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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法实施细则

来源:法否网 2025-05-10 17:51:22 37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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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法实施细则
环保税法实施细则

一、环境保护税法实施细则。

专业分析
《环境保护税法》按照规定四大类污染需要征税建筑和交通噪声暂未纳入,同时居民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未纳入征税范围。现行排污费由环保部门征收,改征环境保护税后,将由地税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征收管理,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环保部门负责依法对污染物监测管理。
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

3.9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

2.8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标准为每月350元—11200元。
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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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保护税法实施细则》《环境保护税》的升级版

专业分析
《环境保护税法》按照规定四大类污染需要征税建筑和交通噪声暂未纳入,同时居民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未纳入征税范围。现行排污费由环保部门征收,改征环境保护税后,将由地税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征收管理,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环保部门负责依法对污染物监测管理。
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

3.9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

2.8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标准为每月350元—11200元。
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0.

5元至10元;
二、中等城市0.4元至8元;
三、小城市0.3元至6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元至4元。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条所列税额幅度内,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a0;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本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本条

四、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全文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下列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一)纳税人基本信息;(二)纳税申报信息;(三)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信息;(四)纳税人涉税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五)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信息;(六)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定交送的其他信息。

五、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第七条解释

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第七条 纳税人必须据实申报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并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不实的,除追缴应纳税款外,税务机关可酌情处以五倍以下的罚款。偷税、抗税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第二条如何缴纳城市维护税

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是指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等一切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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