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股东申请企业解散的方法"
如果股东不能通过协商方式解散公司的,则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条
[1]《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二、股份企业股东如何申请解散公司?
1.设立方式不同子公司一般是由包括公司在内的两个以上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注册应当符合《公司法》对设立条件及投资方式的规定,并到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子公司的名称最后一般是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或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一般是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机关提出设立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的名称最后都是某某分公司。
2.法律地位不同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可以在其自身经营范围内独立开展各种业务活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须由母公司决定。分公司是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部门提请设立的,其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虽可以独立开展业务活动,但必须以总公司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且只能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
3.受控制方式不同母公司对子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多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做出投资决策以及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分公司则不然,其财产、业务、人事受总公司直接控制,并只能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4.承担债务责任方式不同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其以自身全部财产为其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分公司不仅无独立财产,且在财务上须与总公司统一核算,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总公司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为限承担清偿责任。
5.诉讼中的法律效果不同我国法人制度的基本精神是法人仅以其自身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因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故子公司只须以其自身资产为限承担民事责任,除出资人(即子公司的各股东)出资不实或出资后抽逃资金外,无法清偿的部分出资人无须另行承担。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在诉讼中可直接以总公司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
三、公司不召开股东会,股东是否可以申请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的原因一是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项出现;二是股东会决议解散;三是因为合并分立而解散;四是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是公司解散不按期成立清算组人民依据债权人的请求组织清算解散;六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通过其他方式不能解决的,持有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申请人民解散。无论那种方式解散,占表决权25%的股东指可以提出解散的议案,可以向人民申请解散,无权决定解散事宜。除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和撤销以及人民决定解散的情形,其余情形解散公司按《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附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2]《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1]《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
[2]《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
[3]《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4]《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5]《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6]《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7]《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四、公司经营困难,股东可以申请解散,解散诉讼的范围是什么?
你说的股东向申请解散公司,叫强制清算。 关于强制清算案件的诉讼费(即申请费)标准为普通财产案件收费的一半,,以强制清算财产总额为基数,超过30万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依据最高人民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申请费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和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申请费的有关规定,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以强制清算财产总额为基数,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计算,人民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优先拨付。因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强制清算程序依法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不再另行计收破产案件申请费;按照上述标准计收的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超过30万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已经收取的,应予退还。
21、人民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人民准许的,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不再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予以拨付;人民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人民准许的,已经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优先拨付的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不予退回。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
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
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
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
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
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
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纳。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第四十二条 依法向人民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条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四条
[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条和第四十二条
[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条
[5]《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6]《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四条
[7]《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条
[8]《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条
[9]《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一条
[10]《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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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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