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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三性的质证是什么?材料证据证人证言证据1

来源:法否网 2025-07-27 08:51:19 6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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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三性的质证是什么?材料证据证人证言证据1
证据三性的质证是什么?材料证据证人证言证据1

一、证据三性的质证是什么?

证据的“三性”是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大特性。

1、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

2、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是真实的,不是臆想或虚构的。

3、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必须密切相关,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条

二、审查起诉阶段证据需要质证吗?

我国的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相关的起诉阶段的证据需要质证后才能够进行证明。证明后我国的审理和办理单位针对这类案件进行相关的审理和判决工作。质证时应我我国的司法部门进行相关的见证,见证后相关的证据才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

三、证人不出庭作证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责任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向法院提供证据。也就是说,民事诉讼的举证义务主要是由当事人自己履行。如果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我国目前没有关于民事诉讼强制证人出庭的规定,也没有规定证人不出庭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因此,在民事诉讼中,证人不愿出庭作证是不能作出处罚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条

四、民事证据的质证原则

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主要是由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者组成,只要证据符合三者,那么该证据就可以成立。首先真实性是指一份证据形成的过程中是客观真实的,出具的证据不是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它的又可以客观反映需要证实的事实的。

五、不公开质证的证据主要包括哪些?

1、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2、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秘密性,因此,应当在诉讼中对此加以应有的保护。

3、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个人隐私与当事人的声誉有关,如果在社会上得以扩散将给个人的名誉、人格等带来不良影响。证据所涉及的个人隐私必须是合法的,法律才能保护,才可以作为不公开质证的理由。

4、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审查确定后,也不能在开庭时公开质证。在公开审理案件时,如果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时,审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并审查决定是否应当转为不公开审理。

六、证人未出庭作证证据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最后有几点需要温馨提醒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七、"质证民事证据的重要性如何确保证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大家都知道在法律上所有案件诉讼的审理与判决所依靠的都是证据,证据是在法庭上被唯一信赖的东西。在民事诉讼之中,民事证据都具有三性。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如何质证?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主要是由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者组成,只要证据符合三者,那么该证据就可以成立。首先真实性是指一份证据形成的过程中是客观真实的,出具的证据不是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它的又可以客观反映需要证实的事实的。有些时候,一份证据虽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伪造的,但是证据的不足以证实需要反映的事实,使得证据不具有真实性,所以真实性其实包括了真实和实质上的真实两个方面,如果两种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是,那么在形式上的真实就必须要服从实质上的真实,质证时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如果缺少其中之一,那么该证据就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是指

1、该证据的证据符合法定形式,民事诉讼证据一般有七种法定形式,只要不符合这七种法定形式的都不具有合法性2、该证据需要符合形式上的要件。如果一份单位签署的合同就必须加盖单位的印章,一份单位出具的证明就必须具有单位印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名,证人也需要自身有作证的能力和证人资格。

3、证据的来源一定要符合法律要求,确保出具证据的主体适格,取证程序合法。比如生活中需要出具一份村委会的证明甲丧失劳动力的证明,但是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没有对甲是否具备丧失劳动力的资质的话,那么该证明就没有合法性;再比如一份鉴定书是由没有相应鉴定资质的鉴定单位出具的,那么该鉴定书也没有合法性。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一定具有相关的联系。在审判的时候,如果当事人出具的证据与本案之间没有关联性,具体的来说是指该证据与举证的一方(原告或被告、第三人)待证事实之间没有关联性。对于每一个案件、提交的每一个证据都有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各个待证事实因为案件的不同、因为诉讼阶段的不同,都会各不相同。一方所举证据来证明如果不属于本案应证明的待证事实,才可以是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比如在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假设卖方是原告,原告想要自己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的,就必须对如下待证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首先原告必须是本案合格的诉讼主体;买卖双方具体是什么时候就什么标的物达成的买卖协议;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将标的物交付给了被告;被告没有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履行合同。其中有一点需要说明一下,对于同一个证据,它可以证明几个不同的待证事实,反之,多个证据也可以证明同一个待证事实。民事诉讼的真实性是对实事求是的最佳体现方式,在合法性上主要是体现出其是有法律保护的,而关联性,是对其效力的程度最好的体现。如果要想使诉讼成功,那么提供的证据就必须符合这三性。

八、不公开质证的证据包括哪些?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公开质证的证据的情况有什么

1.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

2.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

3.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

4.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九、"证人证词不得妨碍法庭调查"。

  未经质证的证据是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证人证词同样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原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第七十三条经人民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2]《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1]《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七条
[2]《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二条
[3]《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三条

十、证人的证词可以作为证据吗?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和当事人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特点

1、 夫妻生活的私密性,决定了婚姻家庭生活的事实,不具有公开性及社会性。因此,能够了解夫妻生活部分情节的知情人范围往往限于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之间,证人证言往往与出证一方当事人关系密切,或者与双方当事人关系密切,证言具有一定的倾向性。

2、 证言往往具有主观性。由于每个人的伦理道德观念不同、社会生长条件不一,因此,每个证人对于婚姻家庭纠纷事实的认识也相差甚远。

3、 证言往往并非来自亲身感知。由于夫妻之间生活的排外性,导致在很多情况下,证人证言证实的来源都是一方当事人,即当事人转述给证人。转述本身就带有强烈的感彩,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证言的真实性,形成所谓的“传闻证据”。

4、 当事人往往对证人证言具有依赖性。由于婚姻案件取证特别是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取证较为困难,因此,很多当事人往往将希望寄托于当庭陈述上面,有的律师也要求当事人在庭后或开庭时向递交自诉书或者是证人证言。而离婚案件中子女的证词可以作为有效证言吗,我国法律规定,在离婚案件中一般不会采用十岁以下的子女口供作为证言证词,但是如果询问的是符合当前年龄的问题,有可能会进行采纳。

十一、证据的种类及其在证据链中的作用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物证,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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