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恶意伤害罪的定义和定罪标准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1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①行为对象是他人的身体。②实施了伤害行为。③伤害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而伤害他人,因治疗上的需要为病人截肢,体育运动项目中所允许的伤害等,都不构成犯罪。 2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主体则必须已满16周岁,并具有辨认控制能力。 3主观上必须具有伤害的故意。以上所述就是故意伤害罪的定义,建议你咨询专业律师看看你表弟有没有构成故意伤害
二、故意伤害罪特征、特点及处理
以下是对故意伤害罪的特征有哪些的问题的回答1.本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故意伤害罪是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其表现为给他人身体造成伤害。故意伤害,有时可能造成死亡,这无疑也对他人的生命权利造成了损害。但是,由于行为人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非指向他人的生命权利,因此,仍属于伤害罪的范畴,同杀人罪有原则的区别。故意伤害罪侵犯客体中所指的身体,仅指有生命的人的整体,而且是行为人以外的人的身体。人的身体由各种器官组织组成。故意伤害罪侵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如截断他人一根指头,割掉一只耳朵等。二是对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破坏。如使肢体瘫痪、神经机能失常、听力减弱、双目失明等。因此,损害他人非身体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损坏假肢、打掉假牙等,不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强行剪去他人的毛发、指甲,谈不上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也谈不上对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破坏,亦不可能成立本罪。故意伤害罪的对象只能是行为人以外的他人,不包括行为人自己。我国的法律规定,有意伤害自己身体的,一般不构成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侵犯了国家和社会利益而触犯了刑法规范时,或者自伤身体作为实施有关犯罪的条件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应按刑法第434条规定的战时自伤罪追究刑事责任。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首先,须有伤害行为。伤害不外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性;二是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伤害通常表现为作为形式,既可以是直接使用刀、枪、棍、棒、石头、或拳打脚踢等暴力实施,也可以是间接利用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无过错的人、动物等伤害他人。有的还使用毒物、化学品、放射线、激光等非暴力手段伤害他人。在少数情况下,伤害行为由不作为构成。伤害行为手段通常是暴力性的,但也不排除无形的,非暴力的手段。其次,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损害。如果是属于正当行为的伤害,不能以故伤害罪论处。最后,本罪的构成要求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故意伤害罪。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实施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也应负刑事责任。
4.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构成,也可是间接故意。
三、故意伤害罪确定故意伤害事实的步骤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的,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伤害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下面就是关于故意伤害罪伤情如何判断的回答!就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四、故意伤害罪的定义什么是故意伤害,如何认定罪与非罪?
1、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致人重伤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2、故意伤害罪与非罪的界限,重点应把握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故意伤害,是指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一种是对人体器官机能的损害。而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当然,殴打行为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并非绝对,而只能是相对而言的。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脸肿的后果;用手撕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损伤。但这种行为都不属于犯罪,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
3、需要指出,有时殴打行为与伤害行为在外表形式及后果方面没有什么区别。例如拳打脚踢,有时只造成轻微疼痛或一点表皮损伤、皮下出血,有时则可能造成伤害甚至死亡。不能仅以后果为标准,则不能简单地认为,造成伤害他人身体甚至死亡的就是故意伤害罪,而没有造成伤害的就是一般殴打行为。而应符合全案情况,考察主观客观各方面的因素,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伤害他人,还是只出于一般殴打的意图而意外致人伤害或死亡。司法实践中尤其应当注意的是,不能把凡是打一拳、踢一脚造成后果的行为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六、故意伤害罪中的犯罪行为认定
你好以下就是关于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故意如何认定的解答希望对你有帮助,仅供参考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罪虽然有3个幅度的法定刑,但不可能将同种数罪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情节,如果按一罪论处,难以实现罪刑相适应。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主体要件。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 当负刑事责任;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主观要件。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七、"如何追究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法律责任"
