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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级别管辖法院

来源:法否网 2025-01-25 09:05:34 33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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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级别管辖法院
行政诉讼级别管辖法院

一、行政诉讼级别管辖法院针对政府的行政诉讼级别。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
在行政诉讼中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称作一般地域管辖,有时也称普遍地域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两种具体情形

1、《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选择其中之一进行诉讼时,按我国行政诉讼的管辖规定,可以就行政行为造成人身损失和财物损失都在同一法院诉讼,而不是分别提起诉讼。

2、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共同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引用法规
[1]《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
[1]《行政诉讼法》 第十九条
[1]《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二、行政诉讼级别管辖法院,具体有什么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引用法规
[1]《行政诉讼法》 第十四条
[1]《行政诉讼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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