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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要注意的事项

来源:法否网 2025-04-23 18:22:58 12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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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要注意的事项
医疗事故鉴定要注意的事项

一、"医疗事故鉴定要留意哪些事项?"

第一、注意提起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性。《条例》规定,患者应自知道和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否则,将丧失权利。第二、及时提交有关鉴定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材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患方应在收到医学会通知之日起10内提交有关鉴定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材料。否则,专家鉴定时可能会因缺少重要资料或无法全面了解医疗全过程而直接影响鉴定,甚至出现对患方不利的鉴定结论。第三、行使鉴定专家抽取权和申请回避权。《条例》的规定,患方应在该阶段充分行使鉴定专家抽取权和申请回避权,尽可能主动排除可能鉴定结论的人为因素。第四、积极参与鉴定。患者应充分准备陈述意见和理由,对专家的提问尽可能客观准确、全面表述。第五、事先了解鉴定书的主要项目有助于患方的事先准备。鉴定书共有8个项目,其中特别重要的是第四项医疗行为有否违法违规;第五项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第六项医方的责任程度;第七项医疗事故等级。第六、再次鉴定申请权和时间规定。患方对首次鉴定的程序有异议或对鉴定、结论不服,有权提请再次鉴定,但值得注意的是时效性,自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否则丧失权利。

二、"医疗事故鉴定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一、注意提起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性《条例》规定,患方应自知道和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否则,将丧失权利。第二、及时提交有关鉴定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材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患方应在收到医学会通知之日起10内提交有关鉴定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材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第十二条)。否则,专家鉴定时可能会因缺少重要资料或无法全面了解医疗全过程而直接影响鉴定,甚至出现对患方不利的鉴定结论。第三、行使鉴定专家抽取权和申请回避权《条例》的规定,患方应在该阶段充分行使鉴定专家抽取权和申请回避权,尽可能主动排除可能鉴定鉴定结论的人为因素。第四、积极参与鉴定。患方应充分准备陈述意见和理由,对专家的提问尽可能客观准确、全面表述。第五、事先了解鉴定书的主要项目有助于患方的事先准备第六、再次鉴定申请权和时间规定患方对首次鉴定的程序有疑议或对鉴定、结论不服,有权提请再次鉴定,但值得注意的是时效性,即自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否则尚失权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第四十条)。第七、处理医疗纠纷或医疗行为致人身损害类案件的方法或途径不止一种。

引用法规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 第十二条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 第四十条

四、"医疗事故鉴定注意事项确保证据的可靠性和合法性"

1、复印医疗材料患者必须在场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及复制病历等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的过程应当有患者在场。

2、申请鉴定可三选一


1)直接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


2)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把鉴定申请移交到医学会;


3)由人民法院委托。

换句话说,通常情况下,发生了医疗纠纷,患者都会先找医院,由双方进行协商,在协商的过程中若达成一致协议,则双方可以共同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如果协商不成,当事人可单方投诉到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来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医学会不接受患者或者医院单方面的申请);另外,当事人还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受理后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

3、首次鉴定不满意可申请再次鉴定

患方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五、医疗事故鉴定的具体流程和要求

有的时候医疗机构有跟当事进行协商的意思,但是,双方对于患者人身的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几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在患者人身的损害中负有多大的责任,患者现在的人身损害跟患者原有疾病之间的关系有多大存在很大的分歧,这时候,就需要双方共同委托医疗鉴定机构来进行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然后,双方医疗鉴定的来协商赔偿的数额。

引用法规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条

六、"基于相关规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九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第三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引用法规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九条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三条

七、医疗事故鉴定的相关规定和不予受理情况

医疗事故鉴定部门

1、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2、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扩展资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医疗事故鉴定需要哪些材料和步骤?

1、双方共同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患者及其家属与医疗机构通过协商,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则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到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医疗事故鉴定的手续。到达医学会后,需要填写相关的表格、证明相互身份的证件等等。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不愿意,或者不能够一起到达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提交表明愿意通过医疗事故鉴定、与对方协商一致的书面材料。这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况。

2、单方面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如果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后,患者及其家属不愿意与医疗机构协商、或者医疗机构不同意做医疗事故鉴定的,患者及其家属单方面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书面申请是对患者及其家属单方申请的要求,而且对于书面申请的也做了相关的规定,不再是简单的表格和意思表示,具体为对鉴定事实的叙述和鉴定的请求、理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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