故意伤害轻伤,《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234条
[2]《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八、"故意伤害罪如何确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死罪的认定"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故意与故意伤害由于客观上行为动作往往一样,都可能产生死亡,主观上又都出于故意,因而使两罪的界限往往不容易分清,这也成为司法实践中感到棘手的问题之一。故意能引起他人死亡,故意伤害也能引起死亡,从古至今,几乎没有哪个国家的立法不注意到这种事实的存在。但是,如何区分故意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的界限,却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在我国的刑法中,实行客观主义原则,只看死亡是怎样发生的,而不问行为人的故意为何。例如,我国唐律就是以死亡发生的时间来区分的。其中关于“保辜”的规定是“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限内死者,各依论。在其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这就是说,只要行为人殴、伤他人,在上述保辜期限内死亡的,不论行为人有无的故意,一律以罪论在上述期限以外发生死亡的,或者在限内死亡而与行为人的殴、伤没有因果关系的,一律以殴、伤的规定论处。清代著名法学家、法律改革家沈家本也说过“故殴伤人因而致死者,以故杀论”。①在英国也曾实行“一年零一日”,即谋杀和非预谋罪的认定,以被害人在一年零一天之内死亡为条件,如果是在一年零一天以后死亡,则不能按上述罪处罚。但是这一已被《法律修改法(一年零一天)》所废除。②在实施了故意的打击,发生了死亡的案件,怎样认定是故意,或是故意伤害致死,在我国的理论界有不同看法。有的说“关键在于弄清犯罪的目的”,因为,“犯罪目的是决定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方向的根本条件”。③照此说来,证明有的目的,就是故意罪,有伤害的目的,就是故意伤害罪。有的更直截了当地指出“认定故意罪,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就不能构成故意罪。”④上述观点,在刑法学界受到广泛的批评。笔者认为,如果案件事实证明行为人有的目的,当然构成故意罪,但是,有什么理由否定不是希望,而是放任死亡发生的间接故意的存在呢如果认为,故意伤害致死对死亡也可以表现为放任态度,那么,这同故意罪的界限不是完全混淆了吗这样的,只能导致重罪轻判,削弱了对人的生命权利的保护。而且,把一种性质更严重的犯罪的构成作为另一种危害性质较轻的犯罪的加重,无论在法律上和理论上说,都是不适当的。在理论上,还有人主张,“从犯罪行为来认定罪与伤害罪”⑤如果这里所说的“犯罪行为”是指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相统一的犯罪行为,这种说法是无可非议的。因为,说实施故意行为定故意罪,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定故意伤害罪,没有任何错误。但是,当谈到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的区别时,关键的问题,在于如何认定行为人有无的故意。这本来是个需要充分调查和分析案件的各种事实才能作出结论的复杂的问题,有的人却企图用简单的方法来解决。例如,有的说“凡是在当场一击或者一死的,都不能认为是伤害致死,应当认为是故意。”⑥并且“由此得出结论,伤害致死,在伤害和死亡之间必须有一定距离,没有一定的距离,就难于辨别是伤害致死,还是故意。”⑦有的人说,判断是不是有的故意,不应当以故意的为准,不然的话,被告人不承认有的故意,我们就不好定案了。他们主张,判断的标准就是看被告人是不是“使用致命的工具,打击致命的部位”。如果使用了致命的工具,打击了致命的部位,造成了死亡,就是故意反之,就是故意伤害致死。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地用这样一种公式来判断。首先,致命的工具本身的范围,就是很难绝对确定的,例如,刀、斧、枪支可以说是致命的工具,但它也可以作为伤害的工具,不能说拿刀的,就一定是要砖头、石块或木棒,常常被用来作伤人的工具,但是,用来的也不乏其例。因此,单从工具性质上是难以认定是或伤害的。说打中要害部位造成死亡,就一定是故意,也不妥当。打中要害部位造成死亡,可以是由于各种原因。有的是有目标地选择要害部位有的是在双方的搏斗当中,无意之中击中要害,甚至于有的被告人本来是想打击非要害部位,但由于被害人躲闪却正好误中要害部位。可见,打中要害的部位,并不等于被告人就有的故意。所以,用简单的方法,难以作出正确的结论。笔者主张,对这种案件,要综合案件的各种情况加以判断,不能简单地某一个事实做结论。司法实践的经验,在区分上述界限时,有以下事实是值得考虑的。九、致人重伤罪的认定和定义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过失致人重伤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二、过失致人重伤罪条文释义(罪名解读)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本罪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对于伤害他人的不是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而致使他人发生重伤的。其中疏忽大意的过失重伤他人,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重伤的,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重伤。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重伤,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重伤的,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重伤。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他人重伤的才能构成犯罪,造成他人轻伤的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重伤的,属于意外事故,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依照本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条同时还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是指过失行为致人重伤的,除本条的一般性规定外,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过失致人重伤的情况,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对于本法另有特别规定的,一律适用特别规定,而不依照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本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致人重伤的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致人重伤的规定等。 三、过失致人重伤罪量刑标准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例如过失爆炸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处理。 四、过失致人重伤罪司法解释1、针对如何认定构成重伤,刑法95条有明确规定第九十五条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十、故意伤害罪的定罪因素有哪些?
