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构成的四要素犯罪证据、行为、目标和。
犯罪包括四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十三条
二、犯罪构成四要件犯罪原因、犯罪过程、犯罪和犯罪主体。
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是1、客体要件,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主体要件,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3、主观要件,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所具有的心理状态;
4、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
三、犯罪构成要件的四要素有哪些?
1、犯罪主体。
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
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2、犯罪的主观方面。
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所具有的心理状态。
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
比如犯盗窃罪,犯罪人希望将他人财物窃为己有;
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伤的。
有的犯罪是过失性质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
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该单位对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同样具有主观心理状态。
3、犯罪的客观方面。
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
比如犯诈骗罪,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行为,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等等。
4、犯罪客体。
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不同的,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如杀人罪、伤害罪,犯罪对象是具体的被害人,而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这种社会关系。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刑法》的规定,明知他人犯罪怎么认定,要依据实际的案情,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等因素进行综合的认定。
四、犯罪构成四要素犯罪目的、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条件。
犯罪构成四要素有以下这些1)犯罪主体,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部分犯罪的主体。
(
2)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
3)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所抱得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目的和主观罪过等要素。
(
4)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因果关系等要素。
《刑法》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十四条
五、"暴力取证犯罪的构成要素"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证人。所谓证人,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与刑讯逼供罪相同。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明确的逼取证言的目的。
六、暴力取证犯罪的构成要素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证人。所谓证人,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与刑讯逼供罪相同。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明确的逼取证言的目的。
七、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什么是共同犯罪,它们包括哪些要件?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犯罪构成要件我国刑法第25条第一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一规定高度概括了共同犯罪的内在属性,体现了共同犯罪成立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即共同犯罪要求二个以上的行为主体不仅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且还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主体、客观和主观三个方面的要件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主体、客观和主观三个方面的要件(一)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点1.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人。这是主体要件中的量的规定性因素。一个人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如果行为人教唆他人犯罪,而被教唆人未实施所教唆的犯罪的,教唆者单独构成所教唆的罪,尽管存在教唆行为,也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
2.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这是主体要件中质的规定性因素。如果虽然符合量的规定性因素,即有两个以上的人,但是其中一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刑法第17条的规定,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的一般起点是年满16周岁,但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见,在我国刑法中,只有故意、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8种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为年满14周岁,其他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一律为年满16周岁。就上述8类犯罪而言,已满14周岁的人才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对于其他犯罪而言,已满16周岁的人才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与已满16周岁的人一起实施上述8类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情形,对于这种案件,由于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就所实施的犯罪来说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因而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二是其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我国除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外,还可能因为有精神障碍而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该条第2款同时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而,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正常人之间不能构成共同犯罪。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说,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能与他人构成共同犯罪,而并非在二个以上的人中有一个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就能得出所有的人都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的结论。如,一个15周岁的人和两个17周岁的人一起盗窃,以上分析,15周岁不能与其他二人构成共同犯罪,但是两个17周岁的人之间还是可以构成共同犯罪的。
3.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往往不能单独构成特殊主体犯罪,但是可以与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一起成为特殊主体犯罪的共同犯罪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一般不能单独构成罪,但是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一起构成罪的共同犯罪。(二)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两人以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彼此联系、互相配合,成为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它们与犯罪之间都存在着因果关系。具体来讲,应注意以下几点
1.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达到犯罪的程度。这就要求
1、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是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的正当防卫等正当行为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都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如果是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3、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都必须达到足以构成犯罪的程度,如果属于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我们知道,犯罪行为存在作为和两种基本表现形式。因而,共同犯罪行为有三种表现形式
1、共同的作为。如甲和乙一起动手将丙打成重伤。
2、共同的。如两海滩救险员商量后共同决定不去抢救其负有抢救义务的某落水游客,该游客被溺死。
3、作为与的结合。如甲是某单位的防火责任人,甲、乙为了共同发泄对该单位的不满,二人商定由乙放火烧毁该单位的仓库,在乙点燃仓库后,甲在旁边看着,既不报告也不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任由仓库被烧毁。本案中,甲负有防止火灾发生、扩大的义务,其不阻止他人防火、也不报警,属于,与以作为方式放火的乙共同构成放火罪的共同犯罪。
3.共同犯罪的行为分工。行为人之间的分工情况,共同犯罪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
1、共同实施实行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直接实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在共同实行行为内部有无更进一步的分工,还可以分为,分担的共同实行行为、并进的共同实行行为、承继的共同实行行为。分担的共同实行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实行犯罪时,具有实行行为内部的分工。如在抢劫罪,一部分人实施暴力行为,一部分人实施获取财物的行为。并进的共同实行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实行犯罪时,各自的行为均具备全部构成要件。如甲、乙二人一起动手将丙打成重伤。承继的共同实行行为,是指一个实行犯在一定犯意的支配下,在完成该犯罪构成的一部分以后,又取得另一个实行犯的同意,两人一起继续把犯罪的实行行为进行到完成为止。如甲先对丙开始实施暴力行为,二人扭打在一起,但始终无法将丙手中的包夺走,碰巧路过的乙见甲不能完全制服丙,便上前帮甲,将被甲抱住的丙手中的包夺走,然后甲再逃走。
2、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之间的分工。即各共同犯罪人不都直接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的犯罪实行行为,而是由一部分人实施实行行为,另一部分人实施教唆行为、组织行为或者帮助行为。需要指出的是,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
4.共同犯罪行为与犯罪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需要指出的是,与单个人犯罪的因果关系有所不同,共同犯罪的因果关系只要求共同犯罪行为的有机整体与犯罪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不要求每一个共同犯罪人所具体实施的行为直接地导致犯罪的发生。只要共同犯罪人中的一个人的实行行为导致了犯罪的发生,全体共同犯罪人都应对该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这就是共同犯罪之“部分行为,全体责任”刑事责任原则。比如,甲和乙约定打死丙,二人同时向丙开枪,甲的子弹出现偏差没有击中丙,乙的子弹击中丙导致丙死亡。在该案中,虽然只是乙的子弹击中丙致其死亡,但甲也应和乙一块对丙的死亡承担故意既遂的责任。(三)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行为人通过犯意联络,明知自己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会造成某种危害,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发生的心理态度。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共同犯罪故意的具体罪过形式。我们知道,犯罪故意可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因而共同犯罪故意也可以分为三种具体的组合形式
