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用人单位怎么办?"
1、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上级机关申诉或举报玩忽职守的部门或工作人员;
2、产生实际损失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构成犯罪的,可以向监督机关举报。
针对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这个问题,《劳动合同法》在第九十五 条作了这样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风险提示行政职能部门的赔偿为国家赔偿,国家赔偿需要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是履行职责义务,且该行为给当事人或者企业造成了损害,发生了损害后果才能申请赔偿。
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行政部门玩忽职守怎么办?"
1、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五条
三、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该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五条
四、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怎么办?
解答山西黑砖窑案件暴露出了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对一些违法用工的情况监管不到位,之所以监管不到位,很大程度上在于不作为和对这种违法犯罪现象的漠视。 《劳动合同法》针对这个问题在第95条作了这样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劳动合同法》 第95条
五、镇民政和劳动保障所工人在敬老院工作时,遇害,其管理者能否成玩忽职守罪的主体?
如果他无尽有自己的管理职责和义务,能够构成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罪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必须有违反国家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玩忽职守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所谓玩忽职守的作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的行为。有的工作马马虎虎,草率从事,敷衍塞责,违令抗命,极不负责任。有的阳奉阴违,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胡作非为等。所谓玩忽职守的不作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尽职责义务的行为。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而且也有条件履行的职责,不尽自己应尽的职责义务。有的擅离职守,撒手不管;有的虽然未离职守,但却不尽职责,该管不管,该作不作,听之任之等。由于各个机关、单位都有自己的活动原则、组织纪律和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利、义务,这些都是必须遵守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违反了这些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才能成为玩忽职守的行为。因此,玩忽职守的行为方式多样,涉及面广,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部门,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在粮食保护、防火护林、商品检验、食品卫生、文物保护、防止伤亡事故及金融管理等方面,对玩忽职守行为以及依法应予追究的情况,本节和有关单行法规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在处理某个具体玩忽职守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本节和有关法律规定,对照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这是认定构成各个方面玩忽职守罪的具体依据。
2、必须具有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玩忽职守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认定是否重大损失,应司法实践和有关规定,对所造成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损失的实际情况,并按直接责任人员的职权范围全面分析,以确定应承担责任的大小。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第1款),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六、镇民政和劳动保障所的工人在敬老院工作时杀人,管理人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
如果他无尽有自己的管理职责和义务,能够构成玩忽职守。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用人单位怎么办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职务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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