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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规定有哪些监视居住的法定

来源:法否网 2025-11-06 03:09:58 7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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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规定有哪些监视居住的法定
监视居住的规定有哪些监视居住的法定

一、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监视居住规定

《刑诉法》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二)便于监视、管理;(三)能够保证办案安全。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公安部规定》第一百零七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人身危险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公安部规定》第一百零八条固定住处,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二)便于监视、管理;(三)保证安全。公安机关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监视居住。《公安部规定》第一百零九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制作监视居住通知书,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由决定机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诉法》 第七十三条
[2]《刑诉法》 第三十三条
[1]《公安部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1]《公安部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1]《公安部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二、监视居住的地方是否是特定的,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监视居住的地方不是特定的,监视居住的场所有两个,分别是被告人的住所地和指定监视居住的场所。监视居住由社区负责实行,会监控被监视人的行踪,定位被监视人的手机,在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有违法犯罪行为。

三、公安局采取监视居住的方法有哪些,法律有哪些规定?

公安机构可以采用两种方法进行监视居住,被监视者有固定居住地的,可以将这个地方作为监视居住的场所;没有固定居住地的,需要由检察院指定场所进行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属于刑事强制措施,有一定的时间限制。

四、"解除监视居住继续侦查的规定"-法律解释。

解说监视居住继续侦查的规定是,如果公安机关对案件在继续侦查的时候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构成犯罪的话,我们是可以申请解除监视居住,如果在侦查过程中认为需要提起公诉的话,那么就会进入公诉的程序。

五、监视居住规定哪些人可以监视居住?

针对监视居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六、司法解读监视居住的定义、相关规定和适用条件

司法解读监视居住的定义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自由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范围与取保候审相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检、法机关既可以取保候审,也可以监视居住,具体由公、检、法机关案件情况决定,但不得对同一个人同时适用。《刑事诉讼法》第57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没有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被指定的居所,所谓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所谓指定的居所是指办案机关在其所在的市、县内给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须经过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其中并不包括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公、检、法机关传讯时,必须及时到案,接受讯问,以保证其目的的实现。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监视居住期间,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公安部《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干扰证人作证的;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在监视居住期间又进行犯罪活动的;实施其他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司法解读监视居住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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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规定》 第四条
[1]《刑事诉讼法》 第57条

七、"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与条件"

监事居住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以指定监视居住为例,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条件是指具备适用监视居住必备条件的同时,要启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还必须满足的额外条件,主要有两种情况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

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的。前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条件欠缺,没有固定的住处,使得客观上不能执行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就成为一种补充办法;后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固定住处,客观上可以执行监视居住,但是,涉及到三种性质严重的案件,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碍侦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就成为顺利开展侦查活动的必要办法。

八、监视居住规定监视居住的条件有哪些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解除监视居住的条件解除监视居住的情况主要有三种。

1、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

2、犯罪嫌疑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3、当事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办案机关批准的。监视居住的条件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九、监视居住对于非法侵入、拘禁等行为的解决方法

监视居住的执行

1、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

3、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在执行期间,犯罪嫌疑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住处或者指定居所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由该县级公安机关征得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同意后予以批准。适用监视居住的条件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十、法律禁止监视居住的情形

法律分析不可用监视居住的情况有可能判处控制或儿童适用附加刑的、可以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的、犯罪事实严重的、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等,对于上述情况都是不可以进行监视居住处理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律师提示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法律规定哪些不可用监视居住?”相关。专业的问题建议交给专业的人来解决,如果您还有疑虑,可以联系听律网律师为您制定个性化解决方案。相关补充1刑事案件怎么委托律师1、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律师事务所认为可以接受聘请的,应当与当事人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办理委托手续,明确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写明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办理此案的律师姓名,并由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签名、盖章,注明合同订立日期2、如代他人聘请律师,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交有关委托聘请律师的证明文件,律师事务所方可接受聘请3、交纳代理费律师的法律服务是一种有偿服务,因此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时,必须交纳一定的律师费用,依照承办业务的繁简程度,需时长短和诉讼标的的多少等实际情况,向当事人收取规定幅度内的办案费用。相关补充2刑事律师收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1]《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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