1、共同直接故意。即所有共同犯罪人都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且都希望这种危害发生。
2、共同间接故意。即所有共同犯罪人都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但却都放任这种危害的发生。
3、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组合。即一部分共同犯罪人属于直接故意,另一部分共同犯罪人属于间接故意。
2.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都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
2、都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种危害,而且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会导致该种危害。
3.共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共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行为人决意参与共同犯罪。
2、不仅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的某种危害,而且对其他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行为可能导致该种危害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
八、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犯罪的构成要素
(一)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要件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以及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有限责任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由此可知,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具有很大的管理权限,其行为对公司、企业以及广大的股东和出资人的利益有很大影响。我国公司法因之规定了董事、经理的义务。
1、董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2、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3、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4、董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5、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经理违反相应的义务即侵犯了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以及公司、企业的股东和出资人的财产权益,同时构成对国家公司管理制度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公司法及本法对董事、经理违反相应的义务应承担刑事责任作了相应规定,对打击当前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的渎职行为有重大作用。(二)客观要件本罪的行为方式有以下几种情形
1、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业务。既可以是为自己经营,又可以是为他人经营,还可以是既为自己经营又为他人经营,具备其中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自己经营,有的是以私人名义另行注册公司经营,有的是以亲人名义但实际是公司、企业董事、经理自行经营,还有的是在他人经办的公司、企业中入股进行经营等。凡是向己独资或者参与了出资的公司、企业、不论是否以本人名义,都属于为自己经营。为他人经营包括为其他公司、企业进行经营,是指暗中担任他人独资、出资的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员,为其业务进行策划、指挥等。
2、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的营业与自己所任职的公司、企业的营业属于同一种类。否则,即使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了某项营业,但这项营业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的营业不属同一类营业,亦不能构成本罪。如果经营的营业为两类以上,只要其中的一类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属同类营业,即可认定为经营了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的同一类营业。这是为了防止损害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利益的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发生。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的人力、物力、资金、信息来源、客户渠道为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的公司、企业抢占市场;或者垄断供货渠道;或者巧立名目,将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的正品、等内品产品的次品、等外品低价销售给个人或为他人经营的公司、企业;或者高价收购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的公司、企业的滞销、残损、应降低的商品、次品、等外品等;或者套购所任职公司、企业的畅销、紧缺商品、转手倒卖等等。
3、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营业的过程中利用了职务便利,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即使有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亦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自己经营管理的职权或者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既包括利用自己直接掌管的经营材料、物质、市场、计划、销售等职权而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的公司、企业谋取非法利益,也包括利用自己职务及有关的便利条件如人事权力、地位等指挥、控制他人利用职权而这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的公司、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最后,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了非法利益,并且达到了数额巨大,才可构成本罪。否则,虽有经营行为,但没有获取非法的利益,或者虽然获取了非法利益,但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最低标准,亦不能构成本罪。(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所谓国有公司、企业是指国有资本占主体的公司、企业,所谓董事,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对内执行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性执行机构的成员。所谓经理,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主持日常管理工作的高级职员。(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即明知自己或为他人所经营的业务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经营的业务属于同类,出于非法谋取利益,仍决意进行经营。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九、犯罪构成要件概念四要件有哪些?
每一种犯罪都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一)犯罪主体。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二)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所具有的心理状态。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比如犯盗窃罪,犯罪人希望将他人财物窃为己有;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伤的。有的犯罪是过失性质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该单位对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同样具有主观心理状态。(三)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比如犯诈骗罪,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行为,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等等。(四)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不同的,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如杀人罪、伤害罪,犯罪对象是具体的被害人,而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这种社会关系十、规范的犯罪构成要素包括哪些?
(一)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二)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所具有的心理状态。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三)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比如犯诈骗罪,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行为,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等等。(四)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不同的,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如杀人罪、伤害罪,犯罪对象是具体的被害人,而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这种社会关系。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犯罪构成的四要素包括哪些?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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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解释要如何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
                    
                    一、非法采矿罪立案标准,非法采矿罪的特点是什么 对于个人非法采矿罪立案标准是这样的。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
                    
                    一、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具体的规定是什么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是包括四方面,第一个方面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候的主观状态;第二个方面是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观法益以及客观造成的危害;第三个方面是行为人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二、组织卖淫罪
                    
                    一、关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犯罪的司法含义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的制裁的行为。
                    
                    一、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1、客体要件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保密制度。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一般情况下为特殊主体,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4、主观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