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知识 > 合同事务 > 合同效力 > 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的合同还有效吗

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的合同还有效吗

来源:法否网 2025-06-17 23:49:13 2 人看过
立即咨询 咨询助手 当前在线

建议继续咨询我并更详细描述自身情况,以获得更多律师解答,24小时在线。

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的合同还有效吗
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的合同还有效吗

一、房屋租赁合同在承租人死亡情况下是否仍然有效

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的,合同满足下列要求是有效的

1、行为人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欺诈设立的合同无效;

3、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并且还要遵守法律规定;

4、法律规定有其他条件的则按照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七百三十二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
[2]《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二条

二、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的合同是否有效

一、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的合同还有效吗?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的合同是否还有效,共同居住,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后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由其共同居住人继续履行。如果生前没有共同居住人的,合同就要归于无效了。上述情况是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个人居住的。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或宣告死亡的,租赁合同有效,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由此可以知道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的,合同有效。在本情景中,虽然承租人是以一个人的名义租赁的房屋,但是因为承租人是与家人一起居住的,所以,承租人死亡后,其他一起居住的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承租人死亡,如果该承租人的家人并没有和他共同居住,原租赁合同就失效了。在没有经过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未在一起居住的家人无权擅自搬入出租房屋。二、如果是出租人死亡,合同还有效吗在租赁期间,出租人死亡并不影响原租赁合同的效力。当出租人的继承人继承房屋时,继承人就自动成为产权人,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出租人的家人无权收回房屋。可见法律的规定,如果承租住宅的人去世了,和他共同生活的人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当然也可以选择终止合同。如果租赁的是商铺,共同经营人也可以继续履行原合同。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目前很多人可能对承租合同的法律效力并不是特别的理解,如果在房屋租赁期间内承租人死亡租赁合同是否还会继续的办理法律行为,应当不同情况来判断,如果有共同租赁人的话,基本上是需要继续履行合同,也就有效。
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的合同还有效吗?
房屋租赁管理一般是对于城市的房屋租赁来说的,其目的是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秩序,保护租赁当事人的的合法权益,那么接下来合同纠纷律师就截取几个相关规定,为大家讲述一下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施行信息?(

1995年4月28日建设部第五次部常务会议通过,1995年5月9日建设部令第42号发布,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已被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替代。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移。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第五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金条款。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第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第十条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十一条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增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后《房屋租赁证》。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申请,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查,并颁发《房屋租赁证》。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第十八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5第四章编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 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第二十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土地收益的上缴办法,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国务院颁布有规定时,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第二十八条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第二十九条 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约定的除外。第三十条 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十一条 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
(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未设建制镇的工矿区、国有农场、林场等房屋租赁,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9日,建设部为了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大家多多学习相关规定,这能在实践中帮助大家解决不少的麻烦。如果大家对这方面或其他方面还有什么疑惑的话欢迎到合同纠纷律师咨询在线律师。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1]《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七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八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九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一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二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三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四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五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五条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六条
[1]《房屋租赁证》 第十七条
[1]《房屋租赁证》 第十八条
[2]《房屋租赁证》 第四章编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
[3]《房屋租赁证》 第二十条
[4]《房屋租赁证》 第二十一条
[5]《房屋租赁证》 第二十二条
[6]《房屋租赁证》 第二十三条
[7]《房屋租赁证》 第二十四条
[8]《房屋租赁证》 第二十五条
[1]《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2]《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3]《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4]《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5]《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三十条
[6]《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7]《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1]《房屋租赁证》 第三十三条
[2]《房屋租赁证》 第三十四条
[3]《房屋租赁证》 第三十五条
[4]《房屋租赁证》 第三十六条
[5]《房屋租赁证》 第三十七条
[6]《房屋租赁证》 第三十八条

三、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合同有效吗?

  有效。在本情景中,虽然承租人是以一个人的名义租赁的房屋,但是因为承租人是与家人一起居住的,所以,承租人死亡后,其他一起居住的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

四、"出租人死亡后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在租赁期间,出租人死亡并不影响原租赁合同的效力。当出租人的继承人继承房屋时,继承人就自动成为产权人,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出租人的家人无权收回房屋。

声明: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延伸阅读:
合同日期写错了有法律效力吗
侵权责任与相邻关系责任的竞合应如何进行
免责条款在哪些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无效
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的合同还有效吗
2023年免于刑事处罚通知会否通知本人?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的合同还有效吗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