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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工伤赔偿标准

来源:法否网 2025-08-08 00:51:33 10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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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工伤赔偿标准
农村工伤赔偿标准

一、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

你好,关于农民工工伤伤赔偿标准,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二、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关于农民工工伤病残保障的详细说明。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我在听律网的解答如下您好!你咨询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包括医疗保险待遇(一)医疗费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要求

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二)伙食补助费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三)食宿交通费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2、要求

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工伤赔偿标准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的比较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认定标准是以“居民”为认定标准。而并非简单的以户口本上标注的户口性质来简单的区分农村标准和城镇标准。 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当事人,属以下情形之一,可以按城镇标准赔偿。

1、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城镇务工、生活

2、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不以农业收入为生活来源

3、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年龄女在55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上及未成年人

4、在城镇经商一年以上

5、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系村民委员会,但本户已被征地

6、户籍属于成都五区农村户口,未被征地

7、外来务工的建筑工人,在一个或多个建筑工地连续务工超过一年

8、虽然居住在农村,但就职于某单位超过一年,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五、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一、医疗保险待遇(一)医疗费第30条第3款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要求

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二)伙食补助费第4款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三)食宿交通费第4款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2、要求

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四)康复治疗费第6款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

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五)辅助器具费第32条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六)停工留薪第33条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七)生活护理费第33条1、标准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

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八)工伤复发的费用第36条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二、伤残保险待遇(一)伤残补助金1、标准一级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25个月的本人工资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21个月的本人工资2、要求

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

2、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二)伤残津贴1、标准一级本人工资的90% ;二级本人工资的85% ;本人工资的80% ;四级本人工资的75%.

2、要求

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

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三)伤残补助金1、标准五级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四)伤残津贴1、标准五级本人工资的70%;六级本人工资的60%.

2、要求

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五)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1、标准五级、六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要求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六)伤残补助金1、标准七级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七)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1、标准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八)伤残津贴第43条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职工再次发生工伤,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三、工亡保险待遇第39条(一)丧葬补助金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六、工伤赔偿标准农村户口与城镇户口的区别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工伤赔偿是按照受伤之前12个月的本人实际平均工资计算的,不是按照户口性质计算的。如构成伤残的,劳动关系继存期间可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关系解除后可获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2]《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
[3]《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4]《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八条
[5]《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6]《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
[7]《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8]《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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