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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转让股权可能会产生哪些影响隐名称投资人转让股权后

来源:法否网 2025-07-28 13:30:53 9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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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转让股权可能会产生哪些影响隐名称投资人转让股权后
隐名股东转让股权可能会产生哪些影响隐名称投资人转让股权后

一、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的后果和影响

在实践中,我们都知道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公司的股东会以隐名股东的身份来假借他人的名义来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中不出现该出资人。隐名股东的股权转让是怎样的呢?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公司法解释(三)》将隐名股东称为实际投资人,将名义出资人称为名义股东。《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名义股东处分其名下股权的可以参照认定为无权处分。换言之,隐名股东(实际投资人)是真正有权处分股权的人,其有权转让股权。若为隐名出资者对外转让股权,需首先确定其是否具有股东身份,确定办法和依据如前述若并不具有股东身份,则转让合同无效如具有股东身份,则需要分情况对待受让人继续隐名,则需要与显名股东之间建立契约关系若受让人需显名,则需要隐名股东成为显名股东,然后完成转让。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解释(三)》 第二十五条

二、隐名股东股权投资可以转让股权吗?

隐名股东股权投资可以转让股权,不管通过何种方式成为公司的股东,只要公司的章程并没有限制股权的转让,那么在股东并不想继续担任公司的股东,此时就可以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人,但是在转让之前必须要先通知公司的其他股东。

三、隐名股东的股权是否可以转让?

隐名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乃至于公司债权人的纠纷可谓老生常谈,但是却又比较复杂。实际投资人做隐名股东原因很多,但是风险可谓很高,如果不能采取合法有效的预防措施,可能最后“为他人做嫁衣”,那么隐名股东的股权,可以进行转让吗?

四、隐名股权股东有权要求股东损害隐名吗?

所谓隐名股东,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应当依据其出资形成确定两者的法律关系,但最常见的是委托关系。对于隐名股东的资格确认,理论上有两种学说。一为"实质说",即以实际出资的隐名者为法律股东;另一为"形式说",即以显名股东为法律股东并否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韩国《商法》第332条就此也作了原则规定"经他人承诺而以其名义认购股份者,承担与他人连带缴纳的责任"。这虽然是就隐名股权面对公司以及其他公司债权人追究情形下的股款缴付义务所作的规定,但依此可以推断出隐名股权共享共责的法律特性。既然隐名者应与显名者一同对外承担应尽的法律责任,那么为什么不能承认隐名股东相应的股东权利呢尽管有人主张形式说更符合商业交易外观公示的需要,形式说更便于维护公司治理的稳定以及对外关系的明确。美国《示范商业公司法》有关"股东"定义所指的第一类对象为前述以自已名义持有股份并记载于股东名册者,第二类对象便是那些股份受益权人,这一受益权是在公司存档的股份代管人证书上授与的。亦即公司股东或股份登记簿明确区分出自己持有股份者以及以他人名义代持股份者,两者皆为公司合法的股东,此处以他人名义代持股份,对公司而言显然处于明知的状态。另一类隐名持股,更多的可能是公司并非明知,仅仅发生于隐名者与显名者之间,仅此两者之间就股份持有达成交易而已。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商法》 第332条

六、股权转让股东股权是否可以约定不可转让?

你的问题我在听律网的解答如下对于“股东转让股权”的情况,我的回答如下股权转让--不论在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股东权利的转让。公司运作中,常用的“出资转让”与“股份转让”,两者、同“股权转让”在使用时意思没有实质性差别,只是“股权转让”使用较少。出资是公司设立前出资人或股东的行为,公司一经成立出资人的出资即转化为公司法人财产,即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对应的,出资人获得的是股东权,而非财产,因此此时不是,也不可能转让“出资”,故法条上界定为“股权转让”在概念上是最准确、最清楚的。而第74条规定的“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存在着混淆了法律概念界限的问题,只是实际意义似乎是“新股东顶下了原股东的出资”,为人们所接受,注销原出资证明书是正确的,取而代之的应是“股权受让证明书”或“持股证明书”,公司发起人的出资与新股东购买的股权是不同的,应当有所区别,或者在公司章程中加以界定。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还有其他疑问,点击“咨询我”进行咨询,为您提供专业法律咨询。

七、"股权转让协议发现隐名股东,转让协议有效应如何维权?"

