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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受损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标准是什么?

来源:法否网 2025-08-09 06:59:53 14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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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受损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标准是什么?
名誉权受损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标准是什么?

一、名誉权受损,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标准是多少

在日常生活当中,可能会因为一些话语行为会对他人造成名誉权的相关经济损害。名誉权是我国法定的的公民个人权利的组成部分,是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的,所以当名誉权受到精神损害时是可以进行一定的赔偿的。河北谦实律师事务所王文格律师解析。
一、名誉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将统一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可依照该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赔偿20年。受害人不满16岁的,每小一岁减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

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侵害他人健康权的精神

二、侵犯名誉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是什么?

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如下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三、名誉权和精神损害赔偿额数字背后的真相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1、单位提供本单位人事处及工会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2、人事处提供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证据;

3、通知工会。

4、办理工作的交接。

5、结算薪资在员工办理完毕交接手续后,财务处应当结算并给付劳动者薪资;

6、劳动合同解除在薪资结算完毕后,劳动合同解除;

7、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送达相对人;

8、出具离职证明;

9、进行相关的备案手续。

四、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标准最高赔偿金额为50万元。

相关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赔偿金额标准是多少”的我在听律网的解答如下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精神损害赔偿计算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婚姻损害赔偿制度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如何计算的对于计算问题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因此各地法院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司法实践,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计算有不同的规定。下面在本文详细介绍。  《最高人民法...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如何计算的对于计算问题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因此各地法院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司法实践,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计算有不同的规定。下面由本文详细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并未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方式和赔偿限额,各地法院在审批实践中如何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遇到了一定的困扰。针对此种情况,各地法院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司法实践,制定了具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规定。   一、安徽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如下   (一)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   (二)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   (三)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   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应按其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抚慰金数额。   二、山东省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八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情形的赔偿金)的,具体赔偿标准规定如下   (一)侵害人是自然人的   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三千元;   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   (二)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   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法院复核。   三、福建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规定,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手段、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严重侵权行为、特别严重侵权行为。   (一)一般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1000元-

1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   (二)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10000元-5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   (三)特别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50000元-10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   四、江苏省   《江苏省高院、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交通事故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主持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应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一般不宜超过5万元。   五、北京市   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规定,侵权行为致人身体伤残,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可以受害人承受的肉体与精神痛苦情况给予一定金钱慰抚,给付数额可以伤残程度及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予以裁量。因侵害行为致受害人残疾的,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我市城镇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收入的5倍。受害人身体受到一般伤害,造成严重后果,确有必要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参照致人残疾的情况酌减。   第二十六条规定,死者的近亲属以受害人死亡给自己造成精神痛苦为由请求死亡赔偿金的,应予支持。赔偿金数额可致害行为的性质、致害人的过错程度、请求权人所受痛苦之程度以及其与死者的关系等酌定,但一般不得超过我市城镇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10倍。死者的近亲属限于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缺位的,形成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其他近亲属有权请求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损害事故的发生,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应其过错的比例酌情减轻致害人的赔偿责任,包括经济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六、四川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中确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具体标准 ,如下   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抚慰性、补偿性的特点,并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的现状综合考虑。同时,由于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本身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标准时还应当区别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两种不同情况而定。   (一)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受害人,年龄每增力口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受理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所在的县(区、市),平均生活费标准,应以政府有关部门统计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早均生活水平为准,不应区分城市和农村。   (二)因侵权行为致人残疾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的上限为100000元。其具体赔偿救额的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100000元×伤残等级系数×责任系数。计算残疾赔偿金不应考虑年限。   伤残等级系数,1级伤残为1;2级伤残为0.

9;依此类推,10级伤残为0.

1。   责任系数按照当事人过错责任的大小确定。如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的,责任系数为1;承担一半责任的,责任系数为0.

