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会决议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条件
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定期、临时)。
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3、会议主持情况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一般情况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应附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的委派书)。
4、会议决议情况 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的具体表决,持赞同意见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持反对或弃权意见的股东情况。
5、签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主要规定了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等。
三、股权受让方无签字,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公司法》第71条限定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认可。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认可,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认可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认可转让的,不认可的股东应当买下该转让的股权;不买下的,视为认可转让。 经股东认可转让的股权,在同等要求下,其他股东有优先买下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买下权的,商量确定各自的买下比例;商量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给钱比例行使优先买下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限定的,从其限定。本条法律限定,有限职责公司股东转让股份,公司章程有限定的按照公司章程限定,无限定的,须经过半数以上股东认可,同时在同等要求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买下权。
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71条
四、股权转让手续需满足哪些条件,需要股东会决议书和股权转让协议吗?
股权转让的实施,实践中可依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先履行上述流程性和实体性要件后,与确定的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使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方式两方均无太大风险,但在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应签订股权转让草案,对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商定,并商定违约职责即缔约过失职责的承受;另一种方式转让人与受让人先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后由转让人在公司中履行流程及实体要求,但这种方式存在不能实现股权转让的目的,以受让人来说风险是很大的,通常来说,受让人要先支付部分转让款,如股权转让不能实现,受让人就要承受追讨该笔款项存在的风险,包括诉讼、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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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生分立或合并以后,无论是继续存在的存续公司,还是合并以后的新设公司,都会发生业务职能的变更,都需要变更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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