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成高利转贷罪的条件是什么?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你好,构成高利转贷罪的条是件要求行为人有两个行为套取行为和转贷行为。具体而言,就是行为人采取虚构贷款项目等手段,套得银行的贷款再转而贷给他人,从中赚取利息差。构成该罪就应当有以上两个行为,仅有套取行为是不能构成本罪的。此外,行为人套取的对象仅包括银行的信贷资金,民间借贷并未纳入刑法所规制的范围。并且行为人的转贷不是一般的转贷,而是高利转贷。掌握上述几点,对于准确适用该罪非常重要。
二、高利转贷罪什么是高利贷?高利贷款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解答如下, 高利转贷利率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可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高利贷在我国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的定义。对借贷双方因利率问题产生的争议,如畸高利率等,司法机构可依据、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判定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权利义务。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1、原则上说民间借贷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超过了就是高利贷,法律不予保护。
2、高利贷法定界限不能简单地以银行的贷款利率为参数,而应各地的实际情况,专门制定民间借贷指导利率,超过指导利率上限的,即构成高利贷。凡约定利息超过法定指导利率的,其超过部分无效,债权人对此部分无请求给付的权利。
3、实践中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对具体的借贷关系进行具体分析,然后再认定其是否构成高利贷。从界定高利贷的标准上看,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本身不存在涉嫌犯罪的问题。但是高利贷是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并且法律严厉打击高利贷行为。另外,如果在放高利贷的过程中有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刑法中没有关于高利贷的罪名,只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高利转贷罪
1、对于个人或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以高利转贷罪论处。我国《刑法》175条规定了“高利转贷罪”,即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四、高利转贷罪什么是高利贷,高利借贷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认定高利转贷罪,需要准确认定其犯罪对象,即何谓信贷资金。信贷资金,指金融机构银行有关贷款方针、政策,用于发放农村、城市贷款的资金。主要由下述三部分构成1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吸收的各种形式的存款,主要是单位的公营存款。这是信贷资金的主体部分;2国家财政拨发给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这在信贷资金中占极小比例;3由资金市场拆借而入的资金。包括从人民银行贷入的短期贷款;本行内部上、下系统内的借款;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款。此类资金原则上不能安排长期贷款。
五、"高利转贷罪的认定条件是否满足高利贷条件"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上的。认定高利转贷罪的标准是什么1、认定高利转贷罪,需要准确认定其犯罪对象,即何谓信贷资金。信贷资金,指金融机构银行有关贷款方针、政策,用于发放农村、城市贷款的资金。主要由下述三部分构成1、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吸收的各种形式的存款,主要是单位的公营存款。这是信贷资金的主体部分;
2、国家财政拨发给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这在信贷资金中占极小比例;
3、由资金市场拆借而入的资金。包括从人民银行贷入的短期贷款;本行内部上、下系统内的借款;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款。此类资金原则上不能安排长期贷款。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六、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准则。
您好!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是1、客体上,本罪作为借贷犯罪之一,差别于借贷诈骗的一大特征就在于后者是对这笔借贷所有权的侵犯,因为做法人是有占有借贷的主观有意和客观做法;前者是对借贷使用权的侵犯,做法人虚造虚假借贷事项申请借贷,只是为了高利转贷以赚取高额息金差,并没有有侵吞借贷不还的主观意图,因此该罪本质上是对借贷使用、收益等权益的侵犯.笔者认为,高利转贷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表层上,该罪侵犯的是银行借贷的使用权;深层上,由于借贷得不到合法使用,国家不能清楚资本的准确流向,从而使资本失去必要的监管,扰乱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
2、客观方面,本罪要求做法人有两个做法套取做法和转贷做法。具体而言,就是做法人采取虚构借贷事项等手段,套得银行的借贷再转而贷给他人,从中赚取息金差。构成该罪就应当有以上两个做法,仅有套取做法是不能构成本罪的。此外,做法人套取的爱人仅包括银行的信贷资本,民间借贷并没有纳入刑法所规制的范围。并且做法人的转贷不是通常的转贷,而是高利转贷。掌握上述几点,对于准确适用该罪非常重要。
3、主体上,本罪既能够由个人构成,也能够由单位构成。但是在刑事职责的承受上,两者有所分别,这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起刑点分别,相关司法解释,个人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是在五万元以上,单位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是在十万元以上;二是对于单位犯罪中个人的刑事职责,刑法干了有别于个人犯罪中个人的刑事职责的限定,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不顾单位违法所得数额是较大还是巨大,都是按个人犯罪中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刑事职责论处。
4、主观方面,本罪只限于直接有意,做法人必须明知自己套取金融组织信贷资本这一做法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明知转贷给他人的做法的社会危害性,但是不要求对具体的危害有明确认识。而且本罪还要求做法人有目的,即转贷牟利的目的,做法人套取资本的目的就是为了转贷并从中牟利。《》第条,【高利转贷罪;欺骗借贷、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组织信贷资本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欺骗手段获到银行或者其他金融组织借贷、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组织导致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组织导致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照前款的限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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