5。   侵权行为手段、情节、方式特别恶劣的,残疾赔偿金的数额可适当高于通过上述公式计算出的数额。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与残疾赔偿金系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侵权人因侵权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严重后果的,除应当承担残疾赔偿金外,还应当依法支付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三)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监护权、隐私及其他人格利益等精神性人格权利的,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标准原则上应掌握在500元至50000元的幅度内。鉴于我省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各地法院可在上述幅度内确定侵犯精神性人格权利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标准,由审判人员按照《解释》第十条规定的六种因素综合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   (四)因侵权行为导致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永久性毁损、灭失的,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标准适用上一条的规定。   (五)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侵犯他人精神性人格权利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不受上述最高限额50000元规定的限制,其具体赔偿数额应侵权人获利的多少而定。   (六)同一侵权行为分别侵害二个或二个以上自然人人格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本意见确定的赔偿标准分别向各受害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七)在共同侵权案件中,无论被告人数的多少,作为多个被告共同所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均不能超过上述最高限额。   (八)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或者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遗体、遗骨、隐私的,无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数的多少,作为被告所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均不能超过上述最高限额。   (九)对一审法院声责任划分正确的情况下,按照本意见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二审及再审法院不应加以改变。   据媒体报道,四川省最高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七、陕西省   《审判委员会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   (一)致人死亡的,精神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能超过20000元;   (二)致人残疾的,精神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能超过20000元;   (三)因民事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抚慰金可分为四个等级一级15000至20000元,二级10000至15000元,三级5000至10000元,四级1000至5000元;若在以上规定的最高限额内仍不足以给当事人精神抚慰的,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在20000元至50000元范围内决定赔偿数额。   八、重庆市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规定,下列案件,权利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侵犯自然人的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案件;   (二)侵犯自然人的著作邻接权中的表演者人身权,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权、保护表演者形象不受歪曲权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以决定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一)权利人的意愿是否被严重违背;   (二)权利人体现在作品中的精神是否被严重歪曲;   (三)是否给权利人的声誉和社会评价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四)侵权人是否因此获得较大的名誉或经济利益。   (五)其他严重损害权利人精神利益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权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知名度和价值、当地的社会经济情况、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影响范围等因素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三条规定,权利人可以单独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诉讼,也可以与财产权利损害赔偿一并提起诉讼。在后一种情形下,权利人如果将精神损害赔偿列为独立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该就该诉讼请求单独确定赔偿额。   九、广东省   《广东省高院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下   (一)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当以丧失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为主要依据,结合其他损害或者损失的情况综合确定   

1、二十日以下的,一千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二千元以下。   

2、二十日以上,二个月以下的,三千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五千元以下。   

3、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一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三万元以下。   

4、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二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五万元以下;   

5、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五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十万元以下;   

6、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十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十五万元以下;   

7、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十五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二十万元以下;   

8、十年以上的,二十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三十万元以下;   (二)致受损害人重伤、残疾或者死亡的,可不受受损害人丧失人身自由时间长短限制,在三十万元以下确定。   十、云南省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对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问题规定,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得超过5万元,情况特殊的不得超过10万元。   十一、河南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三十条规定,侵害自然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称为死亡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致残的,称为残疾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但末致残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权利或法益有必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统称为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情节、影响和后果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并结合当事人双方的特定社会状况及加害人的认错态度等因素酌定。   侵害自然人生命权,死亡抚慰金参照在5000元一10万元之间酌定。   侵害自然人健康权造成残疾,受害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类推侵害自然人生命权予以酌定,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5万元以下酌定。侵害自然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2万元以下酌定。   侵害自然人健康权但未造成残疾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权利或法益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1万元以下酌定,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以上是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标准如果您还想了解其他法律问题,听律网网还提供了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再次进行法律咨询。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如何计算的对于计算问题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因此各地法院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司法实践,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计算有不同的规定。下面由本文详细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1]《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五条
[1]《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八十五条
[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1]《江苏省高院、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八条
[1]《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2]《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3]《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1]《解释》 第十条
[1]《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条
[2]《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一条
[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二条
[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三条
[1]《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三十条

五、名誉和精神损失赔偿标准

关于上述问题的解析如下《精神赔偿解释》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

2、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3、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21元四个等级。更多相关知识请咨询听律网网专业律师为您做进一步的解答和分析。

六、名誉权损害赔偿金额

名誉侵权通常很难直接造成经济方面的损失,但会对受害人的精神造成很大的影响。在人云亦云,网络传播速度极快的年代,诽谤造成的影响无法预计。对于受害人名誉权损害赔偿可以通过判令侵权人采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适当措施予以救济,但当采取这些措施不足以完全恢复受害人的名誉时,就应当把名誉利益损害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有关司法解释,只有当侵害名誉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才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对于赔偿数额,应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获利的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确定。我国现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人名誉权受到侵害,不能要求精神抚慰金赔偿。

