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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担保责任有期限吗法律上如何认定

来源:法否网 2025-10-23 03:53:00 6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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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担保责任有期限吗法律上如何认定
连带担保责任有期限吗法律上如何认定

一、连带担保责任是否有期限?法律如何认定?

【问题解析】
连带担保责任有期限。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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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1]《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二、连带担保责任的期限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解答
连带担保责任有期限。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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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1]《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三、"连带责任期限法律上如何认定担保人的责任范围"

律师解答
担保人连带责任期限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可以从约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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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1]《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的期限如何?

【问题解析】
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有期限。
该期限由保证人和债权人自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保证期限应当是主债务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不得早于主债务届满之日。
连带责任亦称“连带债务”。
“民事责任”的一种。
指数个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各负全部给付的一种责任形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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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五、无期限连带担保责任是否有效?

约定的无期限连带担保责任无效。约定无期限连带担保责任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六、起诉连带责任担保人的期限是多久,规定是什么

起诉连带责任担保人的期限应当是三年,因为法律规定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权利损害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也不再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延长。

七、担保期限及其责任常见的担保方式与问题

担保期限以在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期限为依据。但是如果约定担保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则以法律规定期限为准。  一般担保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连带担保未月id那个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担保期限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满之日开始计算。  《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
[2]《担保法》 第二十六条

八、"连带责任担保人担保期限约定为五年的法律认可性"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担保期限自由约定。

九、"连带担保人在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前,担保期限届满后是否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如果至起诉之日已过两年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十、"连带责任保证期限为防止万一,如何确定保证期限"

您好,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按照法律规定,汪某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您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您的保证期为主债务履行届满后六个月。

十一、连带责任担保人是否有免责情形?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连带责任担保人可以有免责情形吗1、所谓特殊情况,特殊对“贷”。担保人若是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与债权人合起伙来串通一气,诱骗保证人提供贷款担保,便可免责。

2、债权人使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自身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保证合同,可被视为无效合同,无需承担还款义务。

3、如果是连带责任担保,且债权人与担保人未约定保证期限,债权人有权自债务履行期满的半年内,向保证人主张还款权力。若在此期间,债权人成为了“淡定哥”,没有行使权力,则视为主动放弃,担保人可再度回到放晴的天空,摘掉负债的帽子,呼吸新鲜空气。不难看出,可以免责的担保人,身上都有一种特殊性。所以,还是要提醒大家,担保有风险,承诺须谨慎。即便是亲朋好友打出“同情牌”,以怜悯姿态请求你成为担保人,你也应当理智为先,冷静抉择。因为在法律的束缚下,一旦签订了担保合同,你的人生路便会与债务人捆绑在一起,直至债务偿清。当然,对于关系太过亲近的人提出的请求,都属请求简单,推脱太难。如果难以拒绝,万般无奈之下扛起了担保人的担子,不如选择风险相对可控的一般保证,而非连带责任保证。妙处在于,贷款还不上时,债权人会优先向债务人追偿,在债务人的财产被执行后,保证人才会对不足部分承担责任。相当于,担保人控制了债务偿还的局面,缩小了债务承担的面积,有着拒绝扮演“冤大头”角色的先见之明。

十二、"连带责任担保期间经期间无权利主张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一.看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的数额。如果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的金额并不够够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有权就剩余的金额向债务人索偿。如果保证人已经清偿全部债务。则债权人失去向主债务人请求履行的借口,不能再诉讼债务人。而保证人能够再向债务人追偿。二、法律依据按《保证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商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受连带职责的,为连带职责保证。连带职责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限定的债务履行期期满无履行债务的,债权人能够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能够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保证证职责。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保证证职责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保证法》 第十八条
[2]《保证法》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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