其股权,那么将股权转让变现就是其最佳选择。如果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保护被绝对化,认为过半数以上股东的异议可以彻底阻遏股东的股权转让,那么,这类小股东的利益就可能受到伤害留,无股东之利,还被占用一笔资产;去,又因半数以上的股东不同意其转让,而不能从公司抽身而退。其进退失据,尴尬之状可以想见。以上情形表明,将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保护绝对化,必然偏离其初衷;人合性保护的目的是公司的发展,而公司发展归根结蒂是为了增进和维护股东利益,当股东利益可能因之受到损害的时候,仍一味强调公司的人合性而否认股东转让其股份的权利,不仅是一种八股教条,而且有为那些控制股东恶意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张目之嫌。综上,对于《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理解应强调向非股东转让股权限制的相对性,以求在公司人合性的保护与股东利益保护、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之间实现平衡。二、“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具有重要而现实的意义如前文所述,有意见认为,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是拟转让股东实现转让的绝对条件,即如同意其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股东未达到半数的话,其即不能转让,无论受让人为股东或非股东。这一观点的一个重要理由是,若不将其作为一个绝对条件,则“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就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即使规定必须全部股东同意才能向非股东转让,也不能对抗“不同意就须购买、不购买即视为同意”的规定。这种误解的产生,源于我国《公司法》关于指定转让的规定之不完善。我们可以考察一下国外的一些相关的规定。法国《商事公司法》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第45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对非股东的转让“只有在征得至少代表3/4公司股份的多数股东的同意后,公司股份才可转让给与公司无关的第三人。“公司拥有一个以上股东的,转让计划应通知公司和每个股东。公司未在自完成本款规定的最后一个通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的,视为已同意转让。“公司拒绝同意转让的,股东必须在自拒绝之日起3个月内,以按民法典第1843-4条规定的条件确定的价格购买或让人购买这些股份。一切违背民法典第1843-4条的条款,均视为未作订立。应经理请求,该期限得由法庭裁决延长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以下四款略)”再看日本的《有限公司法》第三章“股东的权利及义务”第十九条的规定“股东可以将其股份之全部或一部转让于其他股东。“股东将其股份之全部或一部转让于非股东时,应经股东全会承认。“于前款情形,股东应向公司提出记载转让相对人及转让股数的书面文件,请求公司承认转让,或不承认转让时,另外指定转让相对人。(以下五款略)”其他国家的公司法亦有类似规定。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作为一种普遍的做法,对于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均以征得一定比例的股东的同意为前提,在达到法定比例的股东同意时,虽有股东不同意股权对外转让,其亦不能构成对非股东转让股权的障碍;换言之,在这种情况下,允许异议股东既不同意对外转让,也不购买拟转让的股权。如果同意对外转让的股东未达到法定比例,则股权不得转让给非股东,但公司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指定股东购买拟转让的股权,而公司指定受让人的范围,即是那些异议股东,其在被公司指定受让拟转让的股权时,购买这些股权就是他们的法定义务,而“不购买即视为同意”。换言之,在这种情况下,异议股东对公司承担着法定的义务,即购买拟转让股权,使之不因转让而流失于公司成员之外的他人手中。由以上分析可以认为,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应具有多重意义其一,对于拟转让股东而言,同意转让的股东达到半数时,其即可不顾其他异议股东的反对,径行向他人转让;反之,其即须搁置与他人的股权转让交易,等待公司指定公司成员受让其股份。其二,对于公司而言,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向他人转让的,其即应承认相关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他人的协议,如无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其即应将受让股权的他人登记为股东;反之,其即须在一定期限内指定异议股东受让股份(对此,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是其不完善之处)。其三,对于异议股东,在同意对外转让的股东超过半数时,其即不能阻止向非股东转让股份,除非其主张优先购买权;反之,其对向外转让股权的异议成为了公司的意思,则公司指定其受让拟转让股权时,其即应购买之。综上,“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无论对于公司还是对于股东,均具有十分重要而实际的意义。事实上,同意对外转让的股东是否过半数,还决定着股东受让股份时的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或该条第三款)和条件。三、《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异议股东购买股份与第三款规定的股东优先购买权构成了阻遏公司股权流向非股东的层次关系在同意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未达半数的情况下,《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异议股东在公司指定时应当购买拟转让的股份。这是对公司股份向非股东流动的第一层次阻遏。在超过半数股东同意对外转让股权的情况下,《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这是对公司股份向非股东流动的第二层次阻遏。在这两个层次上,无论是购买行为的性质、购买的主体或是购买条件都是有区别的。首先,购买行为性质不同。在第一层次,股东购买股份有履行义务的性质。既然异议股东不同意对外转让,且其意思已经转化为公司的意思,其即有义务在公司指定时买下拟转让的股份,以使公司的意思得到实现,使公司股份不致因股权交易流入他人之手。当然,从另一个角度说,此时购买股份,也属股东行使权利的行为,不具备股东身份的其他人是没有资格主张购买的;况且其他同意转让的股东也可在此阶段要求购买,其更是一种主张一般股东权利的行为。在第二层次,股东购买股份是纯粹的主张权利的过程。在多数股东同意对外转让股份的情况下,拟转让股份的股东可继续其与他人的股权交易,但其与他人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应属于附履行条件的契约,这个条件就是,其他股东不主张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为使股权转让合同履行条件不成就,《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依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条件买入股权,乃属行使股东权利。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1]《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1]《商事公司法》 第45条
[1]《有限公司法》 第十九条
[1]《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或该条
[1]《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1]《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1]《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1]《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依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条
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吗?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内部股权转让公司股东可否撤销股权内部股东转让股权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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