七、侵犯隐私权的诉讼状请求赔偿精神损失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损害职责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因向人民法院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如果你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保护法》,限定,未成年人跟成年人相同都是享有隐私权的,就能算爸妈也不能够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何况是老师,一旦自己的隐私权被侵犯了,能够通过法律的渠道提议诉讼,要求赔礼道歉或者赔偿,这些都是能够的,未成年人是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顾成年人或未成年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你的情况1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隐私权是人身权的一种手机短信可能带有个人信息,是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但如果无导致严重后果,你能要求的仅仅是他赔礼道歉吧2,同样上边的条款,手机是同学的个人财产,老师无权扣留手机,应当返还。如果老师对其导致损坏,应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义务,如果手机十分昂贵,有可能导致毁坏财物罪,要负相应的刑事职责。

3法院对案件受理费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如果找花费应和商量。

八、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精神损害的计算和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发生交通事故后,轻者会造成人员受伤或,重者可能会导致数人死亡或损失,构成特大安全事故。也就是说,事故发生后,责任人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严重者构成交通肇事罪还要承担刑事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如何确定赔偿数额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也就是说,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财产损失赔偿1、直接财产损失2、间接财产损失,即可预见的损失。常见的如车辆停运损失费。有人认为人格非商品,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受害者在精神上所受的痛苦。损害赔偿的数额应依所受损失的大小来确定,并且精神损害是非物质的,因此,在操作过程中无法进行客观准确的评价。这种观点的很大缺陷就在于错误的将人格权的物同人体的物化等同起来,并狭义的理解精神损害赔偿的存在,这不仅不利于主体利益的保护,更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精神利益虽然不象物质利益那样可用金钱准确的加以衡量,但它与物质利益又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九、名誉权精神损害赔偿最高额是多少?

1、害名誉权精神损害怎样赔偿的侵害我国公民的名誉权的,我国的办案单位按照这类人员的平均工资20年进行赔偿。相关的儿童和老年人按照不同的规定,儿童按照5年的工资进行赔偿,老年人赔偿时按照60岁以上,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工资,对这类人员进行赔偿。

2、于精神损害赔偿最高金额标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并未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方式和赔偿限额,各地法院在审批实践中如何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遇到了一定的困扰。针对此种情况,各地法院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司法实践,制定了具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规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十、"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计算"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如何确定我国法律没有专门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原则有三个,一个是基本原则,两个是辅助原则。它们分别是

1、法官自由裁量原则。此为基础原则。它赋予法官在处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依自由裁量权,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金钱赔偿本质上是从现代社会的价值观念出发,对精神损害的程度、后果和加害行为的可规责性极其道德上的可谴责性所作出的主观评价,因此在精神损害赔偿案中发挥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客观的需要。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自由裁量权的酌定因素有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2、区别对待原则对精神性的不同利益因素的损害予以区别对待,其不同特点,依据其不同的算定,各个计算出应赔偿的数额,最后酌定总的赔偿数额。

3、适当限制原则一定范围限制,只对侵害人有过错,且造成财产利益损失,或者精神损害情节较重的判赔;二是限制数额,以地区为单位,考虑当地居民负担能力和生活水平等情况,确定一个适当的一般额度标准。从司法实践来看,精神损害赔偿金算定的基本方法是综合法,即由法官按照本省系统制定的具体,综合各项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酌定损害赔偿金总额。现实中有这样的现象同样的事实,这里判赔,那里判不赔;一审判赔个天价,二审判个地价。侵害名誉权的倒比侵害生命权的赔的多,如此等等,不一而足。这些现象确实给大家造成了混乱的感觉。但是,除个别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外,多数判例的判赔额都有它的标准。问题在于法官对酌定因素的轻重考虑不一。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十一、侵犯名誉权的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是多少

侵犯名誉权的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不是法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实际操作中,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供参考,因为各个地区,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及相关的地方性条例的规定不一致。因此目前为止关于数额的确定只能依据以上的几点因素法官主观裁量确定。

十二、名誉损失费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你好,这个没具体数额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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