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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清算与总公司有关吗法律上是如何确定的

来源:法否网 2025-11-26 15:24:14 37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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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清算与总公司有关吗法律上是如何确定的
分公司清算与总公司有关吗法律上是如何确定的

一、分公司清算与总公司有关吗?法律上是如何确定的

专业分析
分公司清算与总公司有关。我国法律规定,分公司本质上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是真正独立的公司,因此也就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其所有对外的债权债务均应由总公司承担。在注销时应由总公司对其进行清算,并接收其资产、债权和未了结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

三、公司合并分立有必要进行清算吗?法律上如何规定?

专业分析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不需要进行清算。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只需要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再按时通知债权人即可,不需要进行清算。
公司合并的,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分立的,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四、公司合并分立需要清算吗?法律,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进行清算。

律师解答
公司合并分立并不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因此,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不需要进行清算。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只需有各方协议,以及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再按时通知债权人即可,并不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只有在公司解散时,才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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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2]《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五、分公司可以先清偿自身债务再清偿总公司债务嗎?

公司法人在清偿偿还前,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破产花费。破产花费是对破产财产保管、清理、处置和估价时所需要的花费。例如,破产诉讼的花费、聘任工作人员的花费等。民事诉讼法限定,公司法人在优先拨付破产花费后,按照下列步骤清偿债务

1.破产公司所欠工人薪水和劳动保险花费。公司工人的权利首先应当得到保护,破产公司所欠工人薪水和劳动保险花费应当优先支付,以保障广大工人再次就业前基本的生活需要。

2.破产公司所欠税款。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破产公司所欠的税款,也应当优先清偿。

3.破产债权。主要指破产偿还公司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款项。公司法人清偿财产时,前一清偿步骤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才开始后一步骤的清偿。以此类推,一直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在同一步骤中,各个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步骤先后。如果破产财产不够清偿同一步骤的清偿要求的,则按债权的比例偿付债权人的债务。

六、公司清算分为多类型,包括破产清算、清算银行破产清算和清算公司等多种形式。

公司清算分为两种,一种为正常清算也称公司清算,是指公司除因合并、分立或破产的原因解散外,公司被其他一切原因解散而适用的清算程序。一种是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资不抵债时依照《企业破产法》被依法宣告破产时适用的清算程序。正常清算中,《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也就是说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排在清算费用之后。这时公司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公司有能力支付员工的相关补偿。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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