上述行为如果构成受害人轻伤以上的伤情就涉嫌故意伤害,对于故意伤害的定罪是以造成伤情的轻重为依据,手段是否残忍属于量刑的情节。受害人不可能任凭他人用牙签刺自己的指缝,在实施该行为时,加害人是否对受害人进行了强制例如捆绑、胁迫,如果有强制行为还可能涉嫌非法拘禁罪。
十一、辩护词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的辩护策略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属于严重的情形,写辩护词要侧重于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方向。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辩护词应当具有针对性,一般情况下一、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依法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三、本案因民事纠纷引起,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平时表现一贯很好,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因此,依法应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四、案发后,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为弥补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被告人家属多次积极与被害人协商,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十二、故意伤害罪与过失犯罪的界限。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能够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就不能称之为过失犯罪。过失的种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的心理态度。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能够预见需要考虑行为人的知能水平、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以及行为时的客观环境。应当预见的是法定的危害,即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害,而非任何。
2、过于自信的过失。又被称为有认识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的心理态度。行为人在已经预见危害的同时还实施该行为,是因为行为人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相信自己能够避免的发生,但所凭借的主客观条件并非真实可靠过高估计自己的主观能力、不当地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对避免危害的作用或者误以为发生的可能性很小,因而可以避免发生。这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认识因素。轻信能够避免又表明行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的发生,这便是过于自信过失的意志因素(不能认为“轻信能够避免”是过于自信过失的意志因素)。注意过失犯罪的认定要注意两点。第一,过失犯的客观构成要件。过失犯存在实行行为,但其定型比故意犯的实行行为缓和。例如,村主任甲号召农民冒雨抢救粮食,农民乙在抢救粮食过程中被雷打死。即使甲对具有预见可能性,但因为缺乏过失犯的实行行为,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第二,过失向故意的转化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导致对某种法益产生危险,但故意不消除危险,希望或者放任发生地,直接认定为故意犯罪。例如甲不慎将烟头扔在仓库里,具有发生火灾的危险,甲能够及时消除危险,但想通过造成火灾陷害仓库保管员,故意不消除危险,导致火灾发生。这便由一般过失转化为犯罪故意,应认定为放火罪而不是失火罪。过失行为虽然已经造成了基本(成立基本的过失犯),但在能够有效防止加重发生的情况下(既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又有回避的可能性),行为人具有防止加重发生的义务却故意不防止的,对加重成立故意犯罪。注意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是刑法中的难点,也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考点。首先,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的发生,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危害不发生,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其次,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避免危害的措施;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危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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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犯罪是我国当前刑事犯罪活动中十分突出的犯罪现象。运用法律手段遏制、预防暴力犯罪,特别是严重暴力犯罪,是当前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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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的财产以暴力、威胁等的方式进行占有的行为,而在刑法中,与抢劫罪比较相似的是抢夺罪,那么抢夺罪与抢劫罪有什么异同?下面由听律网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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