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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解释规定行政诉讼的主体

来源:法否网 2025-05-19 11:00:28 8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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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解释规定行政诉讼的主体
行政诉讼法解释规定行政诉讼的主体

一、行政诉讼法解释行政诉讼法的主体是什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 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这就是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

二、行政诉讼法规定

对于行政诉讼法规定,什么是行政诉讼这个问题,解答如下《行政诉讼法》可以说是从行政诉讼这个窗口透视的行政法。这本书没有多少理论,主要是对这个法制建设时代中国行政法图景的描绘。它展示了中国行政法治所取得的成就,所遇到的困境,所蕴含的希望。《行政诉讼法》介绍了行政诉讼制度概论、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司法审查的标准、司法救济的手段、行政诉讼程序等。

三、行政诉讼法概述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包括的有总则、受案范围、管辖、诉讼参加人、证据、起诉和受理、审理和判决、执行、涉外行政诉讼、附则。总则中有立法目的、诉权等相关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四、行政诉讼法和审判解释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哪些?

1、参诉权利。第三人有权申请或依法院通知参加原被告之间已经开始并尚未结束的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遇到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向第三人及时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2、诉讼主张权利。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

3、提起诉讼权利。第三人有权对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后的行为提起诉讼。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或送达)(原告或者)第三人。(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4、答辩权利。有第三人参加的诉讼,人民法院在规定期限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第三人,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有关材料。第三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5、对撤诉提出异议的权利。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第三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08)2号)规定,“第三人无异议”是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的必备条件之一。反之,第三人有异议,法院就不得准许原告撤诉。

6、举证权利。法院应当发给第三人(供原告、第三人举证使用的)举证通知书,以便其行使举证权利。第三人的举证期限于交换证据之日届满。第三人可以在证据交换时,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在四川境内,第三人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中依法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作为工伤认定决定依据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采纳。人民法院第三人提供的证据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在江苏境内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7、申请调取证据权利。第三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在提供有关证据线索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其他有关证据。比如,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或者拒绝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应第三人的申请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取证据。

8、申请延期审理权利。在原告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第三人对此可以要求延期开庭审理,以便重新准备答辩或者补充证据。

9、上诉权利。对与第三人自己的实体权利义务责任关联的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10、申诉和申请再审权利。第三人认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

11、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平等享有的其他诉讼权利。对于行政复议的相关处理情况,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和认定上,必须要对回避的条件进行说明,并向司法机关提出回避的申请,由司法机关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进行回避的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五、工商、卫生、质检三家行政机关共有作出一个具体行政做法,想要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25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的,作出具体行政做法的行政机关是被告。t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做法的,作出原具体行政做法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做法的,复议机关是被告。t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做法的,共有作出具体行政做法的行政机关是共有被告。t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做法,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做法,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t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引用法规
[1]《行政诉讼法》 第25条

六、行政诉讼第三人法律地位的法律规定

  

1、第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2、第三人是在他人诉讼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前参加诉讼;  

3、第三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4、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是由自己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而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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