您说的股权“典质”,可能是质押,虽然法律行政法规为禁止典质的其他财产也能够典质,不过实务中未见过股权典质的,只见过股权质押。股权质押是要解决出质登记的,要么工商局要么证券登记结算组织。当然还需要当事人订立书面协议。您果真这样干了,民诉法有个实现保证物权案件的流程,您的权利就实现了。就股权转让和隐名股东的问题,股权转让通常理解为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它的对外转让是要赢其他股东过半数统统一的,分别意的自己买,又不买的法律视其为认可。您果真干了典质法院也是这样办。您的协议是有效的,股东是以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来行使权力的,股东在工商局还要有登记的,未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只要股东要转让无转不了,可有一个工商登记问题,最起码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变换申请书,若其不签订咋办,开股东会换法定代表人,变换代表人,在做股权变换登记,这不太好实现。我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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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股东权转让股东权能否强制转让?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律师建言 小股东要在制定公司章程之初提前预防其实对于小股东而言,公司章程是保护其权益而限制大股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力武器,但随着我国新公司法进一步提升公司章程的地位,将原公司法中很多强制性规范变作“依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的规范,赋予了公司章程更广泛的权力。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小股东权利受到侵害时,要通过司法程序得以保护和救济是很困难的。

九、股权转让后,股东仍然有权拥有公司股权吗?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公司股权作为股权转让合同的标的物,由原持有主体向新持有主体进行流转,通常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等没有影响,公司仍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债权债务,新旧股东按照法律规定和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三条

十、股东权转让股东的权利和控制权的转让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东权中的权能可否分别转让在普通的股权转让实践中,股东往往整体性地将自己的股东资格(包括自己持有的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转让给他人。但在实践中,也有股东将自己所持股权中的一项或者多项权能(如分红权、表决权)转让给他人。如何看待此种转让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笔者认为,为尽量拓展当事人的合同自由空间,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此种转让行为的效力原则上应当受到尊重。就分红权而言,股东可以将自己在特定期间(包括公司存续期间)内的分红权让渡给他人。例如,股东可与他人达成协议,将自己的全部分红或者分红中的特定比例转让(包括赠与)给其他股东或者股东外的第三人。分红权具有双层涵义一是抽象股东资格中的特定权能;二是经由股东会分红决议而转化为债权的民事权利。虽然从理论上说,股东有权处分双层涵义上的分红权,但具有可操作性的分红权仅限于债权化的民事权利。就表决权而言,股东也可以将自己在特定期间(包括公司存续期间)内的表决权让渡或者处置给他人(包括设定表决权信托)。2020年公司法第43条之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股东虽然持股比例高、但表决比例低,或者当事人虽贵为股东、但不享有表决权的现象均属正常。当然,表决权的受让方(包括受托方)在行使表决权时应当依法行事,恪守诚实信用原则,而且其行使的表决权不得逾越有权处分股东的表决权范围。实践中,有些公司的控制股东将其出资取得的部分股权赠与对公司具有特殊贡献的高管或者技术骨干,同时明确此种股权的受赠人只能行使分红权,但不得享有表决权、转让权,此类股权亦不得继承。此种做法中的赠与财产与其说是股东资格或者股权,不如说是股权中的分红权;至于股权中的其他权能仍然操诸赠与人之手。笔者认为,这一做法应属有效。至于此种做法应当载明于公司章程,抑或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协议,均无不可。有些地方规章强制要求作为此类股权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地方规章指定的中介机构予以管理,侵害了增余人与受赠人的民事权利,于法无据,应予废止。但是,并非所有的股东权利都可以自由让渡给第三人。例如,股东依据2020年公司法第35条享有的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就不能让渡给第三人。因为,该股东权利的行使以股东资格存在为前提,倘若第三人不存在股东资格,则其是否有权优先认缴出资有赖于其他股东是否同意。再如,股东的代表诉讼提起权也不得脱离股东资格转让他人。这是由于2020年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均以股东资格之存在为前提。第三人缺乏股东资格,自然无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更重要的是,禁止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之单独转让有助于预防不肖之人滥用股东代表诉讼对公司或他人“敲竹杠”。

十一、"股权转让是否一定要按照1比1的比例进行?"

如果不是转让给实际出资人,当然要取得实际出资人的同意,股权如何转让以及转让后的回报,也当然要得到公司的同意和认可。

十二、公司章程不规定是否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公司章程未对向股东外第三人转让股权作出限制性规定,股东可以向第三方转让股权。但是,应当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即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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