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犯罪名的含义是什么?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四、"无犯罪记录什么是无犯罪呢?"
1、无犯罪记录是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公民在辖区内未发现犯罪事实。
2、如果记过档案是刑事案件档案即使未追究刑事责任也属于犯罪记录。该证明是对“无违法行为”的一种证明。申请人或着其委托代理人只有持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才能证明自己确实没有违法等犯罪的行为。
五、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定义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虽然有构成要件上的特点可以区分,但是因为我国在国家秘密方面有若干类似规定,容易造成混淆。比如,我国《刑法》分则第一章中就规定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这个罪名与本文我们探讨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很相似,但并不一样。前者的犯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在定性上显然比后者更严重,此外,前者的客观表现是要境外机构提供非法获取的国家秘密,而后者则不需要。此外,我国《刑法》还规定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这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非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以看到,后者的犯罪只是获取,并没有泄露,而前者是故意使之让其他不该知道的人知道。
六、非法持有国家绝密资料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行为。
2、所谓非法是指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具体的规章制度,不属于接触、保管国家秘密文件的人员而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其他物品,或者虽属于保密工作人员,但其持有该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没有合法。比如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摘抄;收发、传递、外出携带,应由指定人员把任等。对一般人员而言,持有国家秘密本身即为非法,对于有保密人员身份的人,有关机关未曾批准复制、摘抄,行为人却持有复制件、摘抄件;有关机关未指定或者不属于有关机关指定人员而持有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等就属于非法。总而言之,行为人没有合法而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其他物品即为非法。
3、所谓持有,是指以占有的意思实际支配。不论是行为人随身携带,或者隐藏、存放于其住处、工作场所,寄存在他人之处等,只要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而置于自己控制之中即为持有。如夹藏在目己的行李、邮件当中,虽然并不亲自持有,但行李、邮件最终仍然要回到自己手中,并未脱离自已的控制,仍为持有。国家安全法的规定,持有包括两类,即不应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携带、存放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可以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未经办理手续,私自携带、留存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4、在行为人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其他物品的既定事实下,当有关机关调查时,行为人拒不说明其来源与用途。所谓拒不说明,既包括根本就不予配合,什么也不说,又包括未能说明。如编造谎言、借口或者提供的来源与用途经查不实或无法查证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一般来说,行为人身份如何不影响成立本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是间谍组织成员或者接受了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人员,符合间谍罪构成特征的,则应以间谍罪论处,不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从其主观方面的认识因素来看,行为人只须认识到自己无权持有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其他物品,认识到自己持有的文件、资料、物品属于国家秘密即可,无须确切地认识该国家秘密属于什么密级,从其主观方面的意志因素来看,行为人持有本身就意味着其希望该国家秘密处于自己的支配之下,因而不存在间接故意。
实际占有国家秘密的人员有说明其来源与用途的义务,如果行为人能够说明自己占有国家秘密的来源与用途,且能够证明自己确实不知其为国家秘密,那么其实际占有行为不是本罪的持有,可以其实际来源与用途,依法处理,比如系盗窃所得,行为人不知为国家秘密而窃取,应以盗窃论,又比如行为人系捡得且不知其为国家秘密的,不构成犯罪等等,
七、无罪释放如何处理犯罪记录?
可以非常肯定的告诉大家,无罪释放是绝对没有案底的。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公安机关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事项不包括1、刑事和解协议、撤销刑事案件决定;
2、因没有犯罪事实(含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和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
3、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信息。由此可知,撤销刑事案件决定、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和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均不属于犯罪记录,不会留下案底。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定》第五条本法所称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事项不包括以下情形(一)行政1.治安调解协议,不予处罚决定;
2.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决定,以及交通违法罚款(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3.传唤(强制传唤)、继续盘问、拘留审查等行政性措施;
4.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二)刑事1.刑事和解协议、撤销刑事案件决定;
2.因没有犯罪事实(含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和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
3.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信息。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安机关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定》 第五条
[1]《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1]《公安机关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定》 第五条
[1]《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八、"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是否可以公开?"
1、被刑事拘捕只能说是涉嫌犯罪,不能说是犯罪。只能法院审判认定有罪才能说是犯罪。
2、刑事诉讼中的拘捕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经过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掠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捕必须同时具有两个要求其一,拘捕的爱人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捕和人民检察院的拘捕作发生分别的限定。
九、"犯罪记录能否作为证据?"
只要不是以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不是以法律禁止的方式取得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但绝不能对原始录音进行人为加工,必须保持原状,可以无损复制。一【非法录音不能作为证据】所谓的非法录音,指的是以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以法律禁止的方式,采用不正当方式、使用禁用器材(如专业窃听谍报器材)取得的录音。《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规定同样适用刑事犯罪领域)二【音频文件可以复制但不得修改】影音视频证据需要保证其原始的真实性,即不可以人为加工修改,提供原件当然最好。但如当事人想保留原件,可以无损复制,将复制件输入U盘等便携数字存储工具,向相关机关提交复制件。这里最关键的问题是不得修改(例如剪切合并、优化处理)。必要时候应该由公安机关与原件进行比对。三【《刑诉法》规定的证据】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
[1]《刑诉法》 第四十八条
十、无罪释放是否有犯罪记录无罪后是否需要重新审查其犯罪记录?
可以非常肯定的告诉大家,无罪释放是绝对没有案底的。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公安机关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事项不包括1、刑事和解协议、撤销刑事案件决定;
2、因没有犯罪事实(含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和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
3、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信息。由此可知,撤销刑事案件决定、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和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均不属于犯罪记录,不会留下案底。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定》第五条 本法所称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事项不包括以下情形(一)行政1.治安调解协议,不予处罚决定;
2.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决定,以及交通违法罚款(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3.传唤(强制传唤)、继续盘问、拘留审查等行政性措施;
4.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二)刑事1.刑事和解协议、撤销刑事案件决定;
2.因没有犯罪事实(含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和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
3.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信息。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安机关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定》 第五条
[1]《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1]《公安机关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定》 第五条
[1]《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十一、非国家机密犯罪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保守国家军事秘密法规,利用职务之便或以非法手段,非法获取有关国家军事秘密的情况、文件、资料和实物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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